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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老年人继承权益维护(5)

最后,遗嘱人要以口述的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即要用语言向见证人授遗。一般要用当地通用的见证人能够听懂的语言进行陈述,语言要准确明了,不能含糊不清。如果遗嘱人采用了书面或录音形式所立的遗嘱则不是口头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针对旁人的提问遗嘱人所作的摇头或者点头的表示,或者是以手势的形式来表达意思的情况。这种表示是否应认定为口头遗嘱存有争议。如将点头摇头和手势这种表示认定为口头遗嘱,此观点显然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原意。因为遗嘱人用点头或者摇头的方式表示其意思时,是必须妥借助他人的提问行为才能完成的,这并不完全是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极易曲解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使用手势的方式表达意思时,由于不同的人对同一手势的理解也有不同,也容易产生歧义。同时,点头、摇头和手势均没有以语言表达方式表示其意思,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口述的形式。所以,对点头、摇头或手势方式表示其意思的,均不能认定为口头遗嘱,对此种情况不能按遗嘱继承,应当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对于聋哑人以手势方式来表示其意思的,而且是对在场的懂晓哑语的见证人所作的表示,应当认定为口头遗嘱。遗嘱人的口头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见证人必须全面真实地将遗嘱人口头所述的处理其遗产的意思如实地转达给继承人或相关的部门和机关,并尽量将遗嘱人的原话表述出来。由于我国《继承法》没有对口头遗嘱进行书面记录和录音的要求,极易造成见证人伪造、篡改口头遗嘱的情况发生。所以,见证人伪造遗嘱人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被见证人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本案中,立遗嘱人黄林在中风病情好转后,完全有能力用书面或录音的方式设立遗嘱,这就使他在病发时所立口头遗嘱失效。在他没有采用其他有效方式设立遗嘱的情况下,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分配遗产。黄平要求以黄林的口头遗嘱来分配遗产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条指引】

《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2、病人在病危状态立下公证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宣讲要点】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正机构办理的,即便是病人在病危状态立下,只要其未丧失行为能力,也应认定遗嘱有效。

【典型案例】

王某为某村村民,生有一子王甲。2008年,在妻子去世后,王某与同村刘某结婚。2011年10月5日,王某在病危状态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王某在与刘某结婚前所建的正房五间及院落归王甲所有;王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存款,属于王某的部分归王甲所有。10月6日,王某去世,其与刘某在银行有存款25900元。王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为王某办理丧葬的费用均由王甲支付。2012年2月,王甲到法院起诉继母刘某,要求按其父王某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继承王某所遗留的财产。刘某以原告未对其父尽赡养义务,不能享有继承的权利,且王某在立遗嘱时已处于病危状态,遗嘱应属无效为由提出答辩,要求法院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遗嘱合法有效,应该按照王某的意思对遗产进行分割;另一种意见认为,王甲在王某生病期间没有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而刘某对王某照顾较多,因此王某的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王某的遗产。

【专家评析】

本案的审理涉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法定继承问题。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男女平等。在法定继承中,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原告王甲系被继承人王某的儿子,被告刘某系被继承人王某之妻,他们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下,他们应当均等地享有法定继承遗产份额的权力。但在本案中涉及被继承人的遗嘱,由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遗嘱有效,本案就不能按法定继承处理,只能按照王某的遗嘱处理遗产。二是遗嘱继承及遗嘱效力问题。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正机构办理的,程序规范性强,其真实性、合法性一般也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法律赋予公证遗嘱较高的效力。在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立了公证遗嘱,被告要想主张此遗嘱无效,必须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及相关证据。在庭审中,被告主张了两方面,一是提出继承人王甲未尽赡养义务,丧失继承权;二是对王某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提出异议。对于被告提的第一个问题,《继承法》第7条有明确规定,即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在本案中,被告刘某只是提出王甲未赡养王某,不符合《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并且王甲为王某交纳医疗费等行为看,被告的主张不属实,况且王某自愿立遗嘱将遗产留给王甲,说明王甲并没有伤害其与王某的父子感情;对于被告提的第二个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在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立遗嘱时虽在病中,但王某作为成年人,在公证人员面前所立的遗嘱应为其自己意志的真实体现。综上,王某所立的公证遗嘱是有效的。因此,根据该遗嘱,王某的房产应由王甲继承,刘某无权继承。存款因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王某的遗产,应归王甲所有。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意见》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3、老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子女能否继承遗产?

【宣讲要点】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平等、有偿、互为权利义务的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上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扶养人在履行完扶养义务后有权取得遗赠的遗产,遗赠人的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的遗产。

【典型案例】

原告夏清泉(女)的生父于1991年死亡。同年,夏母与黄绍南结婚,夏清泉随母和继父共同生活。2002年,夏清泉结婚,随丈夫一起生活。黄绍南有祖遗房产四间,木帆船一只,以驾船运输为业。2002年2月,某县组织水上船民成立木帆船运输合作社,黄绍南带船入社。2008年,黄绍南因年老体弱不能再驾船运输,夫妻俩身边没有亲人,生活诸多不便。于是,黄绍南夫妻与木帆船运输合作社商定,由合作社负责黄绍南夫妻的生活费用和日常生活的照料,并负责其死后的安葬;黄绍南夫妻的房屋四间、木帆船一只,在其死后归合作社所有。在此期间,夏清泉虽未负担父母的生活费用,但经常看望父母,帮助料理家务。2010年、2012年黄绍南夫妻相继去世,由木帆船合作社负责安葬。2013年,合作社将黄绍南夫妻的遗产四间房屋出卖给他人,夏清泉认为这是侵犯了自己的继承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黄绍南夫妻与木帆船合作社是遗赠扶养协议关系,木帆船合作社在履行扶养义务后可以取得遗产。另一种意见认为,黄绍南夫妻在丧失劳动能力后,木帆船合作社对其给予了“五保”待遇,在这种情况下,木帆船合作社不能取得遗产,黄绍南夫妻的遗产应该由其女儿夏清泉继承。

【专家评析】

“五保”制度是我国农村建立在集体所有制经济基础上的养老制度。“五保户”是我国农村中没有亲属供养而享受社会保险的农户。享受“五保”的人通常都是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近亲属赡养的老弱孤寡病残的农民。对于这些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供养他们,使他们老有所养,生养死葬。对于“五保户”的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的精神,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的,如果死者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继承人要求继承的,在扣还死者生前的“五保”费用和合法债务后,其遗产可以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处理。

遗赠扶养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被扶养人有要求扶养的权利和恪守协议,不得对自己的财产作出不利于扶养人的处分等义务,扶养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和扶养的义务。

应当明确:“五保”关系与遗赠扶养协议看起来相似,其实二者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性质上有区别,遗产处理上并不一样。本案中,被继承人黄绍南夫妻与被告木帆船合作社之间的关系,显然是遗赠扶养协议关系,而不是“五保”与被“五保”的关系,木帆船合作社在履行扶养义务后应该取得遗产。

【法条指引】

《继承法》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