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公务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妨害公务罪?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要件有哪些?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特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客观方面主要包括四类行为:(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所谓"暴力"方法,指的是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等,但并不以对其造成严重的伤害为前提,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此种行为即可。"威胁"主要指采取以杀害、伤害、扣押人质、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对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精神上的恐吓、威逼、胁迫,目的在于组织其放弃执行职务。值得注意的是,在客观方面,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时间上的限定条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职务行为,或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只有行为人的暴力或威胁方法影响的是正在进行的公务活动,方构成妨碍公务罪,如果行为人只是事后的打击报复则不构成本罪。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相关职责,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行为。
2、对妨害公务罪如何处罚?
对犯妨害公务罪的,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为:(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人民代表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由于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大部分都是非专职的,人大代表的活动并非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只有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才构成妨害公务罪。代表职务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所界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具体包括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与选民联系、检查、考察、视察工作等。
4、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范围?
《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红十字会的遵循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我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只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章程,交纳会费的,均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红十字会法》第12条规定,红十字会的职责包括:(1)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2)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3)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4)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5)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6)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7)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5、妨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职构成本罪的特定条件是什么?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才构成本罪。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台风等,突发事件则包括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红十字会法》特别规定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的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6、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能否进行定罪处罚?
妨碍公务罪一般而言,均须以暴力或威胁的手段实施,但考虑到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刑法》第277条第4款作了一款例外的规定,对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不要求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为条件。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同样构成妨害公务罪。"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妨害,如严重妨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侦破,或者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等。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典型案例】
林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2012年7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醉酒(经理化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mg/100ml)驾驶小汽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与嵩山路交界处时,刮擦碰倒被害人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肇事之后,被告人林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到一风味馆吃宵夜,将肇事车辆停靠在风味馆门前。期间,被害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日凌晨3时许,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湖大队民警詹某、郑某接处警后驾驶警车沿途搜索,至风味馆时发现该肇事车辆。遂询问现场有关人员,包括被告人林某都拒不认领该肇事车辆。民警遂通知拖车人员赶到,准备将肇事车辆拖回调查。在民警指挥拖车的过程中,被告人林某随即窜出阻碍民警依法拖车,并动手殴打民警詹某、郑某,使其无法正常依法执行公务。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还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遂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6个月。总和刑期拘役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拘役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林某有两个独立的行为:其一为危险驾驶行为,林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碰倒陈某后逃逸,其肇事行为虽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但醉酒驾驶的行为本身即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二,林某肇事后,在民警前往调查时,企图逃避责任,拒不认领肇事车辆,此时,林某的行为属于消极躲避,未积极配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调查,虽在一定程度上也干扰了民警办案,但尚不足以构成妨害公务罪。而在民警指挥拖车时,林某试图通过殴打民警阻止暂扣肇事车辆,此时即属于采取暴力方法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此种行为已然符合刑法关于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故应按照妨碍公务罪处理。
本案中,林某的数个连续行为,可谓一错再错,终究酿成大错,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其犯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并按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定罪处刑。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年10月28日)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
第二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8月30日)
二、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论处。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9月13日)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煽动群众以暴力方式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