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敢教日月换新天:毛泽东与当代中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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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毛泽东与中国经济的根本变革和建设兴起(4)

早在全国解放前,在各革命根据地和各解放区,我党领导广大农民组织起来,开展互助合作活动,建立了农业生产互助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农业互助合作有了新的发展。1950年参加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农户占总农户的10.7%,1951年发展到19.2%。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决议对农业互助合作的方针、政策、步骤和方法作出了正确的规定。这是建国后我党指导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第一个重要文献。中央要求在一切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都要解释和试行这个决议,并请各级党委把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在这个决议所规定的方针和政策的指导下,互助合作运动的步伐加快了。1952年底,参加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农户占总农户的39.7%,开始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国有3800多个,参加农户占总农户的0.1%。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公布了经过修改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大大推动了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1952年1月至4月,由3600多个初级社发展到14000多个,4个月内增加3倍多。一下子,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个别试办都转入普遍试办的阶段。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加倍地增长,而农业生产互助组基本没有发展。这一年,初级社的迅速发展,总的来说是有成绩的,大多数的社是办得好的。但是,必须看到,这样迅速的发展也发生了急躁冒进的倾向。正如1953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所指出的:“这种急躁冒进倾向的具体表现,在新区和互助运动基础较差的地区主要是:打击单干农民,强迫编组,满足于形式主义的做法。有的地方的工作干部在土地改革刚刚结束以后,不在农民群众中充分地进行保护农民所有制的政策宣传,解除农民‘怕归公’的思想顾虑,安定农民的生产情绪,而是盲目要求大量发展互助组,把土地改革的思想和做法搬到互助合作运动中来,在互助组内强调满足贫雇农利益,因而侵犯了中农利益,损害了新区农村中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个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老区和组织起来的面较广的地区,左倾冒进的倾向主要是:轻视初级互助组,提倡土地耕畜农具公有制,盲目追求高级形式,违反中央所指示的有控制地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针,而贪多贪大;在组内社内经营管理方法上标新立异,越复杂越好,越‘社会化’越好;在入社的土地牲畜农具的报酬问题上,忽视目前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之上的特点,而侵犯农民的私有财产,侵犯中农利益,不根据群众的经验水平与生产发展的程度和需要,盲目要求增加社会主义因素,过多过急地扩大公积金和公共财产,有的甚至采取共同消费的制度等等。”中央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在当时发出的文件中,反复强调,如不立即有效制止,将招致生产的破坏,损害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最后也破坏了农业生产合作社本身。随即,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及时纠正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的急躁冒进的倾向。首先,中央在1953年3月8日发出关于缩减农业增产和互助合作发展的五年计划数字给各大区的指示,明确指出:“中央现在考虑将互助合作的发展计划,五年之内,组织起来的农户,老区控制在农村总户数的80%左右,新区控制在70%左右。其中农业生产合作社老区平均控制在占农村总户数的45%左右;新区平均控制在12%左右;常年组新区控制在占农村总户数的30%左右。”这样,对贪多求快的冒进倾向是有效的纠正。其次,中央着眼于提高各级党委和农村干部的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于1953年4月1日编印了《当前农村工作指南》一书,收入了三个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1953年3月16日)、《人民日报》社论《领导农业生产的关键所在》(1953年3月26日)。这三个文件阐明了我党在指导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和农村工作的基本理论、政策原则和工作方法。全国各地各级党委认真组织学习,并对照检查农村工作特别是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冒进倾向,武装了广大农村干部的思想。再次,为切实纠正互助合作运动发展中的急躁冒进倾向,自3月初开始,各地各级党委均组织相当数量的干部,以中央三大文件为依据,结合检查春耕生产,对本地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普遍审查一次,并进行了初步的整顿,凡不具备中央指示规定的五个办社条件即:群众在生产中的需要、互助运动的基础、领导的骨干、群众的积极性、有充分的酝酿等,这样的合作社均已基本上转为互助组,在发展较快的华北地区把已经建立起来的9283个社,对其中7100个社进行检查整顿,有2621个社(内旧社300个,新社2321个)即36%的社,因条件不具备而转为互助组。各地经过这次整顿,及时纠正了盲目冒进的倾向,使互助合作组织不但在数量上有了相当的增加,而且在质量上也有很大的提高,经营管理有了很大的改进,生产增长,社员收入增加。这次在纠正盲目冒进倾向的同时,又纠正了一些地区放任自流的偏向,使互助合作运动走上了正确的轨道。应当看到,在纠正盲目冒进倾向中,也存在一些缺点。局部地区的整社工作比较粗糙,致使有些合作社不该解散而被解散了;也有某些地方有条件发展的而没有发展。这次整顿工作中,还未能够以高度的重视加强对干部系统的理论和政策教育,结合工作实际,总结经验教训,因而,对这种“左”的思想影响给合作化运动带来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这就不可避免在后来合作化运动的进程中再次重现。

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这是我党继第一个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以后又一个重要的文献。决议在充分肯定党所规定的互助合作的方针政策的正确性的基础上,总结了建国以来互助合作的运动的历史经验,特别阐明了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和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几项主要工作。决议明确指出,“发展互助合作运动以提高农业生产力是今后党领导农村工作的中心。”决议还肯定了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优越性和重要性在试办阶段已充分地显示出来,建立和办好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日益成为我们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这个决议的发表以及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广泛宣传、贯彻,使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普遍由发展互助组、试办初级社,转入广泛建立初级社的阶段,建立初级社的发展趋势相当迅速,到1954年3月,初级社由1952年底的14000多个发展到70000个,比原定计划35000个增长1倍;到1954年6月,由70000个发展到90000个,到同年11月达到12万个。1954年10月中央决定,1955年春耕前初级社要增加到60万个,到1955年1月便有48万个,同年4月达到67万个。参加的农户约1700万,占全国总农户的14.2%。初级社的大量建立是有成绩的,绝大多数的社是增产的,运动发展基本上是健康的。但是,不可忽视这样过急过猛的发展,又一次重犯了“左”倾冒进的错误。主要表现在:有些地区一哄而起,单纯的盲目追求多办社,办大社;违反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强迫命令的做法,侵犯中农的利益。加上当时粮食统购多了70亿斤,一时间,农村各种关系相当紧张,一些地区出现农民退社、大量宰杀牲畜、砍伐树木、变卖农具等严重现象。党中央在1955年1月至3月间,连续发出了几个重要的指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关于大力保护耕畜的紧急指示》、《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业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这个文件的下达,对于缓和当时农村的紧张关系,安定人心,纠正互助合作、统购统销工作中一些偏向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同年3月,毛泽东提出了“停、缩、发”三字方针,要求对不同地区的合作化运动,分别采取停止发展、实行收缩、适当发展的方针。这个方针是必要的适时的,到同年5月17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召集的15省市书记会议上再次正式提出来。根据党中央和毛泽东的指示,中央农村工作部重点帮助解决个别省份合作化运动发展过多过猛的问题。当时浙江省合作社的发展特别迅速,由1954年的38000多个初级社,到1955年初达到55000多个,增加了15倍。这样迅猛的发展,还加上统购粮食过多,造成了农村紧张的状态,工作十分被动。以中央农村工作部的名义,在1955年3月25日,给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部发出《对浙江省目前合作化工作的意见》的电报。“建议你们对合作社数量分别地区进行压缩,有条件巩固的必须加以巩固,无条件巩固的,应主动有领导地转回互助组或单干经营,能巩固多少算多少,不要勉强维持虚假成绩。”随即派出杜润生、袁成隆到浙江落实。4月11,日杜、袁根据调查研究的实际情况,向中央农村工作部、中央二办写了《关于浙江省农村情况的报告》。在报告中如实反映了情况,并建议“需要实行一个全力巩固,坚决收缩的方针。”浙江省委接受了这一方针,从4月开始收缩,到6月下旬,已由53000多个社退到38000多个社。同年4月21日,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今后农业合作化总的方针是停止发展,全力巩固,发展过大的要收缩。会后,各地对合作社进行了整顿和巩固的工作。在河北、山东等省作了收缩,全国共收缩了2万多个社。全国合作化运动重点放在整顿和巩固。整社的重要内容,是正确处理社内的重要经济问题,如处理耕畜作价、喂养和使用问题,农具的入社和管理使用问题,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比例问题。整顿的效果是好的,使农村的紧张局面转向缓和,已建立起来的65万个合作社大部分得到巩固,这些合作社80%增产。继续把互助组办好,注意照顾个体农民,大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应该承认,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初级社,既照顾到当时农民的觉悟程度,又考虑了农民对土地和一部分私有大牲畜、农具的所有权;同时,又逐渐增加了集体所有制的公共财产,因而它表现出比个体经济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在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进程中,初级社发挥过巨大的积极作用。

1955年7月,党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报告总结了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经验,深刻地阐明了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步骤和方法;报告还论述了社会制度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革命,要同技术方面由手工业生产到大规模现代化机器生产的革命结合在一起,决不可以分割开来和互相孤立起来,在中国的条件下,则必须先有合作化,然后才能使用大器。报告重申了自愿互利、逐步推广的原则,还提出了“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方针。上述这些论述、原则和方针是正确的、可行的。但是,这个报告和同年10月的七届六中全会对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的不公正的批评,大大助长了已经存在党内的“左”倾思想观点的发展,这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后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1955年10月17日,公开发表了毛泽东《关于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和七届六中全会(扩大)所作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这样,极大地加快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进程。到1955年底,全国参加初级社的农户达到1688.1万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14.2%,比1954年参加初级社的农户228.5万户,增加6.4倍。到1956年1月,初级社由1955年底的63.3万个发展为139.4万个,连同13.6万个高级社,共153万个,入社农户达9555万,占农户总数的80.3%。可以说,基本上实现了初级合作化。从此以后,农业合作化运动转入以建立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化为特征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要任务。这种高级社,如果建立在生产力发展到较高水平的基础上,还是可以办好的。但是,在我国高级合作化发展异常迅速,到1956年底在全国基本实现了。1950年到1951年全国只有一个高级社,1952年有10个,1953年有15个,1954年有200个,1955年有500个,到1956年建立了54.4万个,入社农户由1955年的40000户(占全国总农户的0.03%)猛增为1.0742亿户(占全国农户的87.8%,增加了2600多倍)。这很难说是正常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