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电视断案200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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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热点案例(2)

20多年了,当年的年轻的护士已经迈人中年;当年的通化市人民医院的负责人也许早已退休,但无法回避的是:医院当初的一次疏于管理,使得这么多人要承受一辈子的痛楚。医院有补救措施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再多的金钱也不能弥补被揉碎了的亲情;医生和护士有补救措施吗?自然也没有,当年的医护人员得知此事后,他们的余生很可能活在无止境的愧疚之中。

谁也不愿意看到的结局,但它发生了。小小疏忽不仅给他人带来难以承受的痛苦,甚至毁坏伯人的一牛。

周年特辑“热点案例再关注"

2.存包失窃诉商家

记者:吴卓

如今在超市、商场甚至在步行街等公共场所,不花钱的自助寄存柜已经十分普遍,不过您想过没有,万一在这里存的包丢失了,这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

《中国青年报》副总编辑陈小川

当事人:李杏英

案发地:上海

主持人:张绍刚

[案情回放]

超市购物,寄存柜里丢失东西,引发上海首例自动寄存柜遗失物品赔偿案。

2000年11月,李杏英女士到上海市杨浦区大润发超市购物,像往常一样,她先到超市入口处的自助寄存柜前存包。李女士按照操作步骤,将一元硬币投入投币口,寄存柜打印出了一个密码,李女士取回了硬币和密码纸,将包等物品放进了打开的柜子里边。据李女士介绍,当时的包里放有5000多元。

关好柜子,李女士就去购物了。可是当她购完物去取包时,按照密码条的号码按了,可箱子就是打不开。李女士找来了超市服务台的工作人员,他们根据她的要求,打开了所指认的箱子,可是箱子却是空的。

李女士的包丢了,对此,大润发超市解释道,自助寄存柜是经上海测试中心测试合格的,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另外该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上都有“寄包须知”提示,上面写明了“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另外说明一旦顾客携带了贵重物品,超市设有人工寄存的服务项目。对李女士丢包一事,超市认为主要是因为她在存包过程中放错了箱子,对这样的说法,李女士当然不能接受。2001年8月,李女士提起了诉讼,要求该超市赔偿经济损失5310元[当事人访谈]

超市对自动寄存柜的保护措施没有做好,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主持人:在上海像李杏英女士这样在超市丢钱物的人并不少见。这个看似普通的仅涉及5000元赔偿金额的民事案件,却打破了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标的为500万元以上的惯例,因为这是一个牵涉整个超市行业,结果可能有导向意义的案件。

今天我们请来了案件当事人李女士。

主持人:当时您提出让超市赔的理由是什么?

李女士:因为其他超市都有人看管寄存柜的。如果哪一个顾客箱子的门没有关上,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把它关上,可是这个超市寄存柜的周围,一个工作人员都没有。

主持人:您觉得因为它缺乏管理,这是第一个理由。

李女士:是。第二个理由呢,因为在上海市很多超市发生这样的事情,但没人告。我是第一个告。我想我是有充分的理由的。

主持人:但是,当时超市还提出来一个理由,就是您怎么证明包里有5000块钱?

李女士:当时我从单位是3点多钟左右出来的。我坐什么车,路程多长时间,到他们那个超市,这个都能算得出来的,我没有回家的时间;另外我在领了公款以后,有财务证明,所以我认为自己有充分的理由。

主持人: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了超市寄存柜上确实有“寄包须知”:“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

李女士:它指的是贵重物品!

主持人:但5000块也算是贵重啊。

李女士:5000块钱的确可以算是贵重。但是这个超市离我家很近的,我几乎是一个礼拜去一到两次。有一次放在寄存柜里的钱比这次还多,也没发生什么问题。我想进去以后带这么许多东西干什么呢?

主持人:也就是说您没仔细看过它的那个“寄包须知”。

李女士:我没仔细看过。因为它这个字也很小、很高。

主持人:现在这个事情过了三年的时间了,所以我们心平气和地来讨论这个问题的话,您觉得因为没有看这个须知而丢了钱,您自己有责任吗?

李女士:没看清嘛,当然是有一点责任的。我这个事情发生以后,到超市购物最多10分钟我就出来了,我心里就跳。而以前到超市,起码要花半个多小时。

主持人:您现在已经有超市恐惧症了。

李女士:对。不存包的话,我很自然地进去,一点都没什么思想包袱;存了包呢,尽管里面没什么重要东西,但是我还是心跳。

主持人:我们现在能够感觉到,李女士很矛盾。但是谁离得了超市呢?所以下面我们来听一下现场观众的意见。

[观众参与]

超市该不该对自助寄存物品的遗失进行赔偿?

观众1:她是到这个超市消费的,她存包以后,超市应该对她负责任。

观众2:我觉得包里头的东西,不应该赔。因为超市上面有警示:贵重物品和现金不能存。

观众3:超市当然要赔这钱。因为寄存柜只是贴了个告示,那么不认识字的人怎么办?不认识字的人不等于没有钱,他也要消费啊!我认为寄存柜就应该对顾客的财产安全起到保护作用。

[华东师范大学传播系教授]王晓玉:我觉得不公平,大卖场的提醒是可以的,但不能把责任推掉。我们谁进入超市,都把规章制度先通读一遍,然后熟记在心,然后再放包。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弟:本案的场所是超市设置的,那么这个场所主人的义务到底在哪里?超市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把损害转嫁出去,如保险,是否可以考虑。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院教授]傅鼎生:对于超市寄存包这种入机交流的过程,现有法律没有确立其关系,判决也没有。对消费者来说,不要以为进了超市少了东西,就要由超市承担责任,那么超市就成了监护人,这种想法不对,超市的义务是有限度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商场只是一个提供放物品的地方,钥匙放在顾客的手上,从民法上讲,物品在你控制之下,那么这东西丢失后,商场不应该有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所提供的自助寄存柜没有质量瑕疵,并且也尽到了经营者的管理义务,原告没有能够正确使用这个机器造成后果,其诉讼请求没有能够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李女士存包所造成的损失,上海市杨浦区大润发超市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当看到判决结果之后,您有没有上诉?

李女士:我想算了,只要对大家有提醒作用就可以了。因为事情发生后,大润发超市寄存柜那儿增加了工作人员,现在有几个人管寄存柜了。

主持人:所以您也认为您的这个诉讼起到作用了。

李杏英:对,起到作用了。

[专家点评]

顾客与超市是借用的法律关系,超市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现场观众中大多数人认为商场应该赔这5000块钱,那么法院依据什么做出判决?

叶林:李女士曾经证明在单位里领了这笔钱,这笔钱也一直在她身上。但是通常一个人身上的物品,可以转眼间把它转给另一个人。李女士无法举证自己没有把钱交给别人,也没有一个无利害关系的人自始至终跟着她,因此她证明不了包里确实有5000块钱。

你既然证明不了,那商场至多按照正常的一个包的价值去赔你。所以我觉得这是上海的法院最后在判决的时候考虑的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陈小川:我觉得在超市存包是规定了双方各自承担有限的风险,就是各自分担风险。你不能把风险全部给超市,那超市不要开了,是吧?如果我说,我包里存一钻石怎么办?因为我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我包里有什么东西,应该说法院的判决,我作为普通老百姓不是一个法学家来讲,判得也是公道的。所以非常客观地讲,李女士也是有些责任的。另外我还觉得这个案件给中国人很多启示,就是超市的警示和须知是非常有必要读的。

超市的须知,或许它不是为了李女士,它是为它自己免责的,我不知道这么说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叶林:其实陈先生说到这个免责的问题,也是这个案子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我们生活当中遇到的警告或警示有两个意思。比如说你到了卫生间,有提示:小心地滑。

这就告诉你这个地方有危险,但是如果说

这个人真的摔倒了,商店未必就免掉责任。第二种情况是一个警示。它明确地讲,你自己把包存好,你要丢了我就不管了,前提是我的寄存柜没问题,这叫做免责性的警示。

主持人:按陈先生的讲法,就是我们在做一件事情的时候,首先接受的就是警告教育,首先要把各种各样的须知详读一遍才能做事。

陈小川:这恰恰是我们刚刚走向一个法制社会的时候,公民不习惯的一点。中国饭馆里有道菜叫宫爆肉丁,宫爆、什么肉,什么叫宫爆,宫爆两字什么意思?中国饭馆是不解释的。

但是西方饭馆解释得非常清楚,里面有花生米多少克,辣椒多少克,还有什么调料。它是免责的。因为它写上以后,对不起,如果你辣椒过敏,别找饭馆,因为须知告诉你了,上面写得清清楚楚的。

主持人:但是刚才那位观众说,有人不认字,怎么办?

叶林:我觉得一个规则的制定,不会是为一个特定的人。那有人说他不仅不懂英文,不懂汉字,他只懂阿拉伯语,那商场能兼顾到阿拉伯人吗?有的时候可能就照顾不到。你得用一个普通标准来警示。

主持人:如果说须知上的警示都是成立的,说只要看了须知就安全了,而且作为商家也没责任了,这种开脱自己的方法能成立吗?

叶林:我觉得这个时候我们要看这种限制本身,是一种警告也好,或者责任的免除也好,这样的一个条款本身是不是公平合理的?或者说是不是损害了别人的利益?假如说,你们把包放在这我不管,丢了就丢,可商场又疏于管理,这时可以认为商家一定是有责任的。因为须知虽然这么说了,但是商家又不加以任何管理,商家是有过错的。你因为过错而承担责任,并不因为写上了须知就能当然的免责,这只是商家单方面地希望免责。西方国家有一个观念,商场和企业承担着社会责任。这个社会责任就包括,你要妥善地处理好你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你这个企业才是有长久生命力的。

主持人:上海专家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说在每个寄存柜里安装一个探头,起到监控的作用。

另外就是说转移一下这个风险。比如说你超市可以针对存包处办个保险,这样就不用商场赔了,消费者自己也不用承担损失。这样的建议,有没有操作价值?

陈小川:这个思路有意义。比如汽车存车,就不会像自行车存车那样出现那么多纠纷,因为汽车有保险。那么超市丢包这种情况,那要看保险公司有没有这种险种。当然,装探头是个很好的办法,如果有不该取的人取了,至少给警方破案提供一个有力的证据。

主持人:本案中超市存包丢失物品,消费者一方承担了责任,这是个例子。另外一个例子就是存自行车。现在自行车丢的频率比较高,但是存车的基本上都不会赔你。不赔的理由也很简单,总共才收了两毛钱,我怎能赔你一辆自行车?这种说法能成立吗?

叶林:我个人的观点倾向于把这样的一种收费的行为,解释为保管。既然是营业的,就有风险。那有人说这件事权利和义务不对立。但是,存一辆车只收了两毛钱,而你一共接受了多少辆车的存放呢?要把你所有的营业累积起来的话,你会发现,两毛钱是众多的利益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你只要收了钱,实际上就应该承担一个管理责任。但是李女士这个案子挺特殊的,它是免费寄存,可能跟这个情况有一点不同。

主持人:从今天案子看来,到超市、商场、娱乐场所等地方存包,如果是免费自助存包,除非对方有明显的过错,否则丢了东西就要责任自负。如果你带了贵重物品,那么应该去人工寄存,清点包内物品并索要凭证,这样做虽然手续繁琐一些,但却为以后可能会出现的纠纷省去了麻烦。

[记者手记]

超市丢包价值几何

60多岁的李女士是我采访过的心态最平和的当事人。我见到她时,离案件发生已有一年多的时间。这场诉讼有一个出乎意料的结果,就是李女士和被告律师成了忘年之交。我到上海采访以及邀请她参加演播室录制,她都是在征求被告律师意见后才答应的,这听起来有些匪夷所思。她说她是被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的精彩辩护所折服,所以她输得心服口服,最后他们也成了相互信任的好友。这显然是她当初信心十足打赢官司时所始料未及的。

被告律师解释说,本案开庭时法官曾征询双方是否有调解意向,但超市方表示不同意,他们认为虽然案件仅涉及5000多元,但争议却近两年都没有解决,并不是超市不想对消费者负责,而是一旦赔偿将会产生强烈的示范效应,因为上海乃至全国类似的案件非常之多。而在法院判决超市胜诉后,就像李女士所说,超市确实在自动寄存区加派了人手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