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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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发票犯罪(4)

处理决定

2005年1月21日,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吉林市召开协查会,要求全国18个省、市涉案地的公安、国税机关全力追缴已被抵扣的税款,捉拿在逃犯罪嫌疑人。目前,广东、上海、辽宁等省市已追回税款731万元。

目前,涉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捕,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资料来源:《东北新闻网》2005-04-23

《新文化报》2005-01-12

《法制晚报》2005-01-11

案例9 注册公司11家,3年虚开9个亿

背景资料

废旧物品发票是一种可以用来抵扣税款的凭证,如果出票方和受票方没有任何货物交易,受票方在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凭虚开的发票进行抵扣,就可以骗取国家10%的税款,从而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案情重现

2004年6月底,黑龙江齐齐哈尔碾子山区国税局稽查大队在对辖区废旧物品收购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汇鑫废品收购有限责任公司在短短的一个月里,对外开出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近千份,合计数额达6800万元,而该企业注册资金30万元根本满足不了数额如此巨大的流动资金。面对如此异常的现象,国税局向碾子山区公安局汇报了此事。经侦大队开始立案侦查,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进行了讯问,讯问过程中发现他本人对所开的发票和业务均一无所知。据张交代,他从税务局取出发票,提供给了一个叫张德旺的人。

而巧合的是,7月2日,齐市龙江县国税局稽查大队在对辖区废旧物品收购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龙江县兴盛废旧金属收购有限责任公司在短短的1个月里,开出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近千份,合计数额为1.5亿元。

随着案件侦查工作的逐步开展,经侦大队先后又发现龙江县环宇废旧物资收购有限责任公司、宏发废品收购站、静雷废品收购部、鑫阳废旧收购站、利军废旧收购部、银河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中原废品收购部、龙祥废品收购部和齐齐哈尔市铁锋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利发收购站不同程度地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并了解到这一系列案件可能涉及到同一犯罪嫌疑人。

经侦、刑侦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先后在大连、延吉和齐齐哈尔市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15人。在吉林省延吉警方的配合下,该案一号犯罪嫌疑人张德旺也已被抓捕归案。

经审讯查明:2002年,张德旺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注册了“铁锋废旧物资公司利发废品收购站”。可是一年下来没得到多大油水,由于当地国税局发票控制很严,使得他一年才买到11本工商业统一发票,开出4600万元。张德旺不死心,他发现发票的购买数量是按户控制的,如果多注册几户,就能买到更多发票,更重要的是国家对废旧物资企业取消了“先征后返”的政策,这无疑省去了不少麻烦。于是张德旺回到了龙江县,伙同林立新、孙军、张新夫等人,2004年3月至6月先后在龙江县、碾子山区以他人名字登记注册了几家废品收购公司,从当地国税局领购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26本,其中10万元版发票23本,万元版发票3本,随后转卖给天津市汪达线材公司、河北省清苑县天龙电器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天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目前查实已开具发票1469份,虚开销售金额9.5463亿元,可抵扣税金9.546亿元。

违法事实

为牟取非法利益,张德旺等人先后登记注册多家废品收购站,并以此从当地国税局领购了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然后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多家公司虚开发票获取非法收入,侵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管理秩序,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处理决定

目前,以张德旺为首的犯罪团伙共15名成员已全部被抓捕归案。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资料来源:《现代快报》2005-03-16

《生活报》2005-04-08

《东北新闻网》2005-03-11

案例10 税务所长配合下的虚开案

案情重现

1996年7月,黄金池、翁和合、陈桂增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找到时任广东省潮阳市国家税务局关埠分局灶浦征收所副所长的陈汉杰,要求到灶浦征收所辖区开办贸易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赚取开票费,并许诺赚钱后给予税所有关人员好处。陈汉杰即找到时任所长的林镇裕,经林镇裕、陈汉杰与黄金池、翁和合、陈桂增共同密谋后,黄金池在无注册资金、无经营场所的情况下,出具虚假证明向潮阳市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潮阳市新佳美贸易公司、潮阳市金鸿昌贸易有限公司等9家虚假贸易公司,并经林镇裕、陈汉杰、陈壁亮审批,违法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自1997年1月至2000年3月,黄金池以上述9家虚假贸易公司的名义向灶浦征收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913本,22821套,大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1996年7月,黄金池用吴永潭、吴桂合的身份证登记注册成立了潮阳市新佳美贸易有限公司。自1997年1月至1999年5月,黄金池共向潮阳市国家税务局关埠分局灶浦征收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84本,2100套,然后,以成都市瑞安灯饰贸易部等1000余家单位为购货方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00套,金额总计人民币20470036.78元,税款总计人民币3479906.25元。

1998年1月,郑继亮向林镇裕提出其朋友吴少东(在逃)需要虚开3000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汕头市化妆品厂进项进行抵扣,在场的黄金池和潮阳市供销企业(集团)灶浦公司人员黄惠周(在逃)当即表示要为其虚开。经林镇裕同意后,黄金池、黄惠周分别向陈汉杰领取了存放在其住处保管的潮阳市新佳美贸易有限公司和潮阳市供销企业(集团)灶浦公司的10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在国税灶浦征收所办公室,共同为汕头市化妆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套,金额合计人民币3363950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5718715元。其中,黄金池以潮阳市新佳美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套,金额共计人民币1918460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261382元;黄惠周以潮阳市供销企业(集团)灶浦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套,金额共计人民币1711980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2910366元。

吴少东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即向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抵扣税款。当灶浦征收所收到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时,身为专管员的陈壁亮明知核查单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但仍确认属实并报所长林镇裕审批,林镇裕明知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签字批准同意复函,致使汕头市化妆品厂接受虚开的39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36套被抵扣税款人民币5718715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5718715元。其中,黄金池虚开的21套中的18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抵扣,被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2808349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2808349元,且侦查终结前未能追回。

2.1996年7月,黄金池用吴永潭、吴桂合的身份证登记注册成立了潮阳市灶浦金鸿昌贸易有限公司。从1997年8月至1999年5月,黄金池共向灶浦征收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84本,2100套,然后以北京市火炬羊毛衫厂等1000余家单位的名义为购货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00套,金额共计人民币20202118.12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434360.08元。

3.1997年8月,黄金池从林镇裕处得知一家单位不能领购太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从灶浦征收所专管员陈新辉(在逃)处得知其朋友有两家公司要转让,便与翁和合、陈桂增密谋后,以每家公司5000元的价格将潮阳市灶浦光辉贸易部和盛杰贸易部转让为自己经营,并在林镇裕的要求下签订了转让协议,专门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黄金池自1998年至1999年5月,以潮阳市灶浦光辉贸易部的名义,共向灶浦税务征收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88本,2200套,然后,以南昌百货公司服装柜等2000多家单位的名义为购货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00套,金额共计人民币19735775.77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355081.88元。黄金池自1997年8月至1999年5月,以盛杰贸易部的名义共向灶浦税务征收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10本,2750套,然后以南京市百货公司等16个省市2300多家单位的名义为购货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50套,金额共计人民币21470187.8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649931.93元。

4.1998年9月,陈壁亮见陈汉杰堂兄陈均隆的潮阳市新利隆贸易公司一直没有经营,就向陈汉杰提议转让给黄金池。双方密谋后,在林镇裕的要求下,签订了转让协议,黄金池支付转让费人民币8000元后将该公司用于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黄金池自1998年9月至2000年3月,以新利隆贸易公司的名义共向灶浦征收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35本,3375套,然后以安徽省安庆市百货大楼等全国16个省、市2500余家单位的名义为购货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75套,金额共计人民币23465563.93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989145.87元。

5.1998年12月,黄金池为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又用其妻陈美珊的名义在陈新辉的帮助下注册成立了潮阳市灶浦金发贸易部,用于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黄金池自1998年12月至2000年 3月,以金发贸易部的名义向灶浦征收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22本,3050套,然后以安徽省安庆市百货大楼等全国17个省、市2500余家单位的名义为购货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50套,金额共计人民币20433488.68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473693.07元。

6.1998年12月,黄金池为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又用自己的名字在陈新辉的帮助下注册成立了潮阳市灶浦永佳贸易部,用于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黄金池自1998年12月至2000年3月,以永佳贸易部的名义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22本,3050套,然后以无锡百乐针织门市部等全国15个省、市2000余家单位的名义为购货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50套,金额共计人民币20292020.95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449643.56元。

7.1999年4月,黄金池为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又用其姐黄得凤的名义在陈新辉的帮助下注册成立了潮阳市灶浦金美佳贸易部,用于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黄金池自1999年5月至2000年3月,以金美佳贸易部名义共向灶浦征收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84本,2100套,然后以南京市玄武门百货大楼等全国17个省、市1000余家单位的名义为购货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00套,金额共计人民币12654980.86元,税款共计人民币2151346.75元。

8.1999年4月,黄金池为更多地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又用其姐夫陈亚松的名义在陈新辉的帮助下注册成立了潮阳市灶浦兴金贸易部,用于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黄金池自1999年4月至2000年3月,以兴金贸易部的名义向灶浦征收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83本,2075套,以湖南省株洲市轻纺大厦等全国17个省、市1000余家单位名义为购货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75套,金额共计人民币12563353.03元,税款共计人民币2135770.01元。

违法事实

1997年至2000年6月,黄金池与潮阳市国税局征收所所长林镇裕、副所长陈汉杰互相勾结,注册了9家虚假公司,为他人和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821份,虚开税额3200万元。林镇裕、陈汉杰另外还参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两人共计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839份,虚开税额3500万元。

处理决定

2001年3月3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林镇裕、陈汉杰死刑,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黄金池死刑,缓期2年执行,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壁亮、郑继亮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林镇裕、陈汉杰、郑继亮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6日作出如下裁决:林镇裕、陈汉杰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