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依据兰拆许字(2006)第0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公交枢纽站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过程中,在无法和临夏路339号房屋的使用权人鲍某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符合申请行政裁决条件的情况下,向兰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市拆迁办受理裁决申请后,在鲍某拒绝调解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了兰拆裁字(2006)第26号《裁决书》。鲍某在裁决书限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搬迁义务,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依据兰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关于行政强制拆迁的批复》(兰政函字<2007>6号),向鲍某下发了兰房字(2007)75号《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并在限定的期限届满后,依法对临夏路339号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鲍某不服,鲍某、孙某等六人作为原告以市政府为被告,市房管局、市拆迁办、城投公司、前妻孟某为第三人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判决拟要】
一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市政府作出强制拆迁批复的行为并无不妥,原告所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必须以市政府行政强制拆迁批复行为违法为前提,故作出了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鲍某、孙某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该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本案现正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中国80后的意见领袖韩寒和体育名嘴李承鹏在看完2009年贺岁大片《阿凡达》之后得到一个共同的结论,那就是这部国际大制作的影片是原居民保卫家园的战争片,是一部反映钉子户反抗精神的影片。不过,从《阿凡达》在全球的票房收入来看,这部教育片可是收获了意想不到的成功,沉寂十年的该片导演詹姆斯·卡梅隆(James Comeron)凭借此片再次掀起了电影界的狂风巨澜。
如果说韩寒和李承鹏认为《阿凡达》反映的反拆迁的精神能够教育中国公民反抗非法和暴力拆迁的话,那么本案就是中国式公民的经典案例。为什么这么说呢?《阿凡达》是外国片,人物也是外国人,甚至还是外星球潘多拉之战,而本案则是典型的中国公民在面临拆迁时的真实态度:既想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却又总是在消极地等待和不合作地对待司法程序。这是很要命的,因为消极地等待只能使自己更加被动,利益损失得更多。
本案是一起行政诉讼,也就是中国式的“民告官”官司。在这个司法程序上,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其实是有很大的可为空间的,但本案的原告却是一味地消极抵抗。拆迁听证是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初步法律程序,但是原告们却没有多大作为。在政府行政拆迁裁决下达之后,原告们还是一味消极等待,既没有要求对拆迁行政复议,也没有履行裁决内容。这一味地消极抵抗只能使拆迁人在法律程序上抢占先机。有建设就必然有拆迁,世界范围内都存在拆迁法律问题,不仅仅是中国才会有。但只有中国的钉子户们是最辛苦的,也是最悲惨的,大都成了悲剧的英雄,与其他国家的钉子户们的丝毫引不起注意根本不能相提并论。
通常意义上来说,拆迁的法律程序一般分为:拆迁人依法取得拆迁许可,有了拆迁许可证,开发商就取得了拆迁的资格。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开发商作为拆迁人会与拆迁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往往纠纷就出在这个程序上,因为开发商搞开发当然是想最大化地获利,所以压低拆迁成本就成了其首选,而被拆迁人则想最大化地获得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当二者的最大化考虑相撞之时,必然就是冲突产生之时。以往发生的拆迁非法行为也多发生在这个阶段。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补偿程序中坚守的是利益的第一道关隘。这个阶段,被拆迁人可以对拆迁许可的合法性进行质疑,可以要求听证,也可以对拆迁许可提起行政诉讼。拆迁听证是政府对其许可的审查,也是被拆迁人置疑的权利。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在后面的程序中拆迁人就可能申请强制拆迁裁决,当拆迁人获得政府的强制拆迁裁决之后,被拆迁人可以对这个强制拆迁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中国的行政法规对强制拆迁裁决赋予了极大的权力。所以,被拆迁人要想与实力强大的开发商讨价还价,在任何阶段都要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陈词:家园保卫战,抢的是时间,打的是程序战,任何阶段都可以运用法律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法律程序是拆迁纠纷中的至上武器。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城市永恒拆迁管理条例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