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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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美苏争霸赛——家庭冷暴力的防范

【案情概述】

2009年5月8日,长期遭受丈夫冷漠对待的孙红(化名)提起离婚诉讼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发现,与丈夫走过十年婚姻之路的孙红,竟然还是处女。

“我们几乎都不说话,我有时想和他沟通,可是他却一副冷冷的样子,我的话立即又咽进了肚子。再这样下去,我的精神都要崩溃了,这种感觉比吵架还要糟糕。”孙红凄楚地说。

2008年12月28日,当孙红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律师张荆的陪同下走进海淀法院大门时,她步履沉重。要知道,她所提交的不只是一纸离婚起诉状,还有一颗伤痕累累的心。

“这十年来,除了那张结婚证,我什么都没有。十年婚姻,我还是处女。他毁了我做一个真正的女人、一个幸福母亲的权利。”

孙红与丈夫陈亮(化名)是一对“北漂”夫妇。1999年,孙红追随陈亮来到北京,这一对经历两年恋爱的情侣终于修成正果,成为夫妻。

虽然没有结婚仪式,甚至陈亮连自己的父母都没有通知,婚房也是陈亮单位提供的临时宿舍,但孙红却很满足,因为她是个孤儿,对家有着强烈的渴望。

初到北京的孙红由于没能找到合适的工作,便专心做起了家庭主妇,细心照料陈亮的饮食起居。

但陈亮却表现出与结婚前迥异的面目,他开始无故对孙红进行贬损、辱骂,严格限制她与其他人来往,并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同居义务。

2002年,孙红找到了一份工作,但自己的境况并没有任何好转。除了继续承担全部家务和上交全部工资之外,陈亮对她的辱骂仍然是家常便饭,基本上每晚不到10点不回家。

“要不是你无家可归,我早就跟你离了,找你是一时糊涂。”这句话几乎成了陈亮的口头禅。

2007年,夫妻俩贷款买了一套新房,为了装修,孙红辞去了工作。那段日子过得忙忙碌碌,夫妻俩一起买建材,一起布置新家。

陈亮告诉孙红,他将在新家把孙红介绍给自己的父母,孙红心中燃起了希望,她开始幻想自己能够苦尽甘来,可以像其他女人那样在新房里与丈夫过上正常的夫妻生活。

2008年“五一”劳动节,陈亮的父母来到儿子在北京的新房,但孙红却被赶出了家门,被安排住在小区对面的酒店里。

至今,陈亮的父母都不知道儿子已经结了婚,有个叫孙红的女子是他们的儿媳妇。

原告孙红在起诉书中称,自己与被告是同校同学,经自由恋爱于1999年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后来开始动手。恋爱时,被告曾与原告有过一次不完全的性接触,之后从结婚起至今被告从未与原告发生过性关系。原告尝试着做过各种的努力,都受到被告冷言冷语的攻击。在长达十年的婚姻里,原告饱受被告言语侮辱及家庭暴力的伤害,同居权、生育权受到严重侵害,迫使原告成为高龄未育女性。原告诉请:

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婚内财产依法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并适当多分。

3.依法认定被告行为对原告构成家庭暴力,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5万元。

4.被告履行承诺,支付原告人民币4万元。

5.判令被告依法对原告进行经济帮助。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感情已经破灭,无和好可能,符合离婚的情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人格上进行无休止的贬损、侮辱,已然对原告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并且这也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并向原告支付离婚对其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济补偿。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家庭冷暴力是继家庭暴力之后出现的另一种家庭暴力形式。这种家庭暴力对婚姻家庭的伤害更加严重,它伤害于无形,却对当事人产生持久的影响。这种家庭暴力形式在高学历家庭多发。夫妻双方互不理睬,以一种冷漠相向的伤害来结束好不容易才产生的感情形成的家庭互助单元。曾经有人提出对这种家庭冷暴力引入法律的强制化解模式。这是曲解和夸大了法律的功能,是“法律万能论”的借口。很好理解的是,如果夫妻一方不肯过性生活,配偶一方不可能跑到法院去要求性生活的权利,让法院判令一方履行义务。这种强制本身就是一种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何况司法权也不可能做出这种人身强制。法律也不可能说让受冷落的配偶一方能够对另一方做出笑脸相迎。这些都是冷暴力的表现形式,但是它们只是婚姻家庭内部的矛盾,法律无法介入,也无法解决。法律在此唯一能做的就是,当配偶一方基于此理由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时,法院可以帮助受害的当事人做到。

总结陈词:法律不是万能的,它并不能解决婚姻家庭中的所有问题,但是它却可以使死亡的婚姻关系解除。化解家庭冷暴力之道在于互相体谅,多点关心。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