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常识与洞见:胡适言论自由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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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引言(6)

三是冯友兰先生。他在论及哲学史研究中的史料问题时,提出四步程序——“第一步的工作是收集史料,这一步工作的要求是求‘全’”。“第二步的工作是审查史料,这一步工作的要求是‘真’”。“第三步的工作是了解史料,这一步的工作是求‘透’”。“第四步的工作是选择史料,这一步工作的要求是求‘精’”。

梳理史料之后,将对其进行归纳——解释。即:以史料为立论基石,通过解释形成框架。概而言之,是采用“归纳解释法”。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进行归纳、建构更为合理的解释,还将运用比较研究方法。

1.归纳

归纳方法(inductive method)被视为“史学上方法中的方法”,因为“史学家治史,第一种必须使用的方法,应是归纳方法”。它的正式提出,始自英国学者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最初,归纳是指一种科学方法——从观察个别的事实而得到一致的结论。后被史学家应用而成为一种治史方法——大致而言,即尽量搜集可能搜集到的史料,在此基础上再得出结论。与归纳方法相对的,则是演绎方法(deduction method)。这一方法由法国学者笛卡尔(Rene Descartes,1596—1690)倡导后而大行于世。演绎方法从理论到事实,应用在历史研究上,是先建立一种史观或是假说,然后由此以寻求相符的史实。历史哲学家多采用演绎方法,不过“这是被公认的极不科学的一种治史方法”。

在历史研究中应用归纳方法,有一些必须遵循的原则——“以搜集史料的时间而言,以愈长愈好;史料的选择,以愈原始愈好;结论的得出,以愈审慎愈好;得结论必凭证据,证据以愈多愈好;孤证必不可得结论,得有反证,必须放弃或修正结论。”此外,还应当知其缺陷所在及所受的限制。费舍尔(David Hackett Fischer,1935-)等不少知名历史学者,皆质疑过归纳方法是否科学和客观。的确,归纳方法并非是最科学最客观的治史方法。应用归纳方法有其限定条件,其中“既有的观念”(preconceived ideas)、“渊博的知识”(erudition)以及“丰富的想象”(imagination)三者不可或缺。由此可见,归纳方法与“不科学的”演绎方法实则息息相通、相辅相成。史料有其无限性;由归纳所得的结论,并无绝对的肯定性。因而,下结论时应当非常谨慎,最好尽量避免使用缺乏通融性的字眼,诸如“所有”(all)、“必然”(inevitably)、“绝对”(absolutely)、“永不”(never)等;而代之以“大致”(by and large)、“或许”(perhaps)、“似乎”(nearly)、“几乎”(almost)等相对客观的词语。对于既存研究成果,亦不应该轻信,“反复的审查”(constant re-examination)非常有必要。

2.解释

解释是发掘历史的意义、赋予历史以生命的一种方式。正如法国学者雷蒙·阿隆(Raymond Aron,1905—1983),曾言:“死人留存下来的意义只能靠活人去阐释、去理解,于是死人也就活过来了。”在一定程度上,治史的过程即是一个解释的过程。卡尔·波普尔(Karl R.Popper,1902-1994)曾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将人们所了解的历史知识视为一种历史解释——“不可能有‘事实如此’这样的历史,只有历史的各种解释,而且没有一种解释是最终的,每一代人都有权形成自己的解释。”“解释”在英文中有“explain”和“interpretation”两个词,前者的意思是“使……变得清楚明了”、“说出……的意义”、“说明……的理由”的意思;后者与前者的含义基本相同,只是更侧重于对事物意义的说明和阐述。中国学者李剑鸣认为这与中文“解释”一词的释义完全一致。概括而言,“历史解释”即是将零散而混乱的过去信息变成有条理、有意义的知识的过程。

英国学者R.F.阿特金森(R.F.Atkinson)曾归纳欧洲学者关于历史解释的各种理论,指出存在三种模式:一是“规律性解释”(law explanation),借助规律和定理来解释历史现象。二是“理性解释(rational explanation),注重人类行为背后的思想动机或理性逻辑。三是“叙事性解释”(narrative as explanatory),通过叙述事件的过程来进行解释。他认为每一种解释模式都有局限并且引发了争议。其实,将历史解释归纳为不同的模式,只是一种理论性的描述,并不是对实际的写照。无论是“规律性解释”还是“理性解释”,都只侧重历史因果关系的解释,即便是有效的模式,也仅仅涉及历史研究的一角。历史解释方式一般皆具有综合性与混合性,材料的占有与解读、灵感和见识等诸多因素,均会影响到解释的建构。

理解是历史解释的前提;理解的过程是建构历史解释的关键。19世纪德国诠释学家施莱尔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1768-1843)曾提出:文本包含着关于作者的思想、生活和经历的信息,解释者要“使自己的思想和作者的思想处于同一层次”,避免对文本及其所产生的信息产生误解,要通过“设身处地”来“创造性地重新认识或重新构造作者的思想”,借助想象和体验来模仿作者创作时的心境,从而深刻领会作者的原意。在历史研究中引入诠释学的观念,则体现为主张“心通意会的理解”(empathetic understanding)。英国历史学者巴特菲尔德(H.Butterfield)对此特别强调,认为:“历史学家必须把自己置于历史人物的位置上,必须感受其处境,必须像那个人一样思想。如果没有这种艺术,不仅不可能正确地讲述故事,而且也不可能理解那些重构历史所依靠的文件。”陈寅恪先生(1890—1969)非常强调“了解之同情”这一治史取向,并对此进行了系统而深刻的阐释,指出:“所谓真了解者,必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而对于其持论所以不得不如是之孤心苦诣,表一种之同情,始能批评其学说之是非得失,而无隔阂肤廓之论。”在此之前,清代史学家章学诚(1738—1801)认为对待前人的“文辞”应当“必敬以恕”。此外,宋朝学者吕祖谦(1137—1181)曾提出:“观史当如身在其中,见事之利害、时之祸患,必掩卷自思:使我遇此等事,当作如何处之?”

3.比较

为了更好地进行归纳和解释,还应适当运用比较方法(comparative method)。这一方法被法国年鉴学派(The Anuales School)的著名史学家布洛赫(Marc Bloch,1886—1944)誉之为“有神力的魔杖”(a powerful magic wand)。

比较是治史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之一。从考订史实开始就需要运用比较。傅斯年先生(1896—1950)非常重视“比较”,他认为“史学便是史料学”,而“史料学便是比较方法之应用”;曾说“假如有人问我们整理史料的方法,我们要回答说:第一是比较不同的史料,第二是比较不同的史料,第三还是比较不同的史料”。中国学者杜维运(1928—)在讨论史料的鉴别时,亦强调应借助比较方法,并从“同源史料的比较”、“异源史料的比较”、“第二手史料与第一手史料的比较”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说明。

历史解释的建构同样需要运用比较。德国历史学家于尔根·科卡(Jürgen Kocka,1941—)指出:比较方法具有启迪、描述、分析和范式四个方面的功能。因而可以启发史家去发现一些如果不用比较方法就可能忽视的问题;通过与其他案例的比较,有助于更清楚地认识单个的案例;对于提出和解答因果关系问题,比较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方法;借助比较,可以打开眼界,破除研究的地方性和狭隘性。的确,历史中的很多问题,如果单从其本身来看,往往难以获得真切的了解,而只有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和比较,才会尽可能知晓它本来的意义。在不少情况下,一个具体的论点往往亦只有置于比较的框架中才有意义。在评判一个具体的历史人物时,如果不将之与同时代的其他人物进行比较,则更难以恰当地了解他的独特。

在进行比较时,首先要明确可比性,脱离可比性的比较往往会沦为比附。余英时先生曾举过一个例子:有人将清代考证学比附为欧洲的“文艺复兴”或“启蒙运动”;而后两者是欧洲历史上特有的现象,这种“牵强的比附”只能在中国历史研究上造成“混乱与歪曲”。两者的可比性一般需建立在相似性的基础之上。布洛赫曾指出:“从历史的角度讲,比较因而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被观察的事物的某种相似——这一点本不在话下,二是产生这些事物的环境之间的某种不同。”可见,比较研究通常是比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共同性或相似性的事物,以求“异中之同”或“同中之异”。比较研究中还存在出发点和立足点的问题,即并不是同等对待所比的各个事物。一般研究中常用“单向比较”方法,比较对象只是参照。

遵循上述研究方法的要旨及步骤,笔者在行文中将力求实现以下具体设定。

其一,将大量征引“第一手史料”,包括胡适的中英文著作、信函、日记、谈话录等;同时将广泛地参考“第二手文献”,包括传记资料、研究论著等。这些资料若存在不同版本,则将尽量使用编选校勘精良的版本。对于电子文献,则将尽量阅读、引用影像文本(如PDF文件等),而少用纯文本(如txt类文件或html类文件)。因为虽然文本形式和文献本身的价值没有直接关联,但前者具有直观而准确的特点。

其二,本书将“顺着看”历史,注重事件发展的本来顺序,以避免用今人的“后见之明”来看待前人的言行。罗志田曾指出“倒放电影”的研究手法优点在于:研究者能以“后见之明”的优势去发现一些当时当事人未能注意到的事物的重要性。但也存在副作用:容易以今情测古意,特别是有意无意中容易以后起的观点和价值尺度去评说和判断昔人,结果常常是得出超越于时代的判断。史料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在时空中延续”。因此,本文将尽量关注史料的形成过程,将其置入具体的时空脉络中解读;注重“论从史出”——每叙述一事,每提出一个论点,都必须于史有据,信而有征。此即:不是先确定某种假说或论点,再选取合适的史料作为证据加以论证;而是先占有大量史料,通过对史料的梳理和解读而发现问题、提炼论点、形成解释。当然,在立论过程中,观点和史料始终活跃地互动,而非简单遵循从史料到论点的途径。爱德华·汤普森(Edward Palmer Thompson,1924—1993)曾以自己写作《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为例,说明史料和观点的互动——虽然事先已有自觉的研究计划,但在研究过程中,却是“资料控制了我”。由此,他提出一个重要的观点:“历史学家应当时刻都在倾听”,因为“资料肯定要对他诉说”,如果历史学家善于倾听,“资料本身就会开始通过他来说话”。在撰写本文时,笔者将根据对资料的掌握和解读而不断调整思路、修正方案、推敲论点;而不盲守既定计划,并以此来剪裁取舍材料。

其三,当所涉及的事件存在不同记载时,如胡适对雷震等组织新党以及他在“雷震案”中的立场,本文尽量搜寻、比较相关史料,以求“近真”。当论及胡适言论自由思想的具体理念时,本文将注重将之与丁文江、傅斯年、罗隆基等同时代人物的主张进行比较。当寻求胡适在言论史上的定位时,本书将从“政治文化”的视角切入,将其与前辈梁启超以及后辈储安平、殷海光进行“单向比较”。

概而言之,为避免研究对象孤悬于时代之上,本书力求还原历史现场。此即:本文将相关文字及具体史事皆视为“文本”(text),其所发生的特定时代则被视做“语境”(context);不仅研读文本的内容,亦注重文本所在的语境以及文本与语境的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