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常识与洞见:胡适言论自由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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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言论自由的具体价值(4)

2月9日、10日,林语堂、杨杏佛相继致信胡适进行解释。13日,蔡、林二位将上海总盟执委会的讨论结果通报胡适,其中委婉地承认未经确证便遽然发表“控诉书”的过失,表示“将来再收到此种文件,自当审核详查,不轻发表”。对于胡适所提出的“责任”问题,答复则是非常字斟句酌——“故此文若不宜由本会发表,其过失当由本会全体职员负责,决非一二人之过,亦决非一二人擅用本会名义之结果”。14日,杨杏佛又致信,劝胡适“千万勿消极”,“在京、平市党部开始压迫本会之时,内部自当精诚团结也”。

2月19日出版的第38号《独立评论》上,刊有胡适《民权的保障》一文。此文撰于2月7日,其时他与“同盟”总部尚未进行有效的沟通。该文之中,胡适肯定民权保障运动的兴起是当时政治冲突下的必然现象,指出:“直到近几年中,政治的冲突到了很紧张的地步,一面是当国的政党用权力制裁全国的舆论,不容许异党异派的存在,一面是不满意于现政权的各种政治势力,从善意的批评家到武装反抗的革命党派。在这个多方面的政治冲突里,现政权为维护自身的权力计,自然不恤用种种高压方法来制裁反对势力,其间确有许多过当的行为,如秘密军法审判的滥用,如死刑之滥用,如拘捕之众多与监狱生活之黑暗,都足以造成一种恐怖的心理。……民权保障的运动发生于今日,正是因为今日是中国政治的分野最分明,冲突最厉害的时候。”胡适明确“我是赞成这个民权保障运动的”,但强调应坚持基本原则:中国的民权保障运动必须要建筑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一面要监督政府尊重法律,一面要训练我们自己运用法律来保障我们自己和别人的法定权利。

从法律基点出发,他批评道:“把民权保障的问题完全看做政治的问题,而不肯看做法律的问题。这是错的。只有站在法律的立场上来谋民权的保障,才可以把政治引上法治的路。只有法治是永久而普遍的民权保障。”

就“同盟”总会所提出的“无条件释放一切政治犯”的要求,胡适认为:“这不是保障民权,这是对一个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

一个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动。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岂不是与虎谋皮?谋虎皮的人,应该准备被虎咬,这是做政治运动的人自身应负的责任。”此处,需要强调的是:胡适虽然指出政府不会允许“革命的自由权”,但他只是陈述一个事实——即“政府必然会这样做”,而并非主张“这个政府有权这样做”。亦即,我们应该辨析清楚:陈述一个必将出现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对它的赞许和支持。从“与虎谋皮”这一贬义典故中,反而可以体会到他对这一事实的厌恶。

在此文末尾,胡适认为“民权的唯一保障是法治”,因而只能主张“在现行法律之下,政治犯也应该受正当的法律保障”;并提出四条工作原则:第一,我们可以要求,无论何种政治犯,必须有充分证据,方可由合法机关出拘捕状拘捕。诬告的人,证实之后,必须反坐。

第二,我们可以要求,无论何种政治犯,拘捕之后,必须依照约法第八条,于24小时之内送交正式法庭。

第三,我们可以要求,法庭受理时,凡有证据足以起诉者,应即予起诉,由法庭公开审判;凡无犯罪证据者,应即予开释。

第四,我们可以要求,政治犯由法庭判决之后,应与他种犯人同受在可能范围之内最人道的待遇。

胡适强调上述四条都是关于“政治犯的法律立场”,离开这个立场,便不再是“民权保障运动”,而是“革命”。他还表示除政治犯问题外,民权保障同盟还有许多“可以努力的方向”,如“现行法律的研究”、“司法行政的调查”、“一切阻碍民权运动的法令废止或修改”,“一切监狱生活的调查与改良”,“义务的法律辩护的便利”、“言论出版学术思想以及集会结社的自由的提倡”,等等。

这一集中阐述胡适意见的文章,从目前已知的史料来看,尚未激化双方矛盾。

2月22日,英文《字林西报》刊登对他的采访,其内容大致为胡适致《燕京报》的信和《民权的保障》一文的要点综合,但存在一处明显的出入——报道末尾指出胡博士说“一个政府为了保卫它自己,应该允许它有权去对付那些威胁它本身生存的行为”。“有权”二字的使用,体现出一种迥然不同的意味,笔者推测这应是《字林西报》记者的误解。

此则报道引起轩然大波,当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即致电胡适质询:“本日沪《字林西报》载先生谈话,反对本会主张释放政治犯,并提议四原则,与本会宣言的第一项完全违背,是否尊意?请即电复。”未得回复后,于28日再次致电,指出:“释放政治犯,会章万难变更。会员在报章攻击同盟,尤背组织常规,请公开更正,否则惟有自由出会,以全会章。盼即电复。”胡适仍未回应。数天之后,3月4日《申报》报道: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昨日开会,决议“开除胡适之会籍”。

上述风波貌似由一份来路不明的“控诉书”引发;究其实质,关键则是因为对“民权保障”的认识存在深刻歧异。胡适认为保障民权是法律问题;同盟“总部”则认为这是政治问题。主张须在法律框架内争取人权,与胡适的自我政治定位相关。作为一名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他为自己设置的理想角色是“补偏救弊”的建言者。

1929年7月2日,“人权运动”兴起未久,宋子文代表国民党核心领导圈约见胡适,询问其对于当时国事的观点。除了强调“制定约法”和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之外,胡适还提出了5条具体“改革的意见”,其一便是“充分容纳异己人才:如监察院宜用无党或左派人才”。在当天的日记中,他就此事写道:“我们的态度是‘修正’的态度”;故而“我们不问谁在台上,只希望做点补偏救弊的工作。补得一分是一分,救得一弊是一利”。当时与后来的大多数评论家和研究者,往往以“同盟”总部言论行动的客观正义性来否定、谴责胡适,认为他曲意为国民党治下的人权状况辩护,如讽之为“抛弃人权说王权”。其实在人权保障问题上,胡适并未放松过对国民党的批判。

(二)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

上文探讨了胡适“人权观”的内涵,需要强调的是:在既往研究中,论者往往将“人权派”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论述。这容易造成一种印象——似乎“人权派”的成员都持有相同观点。其实应该重视他们之间的“和而不同”——基本立场固然相似,具体观点则有差异。

以“人权观”为例,虽然都呼吁保障人权,但胡适并未将反抗压迫的权利,即其在《民权的保障》一文中所言的“革命的自由权”,视为一项基本人权。而罗隆基在《论人权》一文中不仅肯定“革命的人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还将其视做保障其他人权的手段,认为“一切的人权,都可以被人侵略,被人蹂躏,被人剥夺。只有革命的人权永远在人民手里”。同理,在“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的共识前提下,各人关注的重点亦有不同。就胡适而言,他突出的是以下两项。

1.应建立能够“批评政治”的自由

1929年底,新月书店拟出版《人权论集》,收入“人权论战”第一阶段的文章,其中包括胡适6篇,罗隆基3篇、梁实秋1篇。该书目录如下表所示:《人权论集》文章目录12月13日,胡适为《人权论集》作序,说明:上述10篇文章是“中国今日人人应该讨论的一个问题——人权问题”。其中,前3篇讨论“人权与宪法”。第4篇讨论“我们要什么人权”。第5、第6篇讨论“人权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思想和言论的自由”。第7篇讨论“国民党中的反动思想”,“希望国民党反省”。第8篇讨论“孙中山的知难行易说”。第9、第10篇讨论“政治上的两个根本问题”。他还强调指出:第7、第8篇只是“言论自由”的实例——“因为我们所要建立的是批评国民党的自由和批评孙中山的自由。上帝我们尚且可以批评,何况国民党与孙中山?”从这段文字及相关文章中,可以推知:胡适认为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应建立能“批评政治”的自由。换言之,在他看来: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言论自由,并不仅仅是发表一般意见的自由;而更应是政治批评的自由,即可对政治思想、政治制度、政治行为、政治人物等进行批评的自由。

胡适通过自身的批评实践展示了这一理念。国民党形式上统一中国之后,为了强化一党专政,“他们很快便把已故‘总理’(党和领袖)那些通常很含糊、有时甚至是自相矛盾的观点变成了一种思想体系,对这种体系他们要求教条式的忠诚,而不容忍任何异议。”如:1929年3月,身为立法院院长的胡汉民,竟在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委会上主持通过一项决议,“确定总理主要遗教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根本法案”。在此思想“定于一尊”的状况下,胡适不惮于发表异议。

其一,批评《建国大纲》。这是孙中山先生起草的关于建设中国的计划,又称《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于1924年1月23日由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4月12日,孙中山又亲笔誊写,并对原件稍加修改。该大纲的制定宣言中强调:“今后革命势力所及之地,凡承本政府之号令者,即当以实行建国大纲为唯一之职任。”

对此,胡适首先认为孙氏对于“宪政”的性质颇多误解。他举《建国大纲》第二十五条条文“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为例,指出:“这是绝大的错误。宪法颁布之日只是宪政的起点,岂可算作宪政的告成?宪法是宪政的一种工具,有了这种工具,政府与人民都受宪法的限制,政府依据宪法统治国家,人民依据宪法得着保障。有逾越法定范围的,人民可以起诉,监察院可以纠弹,司法院可以控诉。宪法有疑问,随时应有解释的机关。宪法若不能适应新的情势或新的需要,应有修正的机关或手续。——凡此种种,皆须靠人民与舆论时时留心监督,时时出力护持,如守财虏的保护其财产,如情人的保护其爱情,偶一松懈,便让有力者负员之而走了。故宪法可成于一旦,而宪政永无‘告成’之时。”

此外,他还作长文《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讨论“中山先生的根本大错误”——认为“训政与宪法不可同时并立”。文中,胡适指出:从1906年的《革命方略》到1923年的《中国革命史》,中山先生始终主张一个“约法时期”为过渡时期,要一个约法来“规定人民之权利,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但在1924年的《建国大纲》中,“约法之治”的主张已被取消。而且根据《建国大纲》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不但训政时期没有约法,直到宪政开始时期也还没有宪法”,“须要等到全国有过半数省份的地方自治完全成立之后,才可以有宪法”。胡适认为:关键在于“中山先生对于一般民众参政的能力,很有点怀疑”。

在引据《制定建国大纲宣言》和《建国方略》中的有关论述后,他更直接道出:中山先生主张训政,只是因为“他根本不信任中国人民参政的能力”。对此,胡适表示反对:“民治制度的本身便是一种教育。人民初参政的时期,错误总不能免的,但我们不可因人民程度不够便不许他们参政。”他借用中山先生当初驳斥袁世凯谬论的比喻——“中国今日之当共和,犹如幼童之当入塾读书也”,强调:“宪法之治正是唯一的‘入塾读书’。唯其不曾入塾读书,故急须入塾读书也。”

胡适进而追问:姑且承认共和需要训练,那么“宪法与训练有什么不能相容之点?为什么训政时期不可以有宪法?为什么宪法之下不能训政?”接着他强调:“宪法之下正可以做训导人民的工作;而没有宪法或约法,则训政只是专制,决不能训练人民走上民主的路。”胡适的这一批评颇有先见之明,孙中山先生的“训政”理论本身已有不足,在国民党的统治实践中又遭遇扭曲和背离。有论者曾指出:“训政学说仅起了为一党专政辩护和维护一党专政的作用。”

其二,质疑“行易知难”。这是孙中山的一个重要哲学思想。

有论者指出:“行易知难”相对于传统的“知易行难”,深化和拓展了“知行”的内涵。古说之“知”重在道德善恶之知,“行”重在道德方面的躬亲实践;孙中山之“知”重在革命理论,“行”重在革命活动。更重要的是,实现了对“知易行难”古说的批判和变革,此种革命性的扭转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因为“知易行难”一方面让人对革命理论缺乏坚定信仰,另一方面让人对革命实践具有惧怕心理;“行易知难”则既突出了革命理论的重要性,又强调了革命实践的可行性。

1919年5月,杜威博士来华讲学,曾肯定和印证“行易知难”,客观上推动了它的广泛传播。同年7月20日,胡适在《每周评论》撰文评论《孙文学说》一书时,大体上也对“行易知难”表示肯定。但是,国民党“以党治国”的实践,逐渐让胡适发现这一学说具有不可忽视的内在理论隐患,于是撰写《知难,行亦不易》一文,对“行易知难”进行较为全面的述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