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变迁与传媒体制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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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政策引导下的体制突围(4)

就广播电视来说,1983年4月召开的第十一次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四级办广播、四级办电视、四级混合覆盖”的方针。199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82号文件)。这份文件除要求网台分离,电视与广播、有线与无线合并外,还明确提出停止四级办台。由此,我国广电业步入了以结构调整、资源重组为核心内容的大规模产业化整合期。

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社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只能由广电部门(或教育部门)开办,广播电视集团只能由中央、省(区、市)及有相当实力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广电部门组建。至此,实行了近20年的“四级”办广播电视的结构模式被打破。应该承认,当年提出“四级办广播、四级办电视、四级混合覆盖”的方针,调动了地方办广播、电视的积极性,解决了全国广播电视的覆盖问题,加快了广播电视业的建设步伐。但在“全面开花”又“各自为政”的管理体制下,也造成了重复建设、无序竞争,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从外部来看,行业定位不明晰又造成了广电业与电信业之间的矛盾。国办82号文件的核心内容,一是停止“四级办”方针,二是保持广电与电信业务的彼此互不侵犯,仍然是沿用行政方式解决利益纷争格局。

2.传媒产业经营制度的改革

原有的财政制度将传媒定性为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因而媒体没有支配经营收入的权力。这一基本原则不改变,媒体即使进行制度改革而获取了利润,也无法合法地将本该属于自己的收益据为己有。198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必须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

这样的经济环境为报纸的市场化发展提供了机遇。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报业曾为“企业化”经营做过努力,1950年中宣部曾发布《关于报纸实行企业化经营情况通报》,肯定其成效,明确指出“企业经营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可以实现的”。当时采取的措施有提高报纸定价、保持广告经营和紧缩编制等,但是我国报业的第一次企业化尝试没能持续多久,到1956年,已基本上回到了计划经济的怀抱。“现在回过头去总结,我国报业的这次市场进程,在持续时间、发展和影响范围等方面都是十分有限的”。

1978年末,《人民日报》等首都8家新闻单位联合给财政部打了个报告,要求试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通过自主经营来弥补政府补贴之不足,财政部批准了这一报告。“这一报告获得批准后,实际上意味着延续了十几年的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在经济来源上的樊篱得以突破,报社从事经营的问题应运而生。”1979年1月28日,《解放日报》和上海电视台首次在同一天刊播了“文化大革命”后的商品广告,前者是为了弥补春节期间没有照例缩版而多耗用新闻纸的损失,后者则是为了应对财政拨款的不足。这一举措不可避免地引起了轩然大波,尽管褒贬者皆有,但反对者还是更多些。当时,主管《解放日报》和上海电视台的上海市委宣传部对此未加表态,而上海当地和其他省市的一些报纸和电台却纷纷仿效。“到了1979年4月中旬,连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也步了上海报纸的后尘。在传媒广告问世的三个多月之后的1979年5月14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发文至上海市委宣传部,肯定了恢复广告的做法。时任中宣部部长的胡耀邦批示:赞成逐步地搞。”1979年1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还专门发出《关于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和播放外国商品广告的通知》,使播放广告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在市场化的传媒体系中,广告是传媒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传媒恢复刊登广告,不仅使得媒体的自我发展拥有了经济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媒体从此能够相对独立于党政部门,成为有一定的财经支配权、有自身相对独立的利益取向的利益主体,这对于媒体成长为制度创新的力量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除广告经营这根主线外,发行经营也是媒介经营的一个重要领域。报刊打破原来“邮发合一”的传统发行模式,实行自办发行或多种发行方式相结合,广播电视进行节目交换和交易等,都是发行经营的表现形式。此外,媒体还可以组织或举办各类活动,进行活动营销;可以参与信息咨询服务、文化建设、房地产等实业活动,进行多元化的经营。这些经营形式,均构成了对广告经营的必要补充,有助于刚刚转型的媒体不断增强经济实力。

但是,这一“经济来源”的现实保证并不充分。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尚未有根本性突破,市场还在发育中,所以广告资源比较匮乏,导致传媒行业的广告收入十分有限。据1987年的一项调查,《人民日报》等首都7家主要报纸全都亏损。面对如此困境,1988年3月,新闻出版署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对报社可以开展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进行了规定:“可以兼营广告;可以利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法律、卫生、生活等方面的信息,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举办文化交流活动或文艺活动;可以同企业的主管部门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信息发布会,以及技术交流推广活动;经工商机关核准,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摄影、扩印、制版等有偿服务;可以成立读者服务部;经批准,可以举办各种讲座、培训班、辅导班、函授学校等文教活动;可以结合本身业务和社会需要,举办经济实体(如造纸厂、印刷厂等)。”1989年1月,按照国务院规定,全国报纸价格调整,国家主要报纸提价为原定价一倍,省、部门的报纸定价由各自掌握,其他的小报、专业报等定价放开。这些积极的政策措施使报纸的亏损局面有所扭转。

这一时期里,广电行业方面的产业经营政策并没有太多的独特之处,更多的是紧跟在报业之后,并根据广电行业的发展实际进行产业化改革进程。

此前的媒介经营活动并不能称之为完全意义上的“产业活动”,可以定义为“前产业”性媒介经济活动。真正意义上的媒介产业化经营应该是在集团化建设、媒介进入资本市场后。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我国开始着力于组建大型报业集团和广电集团,这是传媒业走上产业化发展道路的重要标志。以1996年广州日报报业集团的率先成立为起点,北京以及全国大多数省会城市和部分非省会城市纷纷组建起报业集团。

根据《中国报业》杂志的统计,截至2002年底,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成立的报业集团有39家,如果加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成立的报业集团,就更多了。1999年6月无锡人便在全国率先吃到了集团化的第一只螃蟹,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广电集团——无锡广播电视集团。2000年12月27日,湖南宣布成立湖南广播影视集团,这是全国第一家省级广电集团。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成立后提出了“六分开”的原则,即政事政企分开、宣传经营逐步分开、制作播出分开(新闻、广告除外)、创作制作与制作生产分开、经营性国有资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分开、有线的网台分开。2001年4月20日,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正式挂牌成立,它拥有3家电视台、4家报纸、16家演出机构,大大小小近70家公司,总资产超过100亿元。2001年12月6日,中国最大的新闻集团——中国广播影视集团正式挂牌成立,总资产达200亿元左右。200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即“17号文件”)。该意见指出,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推进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发展、管理集约经营,形成规模优势。按照专业分工和规模经营要求,组建一批综合能力强的大型集团,推动结构调整,促进跨地区发展和多媒体经营,提高产业集中度。积极推进集团化建设,把集团做大做强。在现有试点的基础上,组建若干大型集团,增强集团影响力和竞争力。成立媒介集团的目的就是要转变传媒生产经营的方式,壮大媒体的规模和实力,使中国传媒业走上更快更好的发展道路,对内更充分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对外则防患于未然,及早应对未来必然要面对的国际传媒竞争。

媒介进入资本市场,也是对我国原有传媒管理体制的一种突破。1997年,由中央电视台和无锡太湖影视城共同发起的中视传媒正式挂牌上市,筹集资金近4亿元。该公司成立初期的主营业务是为国内外影视剧组摄制影视节目提供场景设施服务及艺术景点游览服务。4年后公司更名为“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增加了宽带数字信息技术、网络系统集成的技术开发等,确立媒介产业作为公司发展的方向。1998年,电广传媒以“上网定价”发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4500万股社会公众股,向5家基金公司配售500万股,共计5000万股,总计募集资金44327万元。这是一家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湖南广播电视发展中心等5家单位共同发起,对湖南广播电视发展中心进行全资改组,同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成都商报》通过其控股的成都博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用5000多万元收购上市公司四川电器原大股东的大部分股份,成功实现了借壳上市。2000年4月8日,《人民日报》创办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华闻实业发展总公司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燃气股份除第一股东外其余7家股东的6502.1982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25.6%的股份,从而成为这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进入新世纪后,媒体与资本市场的接触更加频繁。媒体的资本运营可以为其快速扩张提供坚强的资金后盾,不但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规模效益,而且可以引入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使媒体生产和经营水平显著提高,从而更快地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3.传媒法制建设的展开

1978年以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新闻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尤其是1987年新闻出版署恢复后,新闻行政管理的部门章程、规定陆续出台,对新闻政策的实施和政策的稳定性提供了保证。据初步统计,1987年到2000年,新闻出版署制定或参与制定的有关报纸管理的法规、规章等有25种左右。

1990年12月25日新闻出版署颁布实施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和1997年1月2日国务院第210号令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具有政府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法律地位,改变了以往靠文件、通知管理新闻媒介、没有一定之规、政策经常变动的历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对我国报纸事业的基本方针和禁载内容,对报纸的审批、登记、出版、变更、经营和如违反规定的处罚作了详细规范。《出版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在我国“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2005年底,新闻出版总署出台新的《报纸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报业的发展。

30年的时间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总局制定、下发了有关传媒经营广告、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禁止有偿新闻、新闻质量管理等有关传媒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这些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完善传媒业的法制化管理,促进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具有一定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