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变迁与传媒体制重构
9655500000028

第28章 政治人物主导下的传媒体制变革(7)

四、俄罗斯传媒的法律体系

(一)俄罗斯及苏联的新闻自由

与西方上百年的新闻自由发展相比,俄罗斯的新闻自由仍处于起步阶段。当代俄罗斯新闻自由建设发端于戈氏的政治改革,在经历了30年的发展之后,仍然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

言论自由一直被视作传播自由的先决权,其力量之大足以崩解专制极权的政权。“十月革命”胜利以后,随着苏维埃政权的巩固,经济建设的开展,苏联人民曾经创建了宏大的社会主义新闻体系。二战结束以后,他们又以自己的劳动,恢复并建立起了世界上数一数二的新闻网络。但是苏联新闻事业在实践中不给普遍自由的形式一席之地。列宁历来主张无产阶级要进行争取出版自由的斗争,并作过许多精辟的论述。但是由于“十月革命”后苏维埃共和国“受到全世界资产阶级敌人包围和国内敌人的疯狂反抗”,为了维护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新闻和出版不得不暂时受到严格的管制。一般地谈论出版自由的人提出过严厉的批评,指出在“资产阶级(在全世界)还比我们强多倍”的时候,出版自由就是让资产阶级最忠实的奴仆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人有建立政治组织的自由。但在那时,列宁所反对的那种“出版自由”,也主要是针对公开反苏的或者反革命的报刊而言的。对于较为温和的和比较奉公守法的政治流派,采取的是完全不同的政策。比如,正是列宁在1922年使“路标转换派”杂志《新俄罗斯》——一家资产阶级杂志——免遭彼得格勒苏维埃的取缔,得以继续出版。因而那时不仅有代表社会主义思想的各种派别的报刊,而且还有一些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报刊和文章。20世纪20年代初期列宁在世时,有许多党外的、形式上独立的出版社,甚至允许作者自费出版书籍,实行文责自负,到1923年7月1日,全国678家出版社中,便有233家是私营的。这既是新经济政策的产物,又是出版自由的体现。而且,“十月革命”刚胜利时由列宁签署发布的出版法令指出:“一旦新制度确立起来,对报刊的各种行政干预就必须停止。而将依照最开明与最进步的法律,并在对法庭负责的范围内对出版实行充分的自由。”但此后苏联的新闻实践,却向世界提供了一种否定普遍自由的集权制新闻模式。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出版自由,仅仅表现为执政党及其所领导的组织的出版自由。当时的新闻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建国初期,苏联取缔了一切反动报刊,至1919年底,除布尔什维克的报刊外,反革命报刊和其他政治派别的报刊全部停刊或被查封。

斯大林以及以后的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都十分强调对新闻事业的管制,以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代替市场经济的管理方式,且加强了新闻检查,强调新闻媒介的宣传鼓动和组织群众的作用,新闻自由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戈尔巴乔夫上台。戈尔巴乔夫倡导的新闻改革在谈到公开性的内容时说,这就是“让人民知道一切”;“将更多的事公之于众”;要做到“人们既应知道好事,也应知道坏事”,“集中那些反映了苏联社会各阶层和各行业利益的意见和观点。”在戈尔巴乔夫“公开性”原则的鼓励下,新闻界开始突破“禁区”,矛头直指党内不正之风和社会上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的全面展开,随着“公开性”向各领域的渗透,苏联新闻媒体从公开暴露社会普遍存在的矛盾、问题,发展到组织人们对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对已有历史定论的历史事件和人物进行重新审视和评价。

1990年6月1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出版与其他大众传媒法》,该法禁止了新闻检查制度。如此一来,俄罗斯赋有主权的独立性与大众传播自由的法律机制同时出炉了。

《出版与其他大众传媒法》宣布“苏联宪法保障公民言论与出版自由,这是受政府完全保障的,其中包括透过出版刊物和其他大众传播媒体发表意见和见解,搜集、选择、获得、传播新闻和思想的权利”,“禁止新闻钳制”。规定“创办大众传播媒体的权利,属于各级苏维埃和其他国家机关,属于各政党、社会组织、群众运动、创作协会、合作社、宗教团体、公民、联合组织、劳动集体以及年满18岁以上的苏联公民。”得到了空前解放的大众传媒,“在最大限度上接近于西方自由和独立的大众传媒标准,反映了社会群众的愿望,更主要的是,媒体成了政治体制和社会之间以及在国家发展的关键问题上具有不同意见的各社会集团之间的相互联系的渠道”。

《俄罗斯大众传媒法》的制定主要是继续延伸苏维埃对于新闻传播改革的构想,该法不但奠定了俄罗斯独立后新闻传播自由的法制基础,而且符合俄罗斯宪法保障人民思想与言论自由的精神。

(二)俄罗斯大众传媒法律体系的确立

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相似,也可以说是其他国家以苏联为样板,传媒组织在苏联属于国家的上层社会,甚至是国家机关,是党和政府专政的工具,因此,作为权力组织,本身有无统一的法律并没有特别的要求。1990年以前,苏联没有一套完整的专门传媒法律体系来协调传媒行业内部及其与社会各界的关系,关于规范传媒行业发展的问题,则散见于宪法、刑法、选举法与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没有建立组成一部负责有效协调运作机制的传播立法体系。

随着俄罗斯社会变革,从1990至1991年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俄国连续出现了两部新闻传媒法。在随后的转型过程中,传媒立法不断发展,原本空白的传媒法领域很快便有了初步的规模,俄罗斯大众传媒法律体系逐步建立。

目前,俄罗斯传媒领域已经基本形成一个以《俄罗斯联邦法大众传播媒体法》为主体,以“联邦宪法、联邦民法、联邦刑法、总统令、联邦政府决议、国家杜马决议与声明等其他与传播相关的联邦法律”和“各联邦主体传媒法”为两翼,相关传媒政策为有效补充调整的俄罗斯大众传媒法律体系。

1.《出版与其他大众传媒法》和《俄罗斯大众传媒法》《出版与其他大众传媒法》订立于苏联时期,它是对苏联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新闻传播体制、制度的根本性否定。在苏联历史上,这部法律第一次发出“新闻自由”的声音——“报刊和其他大众新闻媒体自由”。

“由苏联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其中包括通过报刊和其他大众新闻媒体发表意见和见解,收集、选择、获得和传播新闻和思想的权利”,“禁止进行新闻检查”。该法于1990年6月获最高苏维埃通过,它甚至成为苏共意识形态领域“改革”构想得以实现的法律基础。

为了保证公民的“自由与权利”,该法规定“创办大众新闻媒体的权利,属于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和其他国家机关,属于各政党、社会组织、群众运动、创作协会、合作社、宗教团体、公民根据法律建立的其他联合组织、劳动集体以及年满18岁的苏联公民”。“禁止对任何大众新闻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的垄断”,“大众新闻媒体出版物的印数在一千份以下者,不需要注册登记”,“禁止阻挠大众新闻媒体出版物的正常发行,包括禁止没收出版物”。“国家机关和社会联合组织的公职人员阻挠记者的合法职业活动,强迫记者传播或拒绝传播新闻的行为,须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罚款。”

以1990年《出版与其他大众传媒法》为开端,苏联新闻法规开始步入自由、多元化的阶段。《出版与其他大众传媒法》还以西方发达国家新闻出版制度为范式,确认了新闻出版的事后追惩制度。但事实上,在国家处于大变革时期或动荡时期,事后追惩制根本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出版与其他大众传媒法》的诞生,是苏联新闻出版史上史无前例的事件,为从法律形式上规范新闻自由作出了第一次尝试,它改变了苏联传媒存在的主旨,赋予它全新的社会职能,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出了原则性的突破:(1)取消新闻审查《出版与其他大众传媒法》开宗明义,第一章第一条即明确规定“报刊及其他舆论工具是自由的”,“舆论不受检查”。这意味着西方式的言论和新闻自由在苏联得到了法律保障,意味着通过报刊和其他舆论工具发表意见和见解,以及寻找、选择、获得和传播信息的权利从法律上确定下来。这一规定意味着始于15世纪的俄国新闻审查制度的结束。

(2)解除传媒政治垄断

《出版与其他大众传媒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创办舆论工具的权利属于人民代表苏维埃和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群众组织、创作协会,属于根据法律创建的劳动集体,以及年满18岁的苏联公民。不许垄断任何一种舆论工具(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同时,它还取消了过去开办媒体繁杂的审批制度,代之以登记注册制度,即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个人到有关机构登记即可获得创办各种新闻出版机构的许可。此外还规定,印数不足1000份的新闻出版物不需登记注册就可发行。可以说《出版与其他大众传媒法》决定了苏联传媒变革的大方向,为其最终走向私有化和商业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3)实现传媒自治

《出版与其他大众传媒法》明确了舆论工具是根据自己的章程活动的、独立核算的法人,并在创办者批准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实行总编辑负责制(包括制定章程、对编辑部执行法律要求承担责任等)。《出版与其他大众传媒法》还指出,编辑部有权在经济自主和经济核算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利润则依据章程由创办者、编辑部和出版者自行分配。

总而言之,苏联历史上首部“大众传播媒体法”堪称一部“大鸣大放”的法律,它勾勒出苏联传媒转型的基本目标:自由化、私有化和市场化。1990年《出版与其他大众传媒法》的问世,从政治上确立了苏联意识形态的多元化。当然,同时也扩大了党内反对派的影响,使苏联共产党丧失了最后一个斗争的阵地。但是,这部法律毕竟只有39条,不足8000字符,它搭建了传媒的原则框架,却对许多重要概念缺乏具体解释,例如究竟什么是新闻审查?什么是传媒自由?诸如此类的问题大多模糊不清。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于1991年6月制定《俄罗斯联邦法大众传播媒体法》(1995年、1998年、2000年、2001年与2002年分别做过修订,以下简称《俄罗斯大众传媒法》),在俄罗斯形成立法体系的过程中,《俄罗斯大众传媒法》是奠定新闻传播自由的法制基石,它整合了媒体传播行为与过程、组织与关系、功能与对象。

俄罗斯大众传媒法专家费多多夫认为,传媒法相当于一部小型的传播宪法。

新的《俄罗斯大众传媒法》几乎由起草《出版与其他大众传媒法》的原班人马制定。它分七章,仍然是从媒体自由、新闻媒体活动的组织、传媒传播条例、媒体与公民和各种组织的关系、记者的权利与义务、国家间的传媒合作以及违犯法律后的责任等七个方面对传媒行为进行了规范,但具体条例由原来的39条增加到62条,字数增加了近两倍,而且对许多基本概念进行了阐释,每章的细则都更加完整和翔实。《俄罗斯大众传媒法》不改《出版与其他大众传媒法》之初衷,在坚持走“自由化、私有化和市场化”道路,彻底消除审查、解除垄断和实现自治的同时,表现出更加自由和开放的主导思想,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重新注册和登记媒介组织

《俄罗斯大众传媒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明确了媒体重新注册登记、变更创办人以及变更名称的权利,并约定重新登记的程序与注册登记相同。这条规定为大批苏联报刊的易主和私有化做了铺垫。事实上,随着《俄罗斯大众传媒法》的出台,苏联的各大报刊的确纷纷以重新登记的方式摆脱了原始创始人,从此拉开了俄罗斯传媒私有化的大幕。独立后的报刊传媒开始进行内部股份改造,每个记者都分到一定的股份,成了编辑部或传媒公司的股东。

(2)严格约束终止新闻媒体活动的权力,扩大记者权利范围

《俄罗斯大众传媒法》第二章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新闻媒体的活动只能由创办人决定终止,除非它在一年内多次从事刑事犯罪、泄露国家机密、号召夺取政权、挑起民族仇恨等活动,否则任何机构(包括法庭)不得终止其活动。这条规定,为传媒进一步的独立自主奠定了基础。

《俄罗斯大众传媒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给予了记者更加宽泛的权利。在总共12种主要权利中,特别增加了记者对事故和灾难,以及宣布为紧急状况的场所的采访权利(这一条后来在2003年的莫斯科人质事件中受到质疑,由于电视台的新闻暴露了情况,给解救工作造成障碍。政府有人提出限制记者在紧急状况的采访权,但普京总统予以否决)。并允许记者在传播附有其签名的消息与资料中陈述个人见解与评价的权利。此外,第二十八条还指出,编辑部有权向国家机关、组织、机构、社会联合体机构派遣自己的记者前往采访(在遵守有关机构采访规则的前提下),而且除已决定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外,采访记者有权参加被采访机关、组织、机构举行的会议、座谈会和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