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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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制度(3)

我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主要包括:(1)责任: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所从事的事业,担负着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人类文明的崇高使命和社会责任。(2)真实: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应该对报道内容的真实和准确负责,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编造新闻,不歪曲、夸大事实;如果发现错误,应立即公开更正。(3)公正: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职业理念,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忠于事实、追求真理的职业精神,坚持准确、公正、全面、客观的报道原则。(4)导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必须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好政治关、事实关、安全播出关,坚持报道的高品质、高品位,不迎合庸俗、低级趣味。(5)品格: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应恪守敬业奉献、诚实公正、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6)廉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应该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反对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我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主要包括:(1)责任: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所从事的事业,担负着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人类文明的崇高使命和社会责任。(2)品格: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应恪守敬业奉献、诚实公正、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谦虚谨慎,追求德艺双馨。(3)形象: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直接代表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形象,言谈举止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和示范效应,应自觉树立良好的声屏形象,尊重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维护媒体公信力。(4)语言: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要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维护祖国语言和文字的纯洁,发挥示范作用。(5)廉洁: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应该清正廉洁,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的侵蚀,反对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四节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

宣传纪律是指我们党和国家在不同时期发布的对新闻宣传报道的各项规定,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或中宣部领导人对当前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的具体指示。宣传纪律,对于保证我们党和国家宣传工作的正确方向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我们党的宣传纪律主要包括: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在宣传工作中必须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坚决杜绝宣传工作中的无政府状态;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此相违背的言论;对重大问题的宣传必须请示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不得自作主张;在宣传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敢于讲真话;在宣传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宣传过程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得违反政策法律规定,制作播出非法节目内容,出版非法的印刷品、录音录像制品等。2002年,国家广电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制定发布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广发纪字[2002]423号);同时国家广电总局党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宣部、广电总局关于建立违纪违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等规定制定发布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的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广党发纪字[2002]41号)。2009年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2009]30号)。

一、违反宣传纪律的行为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和共产党员违反宣传纪律的行为包括10个方面、50项内容:

一是在宣传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的,包括9项行为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3)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4)反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5)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6)煽动仇视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8)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毁谤或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的;(9)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内容的。

二是宣扬邪教的。

三是在宣传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是在宣传工作中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包括4项行为内容:(1)违反我国对外政策,播出不符合我国外交口径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规定报道涉外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3)对外提供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被境外组织利用的;(4)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五是违反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包括6项行为内容:(1)因错误宣传报道诱发不安定事件的;(2)违反规定报道境外民族分裂或宗教极端分子的恐怖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3)播出贬损少数民族祖先、文化、重要人物、风俗习惯或其他伤害少数民族同胞感情的内容,引起少数民族群众强烈不满的;(4)播出贬损合法宗教信仰、宗教组织、宗教领袖、神职人员、宗教礼仪或宗教活动的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5)违反规定允许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播放宗教节目的;(6)播出其他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是在宣传工作中播出淫秽、赌博等内容的,包括4项行为内容:(1)播出宣扬淫秽、赌博行为内容的;(2)播出宣扬暴力或教唆犯罪内容的;(3)播出宣扬伪科学或鼓吹封建迷信内容的;(4)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

七是新闻报道中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超越司法程序等行为的,包括8项行为内容:(1)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制作播出虚假新闻,拒不更正或澄清事实的;(2)对重要事件进行错误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3)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定罪、定性式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4)违反规定报道群体性事件、案件,给社会稳定带来损害的;(5)违反规定发表分析预测、炒作个股的消息、文章等,误导股市,造成不良后果的;(6)违反规定片面报道会议讨论内容,触及敏感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7)违反规定播出汛情、疫情、震情及核事故等重大事故的;(8)新闻报道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是在宣传工作中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包括6项行为内容:(1)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2)报道各类案件时,未征得办案人、被害人、检举人、知情人同意,公开他们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图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3)播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地址、图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4)播出披露未成年人隐私的;(5)播出内容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个人档案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6)播出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合法权利内容的。

九是在宣传工作中失职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的,包括7项行为内容:(1)违反审稿(片)制度规定,擅自播发稿件、节目的;(2)预告的重要节目或指定的节目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播出,或受众关注的节目未按计划播出,引起受众强烈不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3)未经审查批准播放广播电视节目,造成不良影响的;(4)广告充当新闻播出的;(5)在直播节目中,未按规定采用必要设备,所播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6)涉及法律、医药及科技等专门知识不按有关规定处理,播出错误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7)有其他违反宣传工作规定行为或失职行为的。

十是违反有偿新闻等宣传管理规定的,包括4项行为内容:(1)在采访工作中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或者损害国家尊严、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2)有违反《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行为的;(3)未经批准,擅自以编辑记者身份采访,造成不良后果的;(4)有其他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