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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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广播电视传播网络制度(9)

我国广播电视普遍服务实行分级负责制:中央负责全国性节目、对外节目、民族节目的制作、播放和传输覆盖,省(区、市)、地市、县负责本地节目、专题节目、民族节目的制作、播放、传输覆盖以及中央节目的转播覆盖。具体讲,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负责全国性广播节目和对港澳台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广播节目的制作播放;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负责对外广播节目的制作播放;中央电视台负责全国性电视节目和对外电视节目的制作播放;广电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负责中央三台节目在北京地区的无线覆盖,负责中央电台、国际电台节目的短波覆盖;中国有线电视网络公司负责中央电台、中央电视台节目的光缆传输。

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批转广播电视部党组<;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汇报提纲>;的通知》(中央[1983]37号)规定我国中央、省、地市、县四级政府办广播电视,四级混合覆盖,这构成了我国广播电视普遍服务的基本框架。该通知规定了我国广播电视普遍服务的目标任务:(1)在我国建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和地方、无线和有线相结合的,城市和农村、对内和对外并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广播电视宣传网,努力做到县县、乡乡、队队都通广播电视,户户、人人都能听到广播、看到电视,为全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服务。(2)扬独家之优势,汇天下之精华,集中力量办好为各方面群众共同感兴趣的节目;同时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办不同的广播电视节目,适当满足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文化水平、不同兴趣和爱好的听众观众的特殊需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完善了我国广播电视普遍服务制度:一是明确群众居住分散的边远地区采取共用卫星接收(俗称“村锅”)方式进行建设,使“盲村”的农民能够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和本省的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和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二是鼓励距离城镇较近、有条件的农村采取有线光缆联网方式进行建设,对农村有线电视网络建设经营实行免税政策。三是明确中央、省、地市、县对无线覆盖的投入政策,明确无线发射台站的用电价格政策优惠,确保广大农村地区群众能够无偿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以及本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的4套以上的无线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四是坚持贴近农村实际、贴近农村生活、贴近农民群众的原则,增加科技兴农、法律知识、卫生防疫、文化娱乐等服务“三农”的广播电视节目,不断丰富节目资源,增加节目播出时间,提高节目制作质量。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全国有线电视数字化进展的情况通报》(广办通字[2007]15号)规定:实施数字化整体转换的有线电视网络,首先要保留至少6套模拟电视节目,供没有机顶盒的用户免费收看,确保最基本的公共服务,这6套节目应包括中央电视台第一套、中国教育电视台第一套、本省电视台第一套、本市电视台第一套和当地发射转播的其他无线电视节目。这是我国有线电视运营者实施数字化转换时应当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

二、广播电视用户保护制度

各国广播电视法对广播电视用户的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要求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之间、直播卫星系统经营者之间、电信系统经营者之间以及相互之间保持竞争的态势,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通过快速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多种需求,从而达到维护用户权益的目的。破除垄断、促进竞争,是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最有效的措施。只有公平有效竞争,才能保证用户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许多国家法律明确要求特许权管理机构在同一个市场内允许多个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进入,并相互进行竞争;允许有线电视系统与直播卫星系统、多频道多点分配系统以及电信部门的开放视频系统、IP电视系统之间进行相互竞争,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求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用户实行保护。主要措施有:(1)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防止利用垄断优势制订霸王条款。(2)经营者应当对所有的用户一视同仁,不能进行价格歧视和差别对待,不能侵犯用户的选择权进行捆绑销售或搭售,不能对所服务区域内的订户拒绝提供接入服务。(3)经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隐私,包括个人的信息资料、订购信息等。(4)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办公时间、办公地点等事项,对用户变更服务的,应当提前通知。许多国家通过地方当局与运营商签订特许权协议,对有线电视服务和用户保护进行全面规范。

比如美国佛罗里达州坦帕市政当局与时代华纳公司所属前进纽豪斯公司《关于有线电视服务的特许权协议》对特许权的授予、有线电视系统建设运营、特许服务义务、服务费用收取、消费者权益保护、特许权费用缴纳、监督管理、特许权等转移事项的限制、特许权授予机构的权利和救济、协议实施、平等就业和公平的商业机会等进行了详尽规定,并附有8个附件。其中,第4个附件是《节目服务主要类别、费率和费用清单、商业接入频道》;第5个附件是《用户服务保护标准》,共有12条内容:(1)用户推广,(2)员工培训、电话配置,(3)账单,(4)公司提供的设备,(5)故障修复和停机修理,(6)用户投诉,(7)通知,(8)服务中止和断接,(9)退款期限和退款,(10)其他要求,(11)违约条款,(12)定义。国家广电总局2004年发布了《有线电视用户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对有线电视的服务环节、故障处理、“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规范、服务质量等进行了规定。

[案例]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因服务中断被用户起诉案

2006年5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原告于先生诉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华公司)有线电视收视纠纷一案。

海淀法院查明,2004年3月,原告于先生到歌华公司海淀分公司甘家口营业厅办理了有线电视收视手续,并一直按照规定交纳收视费用。2005年5月5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家中收看电视节目时有线电视信号突然中断,1个半小时之后有线电视信号得以恢复。原告以被告歌华公司迟迟未能就有线电视信号中断的原因作出书面解释说明为由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被告歌华公司对2005年5月5日有线电视信号中断作出解释说明并承担违约责任,减少合同价款0.04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有线电视收视的服务合同关系,但合同对被告在提供有线电视收视服务过程中哪些行为构成违约,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并无明确约定,因此应从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服务标准来予以判断。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有线电视用户服务规范》(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GY/T204-2004)中有线电视运营机构故障报修、维修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符合上述规范的要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减少合同价款0.04元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了故障当天天气情况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该次有线电视信号中断的出现,是因为刮风下雨导致元器件短路被烧毁所致。原告要求被告再次就该信号中断事件的原因作出解释说明的诉讼请求,亦缺乏法律依据。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原、被告之间的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的约定,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等诉讼请求。

[简评]这是一起用户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收视权益的案例,尽管用户败诉了,但对我国有线电视网络运营者却是一个警醒。我国有线电视网担负着把党和政府的声音传入千家万户的政治任务,担负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文化任务,带有公益性质,也带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我国有线电视网络运营者主要实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体制。由于一个城市只有一个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容易患上“垄断病”,容易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迫切需要完善有线电视服务质量规范。对于本案中出现的信号中断问题,按照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有线电视用户服务规范》的规定,这属于一般故障,修复时限为24小时,歌华有线网络公司没有违反该行业标准。该标准规定的重大故障是指有线电视网络中发生前端机房停播5分钟以上或光纤干线链路停传30分钟以上事故的故障,修复时限为48小时(不可抗力等因素除外)。随着我国居民的消费者主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有线电视服务投诉和质量纠纷将会越来越多,需要对有线电视服务合同进行规范。

我国《合同法》对有线电视服务合同没有专门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线电视服务的格式合同,明确细化有线电视运营者与用户各自的权利义务,防止霸王条款,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健康有序发展。

本章思考题

1.广播电视传播网络分为哪几种,各有什么规范?

2.推进三网融合的法律对策是什么?

3.广播电视用户保护制度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