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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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广播电视所有权制度(3)

第三节我国广播电视所有权制度

广播电视是我国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国有制在我国广播电视领域占主导,中央、省、市地、县四级政府对所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传输网络机构、影视剧等节目制作机构行使所有权,乡镇政府对所属的广播电视站行使所有权。按照出资方和所从事活动的不同,我国将各单位组织分为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五类。(1)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的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不从事生产经营,所需经费由国家预算支出,如国家广电总局。(2)企业单位是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提供经营服务的社会经济组织,如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公司。(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等。(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5)《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如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实行事业体制,其影视剧等节目制作销售部门、传输网络部分可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进行市场运作,为主业服务。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是实现广播电视所有权的组织形式。目前,事业单位在我国广播电视领域占绝大多数,所有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以及乡镇广播电视站都实行事业单位体制,部分电视剧制作机构、有线电视网络中心也实行事业单位体制,我国广播电视领域里企业化改制、产业化经营、集约化发展的任务很艰巨。

一、事业单位所有权

我国事业单位数量很大,拥有130万个机构和3000万人的庞大队伍。我国事业单位分布范围广。按照中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事业单位分布的领域包括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事业单位主要有以下特点:

1.事业单位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以国有独资为所有制

基础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从事的事务活动性质多样。有的行使行政监管职能(如中国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属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的从事公益性社会服务活动。我国正按照事业单位的不同功能和特点,积极稳妥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将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行政机构;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活动的事业单位进一步分类改革。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家长远利益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由国家举办;对于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由国家举办,社会力量可以参与;对于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有一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主要由社会力量举办,国家举办少量重要的具有示范作用的单位。从整体上看,广播电视行业可以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促进发展,但是考虑到广播电视直接关系到社会舆论安全和社会稳定和谐,因此,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继续实行事业体制,国家重点扶持,但是其中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节目及影视剧制作和传输网络可以剥离出来改制为企业,进行市场运作。广播电视传输网包括有线网、卫星网和无线网,有线网和卫星网应当按照企业运作。对于无线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暂时继续实行事业体制,主要考虑:一是无线广播电视网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能否免费收听收看到节目,直接关系到广播电视的普遍服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需要由政府资助,确保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二是无线发射台、转播台的管理体制和经济关系尚未理顺,自身的创收不足以支撑广播电视的普遍服务。

2.事业单位依照行政级别设立,对其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及依法收益、处分的权利

由于举办事业单位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的行政级别不同,因而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也不同。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的规定: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1)中央直属事业单位;(2)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3)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4)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5)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6)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可见,中央一级的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各不相同。比如在国家广电总局直接管理的单位中,既有中央三台这样的副部级事业单位,也有广播电视监测中心等正局级事业单位,还有中央电视发射台等正处级事业单位。

我国《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2)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3)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4)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5)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6)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可见,事业单位对其资产只能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职能,其收益和处分职能须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因此,事业单位的民事行为能力有限,不能完全用其资产来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赢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这实际上要求事业单位与其开办的从事赢利性经营活动的公司分开,以保证事业单位的资产安全。2008年财政部发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进一步细化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的职责。

3.事业单位以其开办资金为限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3)有稳定的场所;(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通知》规定: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但不包括以下资产:(1)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2)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3)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4)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5)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在广播电视领域,电台、电视台的频率频道资源、安全播出设备等不能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事业单位一般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或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32条第4款规定: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集团实行党委(党组)领导下的台长负责制或总裁负责制,党委(党组)行使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台长(总裁)、副台长(副总裁)、纪检组长、副总编、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以及各职能部门具体执行实施。一般情况下,台长兼任党委(党组)书记,副台长、纪检组长、总会计师等兼任党委(党组)成员。可见,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实行的是决策、执行、监督合一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此外,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一般设有编辑委员会,负责节目宣传,把握导向;设有经营管理委员会,负责广告创收和经营管理。

多年来,我国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领域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模式。1978年《人民日报》社向财政部申请开始实行企业化管理。1985年上海市广电局开始在上海电台、电视台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1997年上海市政府授权市广电局作为上海广电系统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人,对国有资产进行运营管理。

1999年,我国第一家广电集团———无锡广电集团挂牌成立,采用了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模式。2001年中办、国办《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规定:报业集团、广电集团属于事业性质,发行集团、电影集团属于企业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