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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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广播电视监管制度(2)

2008年国务院进行新一轮机构改革,积极推行大部门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9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主要职责有:(1)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2)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3)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4)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5)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6)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7)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8)指导、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9)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10)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从上述广电总局的“三定方案”看,我国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事业建设和行业管理“三位一体”的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没有根本改变,但突出强调了推动公共服务、促进产业发展、强化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等职责。

国家广电总局内设办公厅、法规司、宣传管理司、电影管理局、电视剧管理司、传媒机构管理司、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科技司、规划财务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人事司、保卫司等12个职能机构:(1)办公厅,督促总局重要部署和事项的贯彻落实,研究拟订广播电影电视政策,指导体制机制改革,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和机关财务等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管理。(2)法规司,起草广播电影电视法律法规草案,承办总局行政许可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协调承办知识产权相关工作。(3)宣传管理司,拟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和政策,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工作,具体指导“中央三台”的重大宣传工作,指导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制作播出,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 (4)电影管理局,拟订电影事业、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工作,组织审查各类影片,发放和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电影活动。 (5)电视剧管理司,拟订电视剧、广播剧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管电视剧的制作,组织审查国产、引进、合拍电视剧的内容,发放和吊销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6)传媒机构管理司,拟订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和制作机构的发展规划,承办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和省级区域或跨省区域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审批工作,发放和吊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指导监管移动电视、视频点播、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电视节目播放。(7)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拟订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承办开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审批工作并负责内容监管。(8)科技司,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的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技术标准,拟订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指导其分级建设与开发,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负责安全播出监管和技术保障,指导技术维护、质量监督、监测、计量检测等工作,承办科技对外交流工作。(9)规划财务司,编制广播电影电视整体发展规划,拟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有关经济政策,组织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等重点工程建设,管理行政、事业经费、专项资金以及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广电系统的统计工作和总局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10)国际合作司,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工作政策,指导监管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合作,组织实施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监管境外节目的引进、播出,发放和吊销境外电视局、动画片和合拍剧发行许可证,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11)人事司,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12)保卫司,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广播电影电视安全的制度规定和处置重大治安、消防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管理中央三台等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核心机密和要害部位提供安全保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央、省、地市、县四级政府开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已经成为重要的利益主体,同时行使着行政管理职能,广电系统层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是中央台与地方台之间争夺收听收视率和广告收入日益激烈,二是省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与城市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争夺用户日益激烈,三是广电局与广播电视台之间存在着管理与不服管的矛盾。国家广电总局作为国务院的主管部门,依照“三定方案”对全国广播电视实施统一管理。但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国家广电总局只能依靠当地广电局对各地的广播电视事务进行监管,而各地广电局与广电总局只是业务指导关系,不是国家广电总局的分支机构,尤其是涉及当地广电局所属广播电视台的违法违规问题,当地广电局很难严格依法查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很难落到实处。

为此,我们建议借鉴国外统一监管的有益经验,在我国建立上下垂直的广播电视统一监管体系,主要原因有:一是广播电视信号无处不在,接收简单方便,社会影响面大,特别是对青少年儿童影响很大,应当统一监管;二是广播电视跨地域传播,节目内容和网络建设应当统一标准、统一监管,不能各自为战、不同标准、分割市场;三是可以解决地方广播电视“管办不分”的问题,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在广播电视事务方面各自的职责。我国广播电视由中央、省、市地、县四级政府开办、四级政府管理,可以通过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起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的、由中央政府负责的全国广播电视统一监管体系,夯实电台、电视台等公益性服务主体,在全国形成依法行政、统一监管、有序竞争、合作共赢的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格局。考虑到我国广播电视管理体制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改革紧密相连,国家广电总局要求各地积极稳妥推进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广电局负责“管”、广电台负责“办”,局和台机构分设、职能分开、人事财务分开,局和台的人员不得交叉任职,隶属关系不得改变,减少管理层次,实现广播电视管办分开的目标。按照中央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各地市、县正在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三局合并,正在推进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广电总局下发《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中加强和履行广播影视行政管理职能的意见》(广发[2010]47号),对广播影视主要执法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国家广电总局以及省、地市、县等地方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进行了细化规定,有利于推动广播影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二、分类监管机构

美国、英国、德国等少数国家对公共、商业和宣传服务类广播电视进行分别管理。美国通过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对商业广播电视和电信活动实施统一管理,通过公共广播公司(CPB)对公共广播电视活动实施管理,通过联邦政府广播管理委员会(BBG)对政府的国际广播电视活动实施管理。德国的公共广播电视主要是依据州际协议和各州法律实施自主管理,没有行政监管机构;商业广播电视主要通过各州媒介管理局进行监管;国际广播活动主要由联邦政府的德国之声电台负责;德国联邦经济劳动部所属的联邦网络机构负责制定频率使用计划,负责向各州分配广播电视频率,但不是全国广播电视的行政监管机构。英国通过通讯办公室对广播电视和电信活动进行统一监管,通过政府(文化媒介体育部)督促公共广播电视媒体英国广播公司(BBC)提交年度报告等事项。

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是依联邦通讯法的规定而设立的独立行政监管机构,直接对国会负责,拥有准立法、准司法的职能。FCC实行委员会负责制,由美国总统提名并经国会批准,产生5名委员,组成FCC的领导集团,最多只能有3位委员是同一政党人士。其中1名委员由总统任命为主席,其基本职责是主持FCC的所有会议,组织协调FCC的运转工作,在国会或与其他政府部门举行会议或联络时代表FCC。FCC有职员2000人左右,每年预算大约在三亿美元左右。FCC有7个主要职能局、2个辅助局和10个业务办公室。这7个局是:(1)消费者和政府事务局,负责向公众提供FCC的政策、规划和措施,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处理政府间的事务。(2)执行局,负责实施通讯法和FCC的规章、法令,在全国还设立地区办公室,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3)国际局,负责FCC的国际活动和国际电信政策建议。(4)大众媒体局,负责地面、有线、卫星广播电视媒体服务的政策和牌照发放吊销,包括局主任办公室、许可证政策办公室、通信与产业信息办公室、受众处、广播电视处、政策处、产业分析处和工程处。(5)无线通信局,负责无线通信政策和牌照发放。(6)有线竞争局,负责有线通信政策和牌照发放。(7)公共安全和国土保障局,统一负责公共安全、国土保障、紧急事件等方面的职能。

这个局是2006年增设的,主要包括政策处、公共通信协调运行处、通信系统分析处。这两个辅助局是:(1)有线电视服务局,负责有线电视领域的政策执行,分析有线电视发展趋势。(2)公用通信企业局,负责长途电话、地方有线电话方面的政策规则。这10个办公室是:(1)行政法裁决办公室,主持听证会,对有争议的事件做出裁决。(2)通讯业务机会办公室,为小型的、少数民族或女性拥有企业提供电信业务机会。(3)工程技术办公室,分配非政府使用的频谱,建立用户必须遵守的技术标准。(4)法律咨询办公室,是FCC及其下属局和办公室的首席法律顾问,代表FCC向联邦法庭提起诉讼,提出决策建议,履行法律职能。(5)总监察办公室,负责独立审计调查工作。(6)立法事务办公室,是FCC与国会的联系纽带,负责准备在国会听证会的证词,负责与其他联邦机构、州、地方政府联络。(7)管理主任办公室,负责FCC的行政和管理事务。(8)媒体关系办公室,负责与媒体的联络,负责FCC的网站,通报FCC的政策、规划和措施。(9)计划与政策办公室,进行战略研究和政策分析,提出对策建议。(10)劳工办公室,负责在员工的多样性、平等就业机会等方面向委员会提出建议。此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等联邦政府机构依职权对商业广播电视活动中的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监督,地方州政府机构对有线电视系统也依法进行监督。

美国联邦政府广播管理委员会是依据国际广播法的规定而建立的政府机构。

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国务卿是当然的成员之一,其余8名成员(包括委员会主席)由参议院提名、总统任命,成员中属于同一政党的不能超过4名。美国国务卿对国际广播拥有指导外交政策、指导世界电视网节目等职责。

广播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美国政府所属机构从事的国际广播电视活动;检查评估国际广播的运营情况、质量效果和职业诚实;确保国际广播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原则进行;至少每年一次检查评价和决定某种语种服务的增加或删减;监督管理国际广播的拨款;向国际广播局和其他国际广播活动拨款对象分配资金;检查工程项目,确保国际广播获得高质量的传输服务;研究更加有效、更加经济的国际广播方式;向总统和国会提交年度报告;从现有拨款中划拨和使用正式的接待费和代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