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源与流:西方文化中经济观念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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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产生(1)

一、英格兰的自由

孟德斯鸠认为:英格兰“是世界上最能够同时以宗教、贸易和自由这三种伟大的事业自负的民族”。这里的宗教是指作为英国国教的清教(新教)对英格兰民族的心理影响。清教将赚取利润的天职精神与拒绝诱惑的禁欲主义融为一体,既鼓励人们为上帝追求财富,又禁止人们挥金如土;既鼓励一种兢兢业业的创业精神,又反对用不正当的手段谋求财富。这种心理态度对早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马克斯·韦伯将其称为“资本主义精神”。

孟德斯鸠所说的自由,则被英国人视为自身的一种传统。19世纪的英国著名思想家约翰·密尔认为,作为英国历史传统的自由,是对于政治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因为统治者必然处于与其统治的人民相对立的地位。统治者的权力一方面是必要的,但另一方面也是高度危险的。所以,人民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这种限制就是自由。

从历史上看,英国人的自由最早产生于贵族和国王的斗争。1086年,英王威廉一世令全国大小贵族都向国王宣誓效忠,从而改变了在欧洲大陆经过分封形成的严整的封建结构和相对有力的王权。然而,这并没有结束贵族争取权利的斗争。也许正因为王权过于强大,反过来导致贵族们更频繁更有力的反抗。1100年,亨利一世加冕时颁布了《自由宪章》,重申王权对于贵族的意志和意见的依赖和国王勒索贵族的不公正性。

1210年,权欲极强的约翰国王执政。他在与贵族的交往中不顾封建规范,肆意侵占贵族财产,他随时以各种理由命令贵族进贡纳税,若有不从,就派兵掠夺。1213年8月,贵族召开了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将《自由宪章》作为处理国王和贵族关系的基础。1214年10月,约翰国王再次要求贵族远征法国和支付战争费用,遭到贵族拒绝。贵族们要求国王恢复亨利一世《自由宪章》的原则。贵族们发誓,如果国王对此不予理睬,他们将收回对国王的忠诚,并与之战斗。在百般无奈的条件下,约翰只有和贵族讲和,并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了著名的历史文献——《自由大宪章》。

《自由大宪章》共63条,数千言,集中阐明了国王的合法权利及其限制条件。它始终贯彻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除封建义务所规定的贡款赋税外,王国内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的一致同意。后人将这个原则解释为,不经过人民的同意国王不得征收一切税。更激进的解释则是统治者不经过人民批准不得进行统治。二是若不经本国法律裁决,不得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简言之,不经法庭审判不得加以处罚。《自由大宪章》还宣布,如国王违反上述原则,贵族可随时造反,国内任何人也可随贵族造反,而国王必须承认这种造反的合法性。

《自由大宪章》第一次用宪法的形式表述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它把财产问题与政治问题紧密结合起来。虽然《自由大宪章》规定的自由是一种贵族的特权,但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自由的含义却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抽象,它深深扎根于世世代代英国人的心灵深处,成为他们对历史的骄傲和对未来的希望。即使在英国专制王权发展到鼎盛时期的都铎王朝也是如此。当时,国王发布的任何命令都要由贵族组成的议会来宣布,形成了“王在议会”的体制。正是因为保持了合法自由和专制君主的张力,都铎王朝才实现了将英格兰民族从农业民族到工商业民族,英国从一个农牧国家到海洋国家的初步转变。

1603年,伊丽莎白一世去世,由于都铎世家的谱系中断,而让位于来自苏格兰的斯图亚特王朝。詹姆士一世提出“君权神授”的原则,主张无限制王权的理论。从1603年到1640年,詹姆士一世及其后继者一步一步地否认议会的权利:1604年,否认议会有自由讨论宗教问题的权利;1606年,否认议会有讨论税收的权利,不经议会批准便可强行征税,从而破坏了英国一项最悠久的历史传统;1614年,将在议会中带头反对无限制王权的人不经法庭审判就可以进行逮捕;1629年到1640年,为了防止议会说三道四,查理一世拒绝召开国会。

英国议会也在为自己的权利而努力奋斗。1610年的《权利请愿书》称:国王强制征税的行为可能致使英国臣民的土地和货物所有权完全丧失;1621年的《抗议书》宣布:议会的自由、选举权、特权和司法权是英国人自古就有而无可置疑的天生权利及遗产;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则将英国革命的主题呼之欲出:

臣民对自己的财产、土地、领地拥有充分的所有权,法律像保护神圣的东西一样保护“我的和你的”这种划分,这种划分能培育勤劳和英勇精神。国家如果没有“我的和你的”这种划分,就不可能有法律,也不可能有司法,因为保护财产是两者的真正目的。

无限王权与合法自由的原则对立,在这里发展为以王权为一方,以议会所代表的广大人民为另一方之间的尖锐对抗。终于在1640年,一场疾风暴雨式的革命爆发了。1649年,国王被合法地挂在绞架之上。议会宣布了这场革命的直接结果:

在上帝之下,人民是一切正当权力的来源;在议会里集会的下议院是人民选出并代表人民的,在本国有最高的权利……

从贵族的自由与权利到议会的自由与权利,再到人民的自由与权利,经过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古代希腊和罗马的自由观念终于在英格兰的土地上结出了实际的果实。

英国伟大的诗人约翰·弥尔顿在其名著《为英国人民声辩》中对人民的权利与自由作了最充分的论述:

君主便是为人民而生存的,人民的地位也在君主之上。我们首先应当考虑的是人民。这一点如果成立,君主作为地位较低的人便绝对没有任何权利可以压迫和奴役地位较高的人民。国王既然有权利为非作歹,人民的权利从自然秩序上讲来便是至高无上的。

二、霍布斯的“利维坦”

1651年,英国伦敦的一家出版社出版了一本有着奇怪书名的著作。这本书的扉页的上半部在前面位置画着一座用墙围着的城镇,有很高的教堂尖顶;一片土地逐渐升高至一座小山,从山上现出一个腰部以上的男人的半身像,男人的头上戴着一顶王冠,右手挥着一把利剑,左手抓着一柄权杖;他的铠甲由众多人像组成,这些人都向他祈求。扉页的下半部,在书名的左右两方,分别画着一座教堂和一座城堡,一顶主教冠冕和一顶公爵冠冕,一门大炮和一道闪电,一片战场和一场学院辩论场景。一句箴言横贯整个扉页:“根本不存在超越现存国家的权力!”这本书就是《利维坦》,它的作者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

马克思指出:“一般说来,英国早期的经济学家都把培根和霍布斯当做自己的哲学家”。培根的经验主义鼓励人们用世俗的眼光看待世界,极大地推动了思维方式从古代到近代的转变,他主张建立英国的世界霸权,为此他认为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建立保护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中央集权国家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根本途径。霍布斯大大深化了培根的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说,他对重商主义思潮作了一个哲学上的总结,并奠定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若干重要哲学前提,特别是在社会学说方面。

在培根那里,没有对人性的具体规定,而霍布斯却发展了马基雅维利人性恶的理论,并从心理学方面加以论证。他认为一切生命体都天然地趋利避害,由于心存恐惧,人们的一切行为的最后根据必然是自保原则。在霍布斯看来,作为孤立的个人,人有三种最基本的动机:总是专注于自己的利益;为了自己的利益,总是关注保护利益的权力;人总是十分享受利益和权力带来的荣耀。在没有国家的自然状态中,没有任何竞赛规则,人人都是个人主义者和利己主义者,大家都追求私人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利益,这是一种自然权利。“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 竞争、猜疑和荣誉感,导致一个人反对另一个人的战争。

在16世纪至17世纪,“自然状态”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是属于事实描述的“本来状态、原初状态”,二是属于价值描述的“本性状态、原初人性状态”。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真实地概括了他那个时代旧的社会结构已经瓦解,而新的社会结构尚未形成这个历史阶段的实际状况,不仅人与人之间,而且国与国之间都是如此。以前人际关系由封建规范制约,国家关系有教会负责协调,现在这一切似乎都土崩瓦解了,民族国家开始走上政治与经济的独立之路,人们与生俱来的种种欲望开始苏醒,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的矛盾和竞争愈演愈烈。

在这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在这种社会中,不可能有稳定的产权关系,“那便是没有财产,没有统治权,没有‘你的’、‘我的’之分;每一个人能得到手的东西,在他能保住的时期内便是他的。”1这样,人们签署的种种契约仅仅具有语词的意义,而无实际意义,不遵守合同成为一种常态。

因此,在霍布斯看来,如果没有强大的国家干预,人们的利己之心会导致经济停滞,人们的自由之魂会导致社会混乱。为了避免这种后果,霍布斯主张,人民应该签订一个契约,将他们的全部权力主动给予主权者,从而形成社会,成立国家,这就是“利维坦”。利维坦引自《旧约·约伯记》第41节的比喻,这是一种力大无穷、凶猛无比的怪兽,它使海洋沸腾,如锅中的膏油;它行走的路随后发光,如同刺眼的白发。

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从它那里得来的……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

国家是自利的人们之间的共同契约。共同签约之人有相同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与生俱来,即“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这里,凸显了霍布斯的“自然人”的基本性质:自利、平等、自由。而且,当国家产生之后,立法、司法及其国家职位人事任免等等属于和平和安全范畴权利归主权者,任何与上述权利无涉之事,均属于臣民自由的范畴:“如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生业,以及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都是。”显然,这已经是典型的近代的个人在经济和社会层面的自由。

国家既不是神定的,也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人们从利己的立场出发,自愿签订信约,国家的存在仅仅在于保护私人利益。个人利益是人的一切行为的驱动力,为了求利,为了安全,为了名誉。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与一切人竞争,在过渡时期每一个人都主动交出权力,在国家状态下,每一个人都自觉在法律的背景下活动。而国家无非是实现个人利益的手段。并且,国家的权力和法律的权威之所以是正当的,仅仅因为它们有利于个人的自我保存。人们之所以服从国家的理性根据是,在有国家的状态下私人利益能得到更好的保证。从这里开始,“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

这即是对重商主义的哲学总结——资产阶级之所以需要专制国家,绝不是为了所谓公众利益,而是为了维护和发展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这又为后来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安置了一个合理的起点:追求私人利益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前提。霍布斯这样规定了国家的经济责任:

订立规章,使每一个人都知道哪些财物是他所能享有的,哪些行为是他所能做的,其他臣民任何人不得妨害。这种规章就是人们所谓的法度。因为正像上面已经说明的一样,在建立主权以前,所有的人对所有的东西都具有权利,这样就必然会引起战争。由此看来,法度既为和平所必需,而又取决于主权,所以它便是主权为了保持公共和平应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