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分类的标准
折衷虽不是学术研究的应有态度,但吸收众家之长,结合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对其进行改造,也不失为一种分析思路。立足于我国平面犯罪构成体系,犯罪类型不仅应当反映危害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样态,还应当反映危害行为充足犯罪观念形象的方式。从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看,危害行为侵害法益的样态有现实侵害和侵害的危险两种,但危害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样态最终还要落脚到是否实施了特定的危害行为或造成了特定的危害结果。从充足犯罪观念形象的方式看,危害行为可通过特定的危害行为、造成特定的实害结果或者造成特定的危险状态三种方式实现。不管危害行为采取何种方式充足犯罪观念形象,危害行为要么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要么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险。据此,犯罪类型可以危害行为充足犯罪观念形象的三种方式与两种法益侵害样态进行分类组合,以反映危害行为充足犯罪观念形象时对法益的侵害样态。按此理论预设,犯罪类型可初步分为三类:通过实施特定的危害行为充足犯罪观念形象并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或侵害危险的类型、通过造成特定的实害结果充足犯罪观念形象并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或侵害危险的类型、通过造成特定的危险状态充足犯罪观念形象并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或侵害危险的类型。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下,以危害行为充足犯罪观念形象的方式并结合危害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样态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能回避我国现有犯罪分类缺陷,体现我国犯罪分类的价值。
(二)犯罪类型的厘定
上述三种犯罪类型只是根据形式逻辑对犯罪进行的大致划分,并不表明它们都是正确的。判断分类正确与否的标准是它能否反映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特点及分则的规定。如果危害行为充足犯罪观念形象对法益的侵害样态与个罪完成形态暗含的法益侵害样态不符,则不能构成独立的犯罪类型。同时,分类的子项必须互不相容,各个子项之间都呈全异关系,如果有子项之间不是全异关系,就会有一些事物既属于这个子项又属于另一个子项,从而引起混乱。如果某个犯罪类型对法益既造成现实侵害又造成侵害的危险,它将包容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的犯罪类型和对法益造成侵害危险的犯罪类型,违背形式逻辑分类的要求。因此,上述三种充足犯罪观念形象的危害行为在充足构成要件时,要么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要么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险,不能对法益既造成现实侵害又造成侵害的危险。为此,下面做进一步的厘定。
1.危害行为造成特定的危险状态充足犯罪观念形象并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险
对造成特定危险状态充足犯罪观念形象并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或危险的行为,危害行为造成危险状态充足犯罪观念形象应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险而不是现实的侵害。现实中,一些危害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立法为预防危害行为造成实害结果,将仅造成危险状态的危害行为拟制为犯罪既遂。立法希望通过提前介入,阻止危害行为造成实害结果。对造成危险状态的危害行为,立法都将造成该危险状态逻辑性实害结果的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如《刑法》一百一十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分别规定了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危险犯和实害犯,《刑法》一百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危险犯和实害犯。实害结果征表着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的侵害,危险状态则只征表着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的危险。因此,危害行为造成特定的危险状态充足犯罪观念形象时,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险而不是现实的侵害。据此,我们将这种类型称为危险犯。
2.危害行为造成特定的实害结果充足犯罪观念形象并对法益造成现实的侵害
对造成特定的实害结果充足犯罪观念形象并对法益造成现实的侵害或侵害危险的行为,危害行为造成实害结果充足犯罪观念形象应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而不是侵害的危险。首先,从结果的逻辑发展看,危害行为造成危险状态,危险状态再继续发展导致实害结果,实害结果发生后,实害结果就不可能再继续发展了。从法益侵害的样态看,法益的侵害样态有侵害的危险和现实侵害两种。法益侵害总要通过一定的危害结果征表,如果实害结果征表法益侵害的危险,法益的现实侵害还需要比实害结果更严重的危害结果才能征表,由于实害结果不可能再进一步发展,这就导致法益的现实侵害无法征表,从而引起矛盾。因此,从逻辑上看,实害结果只能征表法益的现实侵害,不可能征表法益的侵害危险。其次,从法益侵害的角度,对已将特定的实害结果规定为罪状要件的犯罪,如果实害结果征表法益侵害的危险,从当然解释的角度,立法还应将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立法并无这样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如果死亡结果征表生命法益遭受侵害的危险,立法还应将征表生命法益遭受现实侵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立法却并无规定。由此反推可知,造成实害结果的危害行为已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侵害而不是侵害的危险。最后,法益及其侵害样态是根据个罪在分则中的位置、罪状的规定及生活经验共同厘定的。例如,对故意杀人罪,刑法将其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故意杀人是对他人生命权的侵犯,根据刑法规定及生活经验,故意杀人致他人死亡就使他人生命法益受到现实的侵害。在实害结果被规定为罪状要件的个罪中,如故意伤害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实害犯)等,实害结果发生时,危害行为就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侵害。因此,危害行为造成实害结果充足犯罪观念形象时,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而不是侵害的危险。据此,我们将这种类型称为结果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