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从本体论上给出性规范合理性的依据,哲学研究还能通过性价值观的重构对性和谐起促进作用。我国属于后发展国家,中国的现代化和西方的现代化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时代落差。这使得中国的社会转型呈现出“共时态”的特点,即,原本以历时态依次更替的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和后工业文明在当今中国成为一种共时态的存在形式。这样一来,原本需要经过几代人才能解决的问题同时展现在一代人面前,使得社会发展中那些应该在历时态中解决的问题,以共时态的形式集是展现出来。
与此相对应,“以人与自然存在的原始合一为特征的传统农业文明的价值观、以技术理性和人文精神为特征的现代工业文明价值观,以及以消解主体性、解构自我、重塑人与自然统一为特征的后工业文明的文化价值观,在我国社会转型中同时出现。它们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同时展示给我人,从不同的角度冲击、挤压着我们,引发了人们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困惑、失落,也造成了极大的价值冲突和失落。”40
在性存在领域,社会转型所引起的多种文化精神和价值观念的并存,使得许多过去清楚明白的界限含糊了,许多世人皆认可的原则失效了。传统的性规范失去了约束力,新的伦理价值导向系统和性规范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人的行为的他律力量和自律力量丧失,性存在领域出现了道德真空,使人们对于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的评价失真。社会在形态上的转型同时也是一个转型要素不断地影响个体,以实现个体内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体不得不放弃原先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认同并建立新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主体外部的客观因素,如全球化、商品化、利润至上等逐步转化为主体内部的制约要素,成为个体价值观的一部分,体现在性价值观上,就是肉欲膨胀、情感贬值、判断力减弱。
转型时期的道德真空主要是由于性伦理变迁滞后于社会结构变迁引起的。性伦理滞后所带来的社会效应就是人的需要激发的片面性和欲望节制的失灵,人的需要和欲望都朝着粗俗化、感官化方向蔓延。享乐主义以及责任感和道义感的丧失破坏了性和谐和社会公正。在这种条件下,哲学研究承载着一种责任,一种使命,即拨乱返正,将人们的性观念拉回到正常的社会发展轨道。可以说,将性和谐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是哲学工作者的良知使然。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指出:建设和谐社会的理论先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贯穿现代化建设各方面。”“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
在性存在领域,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形成以有利于个人幸福和社会发展为主导的性价值观。这种主导价值观以社会为价值主体,以促进个人幸福和社会发展为价值目标,坚持公平正义,兼顾个人需求。新的价值观的形成不是简单地修修补补,而是一个以“立”为主,“立”中交织着“破”的过程。一方面通过思想解放,拨乱返正,完成“破”的任务;另一方面通过对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特点和国民的精神现状的分析,确立新的主导价值观。这个过程是长期的,它不仅需要哲学工作者的努力,而且还需要政策导向、大众传播等手段的介入。在实现性和谐的过程中,主导价值观的重建将对人们的性观念、性行为的改变以及社会性秩序的确立发生正面影响。
4、性伦理的正本清源有赖于本体论上的突破
人类的性行为是受主观意志控制的。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性越轨行为的发生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本能冲动,其中包含着认识上的问题。一般说来,行为主体认为是“应当”的行为,较之于“不应当”的行为发生的概率要高得多。由此可以解释转型时期性价值观的混乱使得卖淫、嫖娼、婚外情等性越轨事件增多的现象。在这方面,法律控制、社会舆论确实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在一个自我意识已经充分觉醒的时代,单靠简单的说教告诉民众什么是“应该”,什么是“不应该”是不够的。思想意识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于正本清源,从本体论上去探索规范存在的依据。
首先,必须通过哲学研究理清性伦理中“应当”与“合理”的界限。性伦理学给出了性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告诉人们,什么是社会推崇的、正当的性行为,什么是社会禁止的不正当的性行为。但是,仅仅强调“应该”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给出“应该”的合理性理由。性伦理学以社会为价值主体,强调个人的自我约束对于满足社会主体需求的意义,告诫人们要善待他人,以社会利益为重。但是,它遗漏了一个重要问题,即,人们应当如何善待自己。不解决“人如何善待自己”的问题,就不能证明性规范的合理性,就不能真正使民众信服。
其次,必须通过哲学研究理清性伦理中各种范畴的关系。例如,目前网络论坛上最热门的性话题----“人是否拥有自由地处置自己的身体的权利”的问题,就不是一个简单的“对”与“不对”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个人与社会、应该与合理、权利与义务、道义与责任、公正与自由等基本范畴的复杂问题。个人对于自己身体的权利既属于公民的人身权的一种,又涉及他人,影响社会。在性存在领域,怎样使权利与义务平衡,怎样实现公平和正义,怎样才能做到既以人为本,又使个人与社会双赢,两者关系协调和谐,并把“性自由”的社会代价减少到最低限度,是需要我们从本体论的角度去思考的问题。
其三,必须通过哲学研究解决性权利主体的问题。“人有没有自由地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的问题涉及到权利的主体和客体以及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人类社会不能没有权利,没有权利,或权利不充分的社会是一个不健全的社会。但是,人的权利是社会赋予的,与社会系统的运行密切相关。因此,无论人应当具有怎样的权利,权利人也不能对权利肆意放纵。如掠夺式的权利不仅会使人丧失尊严,而且会毁坏秩序的和谐。41那么,怎样才能在保证社会公平和种族繁衍的前提下让人们享有更大的性权利,拥有更多的性自由?这是性伦理学的元理论问题,必须通过本体论的探讨才能解决。
其四,必须通过哲学研究解决性价值目标定位的主体尺度和客观尺度相统一的问题。人的行为的一切内在动力都来自主体的需要,任何人如果不了解自己的需要,并希望满足这种需要的话,他就无法行动。人的需要分为物质的和精神的多个层次,而且不同层次的需要又是相互渗透的。对于性活动的价值目标说来,其中既有生理需要的满足,也有情感、道德等精神需要的满足。性价值目标的确定既受制于主体的内在尺度,也要受外在尺度---社会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制约。42因此,人在确定性价值目标时不能只考虑个人的主观感受,不能只关注自我的幸福和个人身体的权利。如果以为性价值目标可以超越时代的发展,如果以为性价值目标的实现是纯粹的自由意志,那么,这样的性价值目标是肯定达不到的。因此,我们始终只能在主体的内在尺度和社会的外在尺度的统一上寻找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的内在契合点,并在契合点上找到实现性和谐的理想途径。
价值观是一个转型社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合理性的主要依据。转型时期一系列深刻变化,推动了对传统性观念的质疑、批判和反省。探索新的性和谐模式成为一种势在必行的潮流和趋向。性价值观的重构发生在社会重构、个人重塑、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重建之时,使得性伦理学将不可避免地经历一个视野调整、理论重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哲学担当着正本清源,拨乱返正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