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基于实现企业组织和谐的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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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企业资方与劳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治理(4)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当一个地区企业的劳资关系状况恶化后,必然会导致该地区整体用工环境的恶化。而“理性”的劳动力也将从地区向用工环境相对较好的地区转移。为了进一步证实这一推论,我们遴选出了企业高度密集的广东和上海作为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的代表城市,并以官方权威机构公布的统计数据对以上推论作进一步的实证分析。由于2001年后,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年鉴》劳资纠纷处理状况一栏内发布了分省的劳资纠纷详细数据。同时,广东和上海两地的劳动部门也公布了近年来两地农民工数量动态变化的详细数据。因此,本文可以利用这些数据对农民工跨地区转移的成因进行实证分析。

首先,近年来广东、上海两地劳动争议案件发生情况的数据来看,无论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数量和涉案人数的增长速度上广东都超过了上海。这就意味着:如果农民工选择在广东务工,较上海而言,与企业资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概率要明显高于上海。其次,从近年来广东—上海两地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案情况数据来看,广东的未结案率又超过了上海。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来自两个方面;其一,可能是广东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程度远远高与上海。这点可以从两地案件的构成反映出来,广东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以及涉案人数都远远超过了上海。其二,这也可能是上海地方政府对劳资关系的关注程度以及法院对劳动争议的办案效率上海要高于广东。但两种解释又说明;如果农民工选择在广东务工,发生劳资纠纷后的维权成本要高于上海。

再者,通过对近年来两地劳动争议案件申诉情况的比较,我们会发现;广东劳方、资方提出申诉的增长比例均高于上海。但是,广东资方胜诉的增长比例却低于上海。从劳资纠纷的处理状况来看,两地劳动争议案件均以资方败诉为主。这就说明广东企业的资方一方面倾向于损害劳方利益,另一方面又倾向于试图通过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来规避自己的义务。即广东企业的资方表现出“是错还有三分理”的倾向。因此,相对于上海而言,农民工在广东的务工环境是复杂的,农民工在广东的企业务工将面临更多的风险与不确定性。

正是基于对更多的风险与不确定性的考虑,如同资本市场上小股东以“用脚投票”的方式来表达对大股东“掠夺”行为的不满那样,农民工也选择了“用脚投票”的市场化退出方式来表达其对资方的不满。而这可以被视为是恶劣劳资关系下农民工的一种理性选择。通过这种理性选择,农民工实现了另一种形式的自救。因此,本文认为“民工荒”实质是我国企业劳资冲突的一种市场化表现形态,它是以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矛盾反映出的我国企业的劳资冲突。这种矛盾也实质性的使部分企业的资方为其恶劣的劳资关系付出了代价。

4.3.3崩溃劳动力市场的可置信重建

通过以上4.2.2的分析,我们可以将“民工荒”解释为,是一种由于资方在劳动合约签约以及履约过程中,隐匿信息和隐匿行为的存在所导致的劳动力市场暂时“崩溃”的表现。而这最终又使得劳资双方的利益均受到了实际损害(一种“双输”格局)。一方面,它使众多劳动者的利益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受到资方的实际侵害。同时,也使得暂时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必须耗费搜寻新工作岗位的成本。另一方面,它又使部分企业难以在劳动力市场上招收到合适的劳动力,进而陷入连正常用工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的困境。更为严重的是,“民工荒”使得那些没有隐匿信息和隐匿行为的企业也为有隐匿信息和隐匿行为的企业所累,而不能顺利的在劳动力市场上找到所需要的劳动力。“民工荒”本身固然能够通过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合约的实际履行,揭示存在隐匿信息和隐匿行为的企业,进而达到淘汰这些企业的目的。但是,依靠市场力量自发调整劳动力市场的机制又具有滞后性,它往往是劳资双方都为此付出高昂代价后的“事后调整”,因此,其也无法有效的将存在隐匿信息和隐匿行为的企业企业淘汰出市场。对此,我们也有必要探讨更为有效的措施来遏制“民工荒”的产生。

4.3.3.1重建崩溃劳动力市场的治标措施

前文分析支出,“民工荒”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农民工对资方信任感的缺失。而这种信任感的缺失又源于劳动力市场上资方隐匿信息和隐匿行为的存在,增加了农民工对劳动合约履约风险的“预期”,进而“收敛”了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供给行为。因此,解决“民工荒”问题的当务之急就在于,应从消除资方在劳动合约签约和履约过程中的隐匿信息和隐匿行为入手,通过在劳动力市场上建立对农民工“可置信承诺”的信号来予以实现。具体而言,这又可通过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予以实现:

首先,应通过法律手段明确要求资方在劳动合约的签约过程中,尽可能的明示劳动合约条款的内容,减少劳动合约中对农民工隐匿信息的成分。

其次,应借助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建立一个能够及时反映合约实际履行状况的“信息平台”,通过定期对劳动合约履约情况的客观评价,及时向农民工发布企业劳动合约履约情况的真实信息。

但是,我们又必须意识到以上的这些方式又仅仅是一种重建崩溃劳动力市场的“治标”措施。之所以称其为“治标”措施,在于这些方式主要是依靠法律手段解决劳资冲突,而这又存在着其固有的缺陷。这种缺陷具体表现在;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劳资冲突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特别是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方而言,其可能由于不堪打官司的成本费用而放弃维权。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劳资冲突又与依靠市场力量自发调整劳动力市场的机制类似,属于一种事后补救措施,其对于惩罚资方侵权行为往往具有滞后性。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劳资冲突又是一种通过企业之外的第三方—法院政府证实的方式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治理机制。然而,由身处企业之外的法院、政府,来协调劳资冲突又是值得怀疑的,因为,法院、政府存在对引发当事人双方争议缘由信息判断的高度不对称,而且他们获取真实信息的成本通常也是高昂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法官爱德华(1984)曾指出“作为法官,我越来越怀疑是否能够有效地通过诉讼方式调整劳动关系。例如,当劳资双方就集体劳动协议中的某一条款产生争议时,美国法官距离工作场所较远,无法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正需要,即使他了解这些情况,他的司法手段也不能很灵活地解决这些问题。”

4.3.3.2重建崩溃劳动力市场的治本措施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导致我国“民工荒”现象的主要诱因是企业内部劳资冲突的快速增长,这种劳资冲突又是由资方对劳方利益的损害引发的。而资方对劳方利益的损害又是通过在劳动合约的签约、履约过程中实施隐匿信息和隐匿行为实现的。资方之所以会实施这种行为,是因为在目前的企业治理结构中,资方独占了企业的控制权,这就使得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资方会预期到其侵权行为的收益要大于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劳方在企业治理结构中中处于一种被控制的地位,当其利益受到资方侵害时,要通过第三方证实的方式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现实中,劳方通过第三方证实的方式来维权又存在其固有的缺陷。这种状况的存在又会进一步强化资方对侵权行为的预期,使其既有能力又有动力实施对劳方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