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原本有个幸福的家,但是所有的一切都在父亲去广东打工后改变了。陈亮10岁那年,爸爸为了赚更多的钱养活这个家,毅然决然的南下去了广东。但是想不到的是,去了没多久,爸爸就在那里和另外一个阿姨谈起了恋爱,几个月后就跟妈妈离婚了。父母离婚时,爸爸一次性的支付给了陈亮母子一万元的生活费,从此以后就对他们不管不顾了。从此,陈亮跟着妈妈相依为命,靠着母亲给别人当保姆赚的钱和父亲留下的一万元钱,陈亮勉强的读完了初中。因为知道妈妈一个人将自己抚养长大非常不容易,陈亮从小就非常懂事,他总是付出比其他同学几倍的努力就学习,而且还利用课余时间帮妈妈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陈亮的懂事,妈妈看在眼里,喜在心里。虽然很辛苦,但是想到一切都是为了儿子,妈妈从来没有抱怨过。初中毕业后,当得知自己被当地一所重点高中录取后,陈亮的心理是又悲有喜。喜的是“功夫不负有心人”,自己终于考上重点中学了;悲的是,高中阶段不是义务教育,不但每年都要交很多学杂费,还要支付一笔不小数目的生活费,这对每月收入不足两千元的母亲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妈妈知道陈亮的想法后,为了能够减轻陈亮的负担,就对他说自己已经又找到了一份工作,赚的钱足够供他上学了。在母亲的鼓励下,陈亮走进了高中校园。为了能够给报答妈妈的养育之恩,也为了能够出人头地,陈亮更加努力的学习。高中生要想学习好,就要不断的做题、做题。见到班上大部分同学手里都有《习题宝典》、《高考秘籍》等学习资料,陈亮也非常想要。但是买这些资料加起来需要两百多块钱,他实在是不忍心再跟妈妈要钱了。最后,陈亮只好每天中午放学后去书店看这些他做梦都想买的书。书店老板见陈亮总是来店里蹭书看,很是不耐烦,总是说一些隐晦的话来侮辱陈亮。陈亮也知道自己理亏,没有对老板发脾气。有一次,陈亮又在书店里看书时,无意间看见有个同学偷偷的将书装进了自己的书包里,由于店里生意太好了,老板没有发现。陈亮想到自己总是这样蹭书看根本不是办法,他真的非常渴望拥有这套学习资料。于是陈亮趁着老板不注意,学着那位同学的样子,偷偷的将一本辅导书装进了自己的书包,然后一溜烟的逃回了教书。陈亮在偷书的过程中紧张极了,由于心虚,陈亮有半个月都没有到书店里看书。过了没多久,陈亮就看完了这本书,于是又继续去书店看书,发现老板根本没有发现丢书的事情,怀着侥幸心理陈亮又撞着胆子准备再偷一本,但是这次他可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实际上,老板在上次丢书以后就已经觉察到了,早就悄悄留了个心眼,正在找机会逮这个偷书贼呢!抓住陈亮后,老板向陈亮提出了一个十分苛刻的要求:赔偿书店500元,要么就把他送到派出所,还要告诉全校的同学他是个偷书贼。陈亮哪有那么多钱,于是便一直诚恳的请求老板原谅他,但是不管他怎么跟老板求情,老板都不肯罢休,最终陈亮偷书的事情还是传遍了整个校园,大家见到陈亮就对他指指点点,说他是小偷。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陈亮想到了用死解决问题,但是想到了一直辛勤抚育自己的母亲,他退缩了。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教育和帮助陈亮同学呢?
小法官支招: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取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行为人多次盗窃的才够成盗窃罪。这里的“多次盗窃的行为人”,主要是指那些以“小偷小摸”为生的惯犯,这些人虽然当次盗取他人财物的数额不大,但是由于多次盗取他人财物,给他人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因此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罚。对于盗取的数额不大的盗窃行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法律进行处罚。四是,盗窃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因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陈亮秘密窃取书店书籍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陈亮不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陈亮偷书时只有15岁,因此不应当为其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二是陈亮只是窃取了书店里的一本书,该书的价值为48元,数额不大,因此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那么陈亮的行为符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处罚的行为呢?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该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同时该法第十二条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综合本案来看,陈亮的确窃取了书店的辅导资料,但是其偷书的动机并非是自己享乐,而是考虑到母亲赚钱的辛苦,以及对于读书的渴望,这种偷书来读的行为并社会危害性远远低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而且陈亮只有15岁,因此应当对陈亮免除处罚,交由家长和学校对其进行教育,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陈亮之所以会被人“指指点点”,确实与他自己的“一时糊涂”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陈亮的父亲多年来对其漠不关心,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陈亮的父亲在与其母亲离婚后,多年来对其母子不管不问,这种做法是违法的。陈亮的父亲不能以自己离婚为由而拒绝扶养陈亮。陈亮在父亲拒绝像向自己支付抚养费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