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哈佛哲学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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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平等与公正:如何做才是正确的(3)

每件事情都有起因,这是千真万确的事情。但是“有些事情”不是一个借口。如果有个孩子告诉老师说他决定不做作业,但是他不对这样的事情负责,因为是“有些事情”导致他做出了这样的决定。他不知道什么事情导致他不做作业,老师也不知道,别人更不知道。于是,他告诉老师他不需要承担责任。相信没有一位老师会相信这样的胡言乱语,而且也不应该相信。

杀人犯的借口也许是饥饿,也许是他在孩提时代没有玩具可玩,也许是没有漂亮的衣服可穿,也许是父母的关心不够等原因,但是,最后做决定去抢劫、杀人的仍是自己的意志,没有任何人、任何事强迫他这样做。而且,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也面临着同样的遭遇,但是没有成为杀人犯,相反,他们通过自身的辛苦劳动获取食物,获取自己想要的东西。

承担责任是一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在我们做出一种选择的同时,我们就应该为我们的这一选择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都应该是英雄吗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在法国北部的索姆战场上,炮火连天,詹姆斯·米勒接到命令,必须不惜一切代价送出一条重要信息,并带回回信。接到命令后,他立刻出发,可刚离开战壕没多久就中弹了,子弹从他腹部穿了过去。尽管这样,他还是凭着英雄般的勇气以及自我牺牲精神,用手压着腹部被子弹打穿的伤口,把消息送到了目的地,然后跌跌撞撞地把回信带了回来,之后便倒下了。他把自己的生命献给了职责与义务。

我们怎样看待詹姆斯·米勒的这种行为呢?

英国军方将米勒的这种行为判定为“超越义务的要求”,称赞他是一个大英雄,并授予他维多利亚十字勋章。

现在试想一下,如果米勒中了致命的那一弹之后马上爬回战壕,会怎么样呢?恐怕也不会有人谴责他,不会有人说他做得不对,更不会有人说他是胆小鬼。但是米勒还是做出了自己的选择。

英雄拥有藐视一切的能力和傲视群雄的气势,世人不但对其敬畏,而且认为他们难以捉摸。古今中外,英雄数不胜数。英雄豪杰总是在民族危难面前,舍生取义,光明磊落,威武不屈。每个人在心底都有着当英雄的渴望。所谓英雄者,敢为人之所不敢为,敢当人之所不敢当。舍生取义是英雄,助人为乐是英雄,把人民的利益看做最高准则的人也是英雄。

那究竟什么才是英雄的标准?英国哲学家厄姆森在《圣人和英雄》中让我们设想一个这样的情景:

当面对危险的时候,如果一个战士能够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用自己的身体掩护战友顺利完成任务,我们认为他是一名优秀的战士。但是其他的战士呢?我们难道能因为他们没有舍生取义而说他们没有尽到一个战士的义务吗?即使没有人牺牲自己而保全自己的战友,我们也不能命令他去挽救所有人的生命。

英国哲学家厄姆森认为,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是不是英雄之举,要看其是不是满足三个条件:不属于日常生活中必须做到的义务;必须是值得赞扬的;即使没有做到也不应该受到谴责。

我们不是英雄或者圣人,但我们也有职责担负一般的责任,如不能偷窃、不能说谎等。如果我们对别人慷慨解囊,则是一种理想的道德范畴。在英雄和圣人的眼里,可能职责以外的行为也是他们的责任,如果没有履行,他们就会责备自己。然而在一般人的领域里,并不是必须要舍生取义才算是英雄行为。

这个世界上本来就不存在天生的英雄,没有谁一生下来就刚毅果断、坚强勇敢。成长历程中,每个人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挫折,而这些挫折往往会带给你许多并不快乐的体验,踌躇、痛苦、绝望等纷至沓来。当遭受这些痛和辱的时候,你才会明白,要实现你的目标是多么不容易。真正的英雄,是战胜这些挫折后获得成功的人。

英雄是一架天平,天平的一端承载着历史的砝码,而另一端是英雄的魂魄与魅力,当岁月的锈迹让历史的砝码变得越来越沉重的时候,英雄便以其光照千古的高尚人格站在了历史的顶端。

阿罗定律:少数服从多数不一定是民主

少数服从多数就一定能够实现民主吗?我们先来看一则北京1992年申奥的案例。

北京1992年开始申请主办2000年奥运会的工作。申办奥运会的投票规则是逐步淘汰制,具有投票权的委员在参加申请的城市里进行投票,得票最少的城市便被淘汰。前两轮投票中北京一直领先。经过两轮投票,最后剩下三个城市:德国的柏林、澳大利亚的悉尼以及中国的北京。在第三轮投票中,北京获得最多的票,悉尼第二,柏林第三。

这一轮投票结束后,柏林被淘汰。如果只有这一次投票,北京就获胜,但问题是还得再投一次票。当北京与悉尼互相角逐时,北京肯定会再次获得胜利吗?

事实是,北京输了,悉尼获得了2000年奥运会的主办权。为什么会这样?原来支持柏林的投票者大多数转而支持悉尼。这就是悉尼获胜的原因。

由此看来,民主投票不能得出唯一的结果,其选举结果取决于民主投票的程序安排以及每次确定的候选人的多少,即投票规则。不同的投票规则将得出不同的结果。这就是说,民主投票有内在的缺陷。我们将用著名经济学家阿罗提出的“不可能性定理”来说明民主制度存在着缺陷。

在看到所有人为寻找“最优的公共选择原则”奔忙而无所获的时候,斯坦福大学教授肯尼斯·阿罗进行了苦心研究,并在1951年出版的《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一书中提出了一个理想选举实验。

阿罗理想选举的第一步是,投票者不能受到特定的外力压迫、挟制,并有着正常的智力和理性。毫无疑问,对投票者的这些要求一点都不过分。

阿罗理想选举的第二步是,将选举视为一种规则,它能够将个体表达的偏好次序综合成整个群体的偏好次序,同时满足“阿罗定律”的要求。所谓“阿罗定律”就是:

1.所有投票人就备选方案所想到的任何一种次序关系都是实际可能的。也就是说,每个投票者都是自由的,他们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独立地投出自己的选票而不致因此遭遇迫害。

2.对任意一对备选方案A或B,如果对于任何投票人都是A优于B,根据选举规则就应该确定A方案被选中。这其实就是说,全体选民的一致愿望必须得到尊重。

然而实际情况往往并不是这样,比如两个方案A、B受两个投票人C、D的选择。对C来说,A方案固然更好,但B方案也没什么重大损失;但是对D来说,却可能是A方案就是生存,B方案就是死亡,那么让C和D两个人各自一人一票当然就不是公正平等的。

3.对任意一对备选方案A、B,如果在某次投票的结果中有A优于B,那么在另一次投票中,如果在每位投票人排序中位置保持不变或提前,则根据同样的选举规则得到的最终结果也应包括A优于B。这也就是说,如果所有选民对某位候选人的喜欢程度相对于其他候选人来说没有排序的降低,那么该候选人在选举结果中的位置不会改变。

这是对选举公正性的一个基本保证。比如,当一位家庭主妇决定午餐应该买物美价廉的好猪肉还是质次价高的陈猪肉时,我们很清楚:她对好猪肉和次猪肉的喜爱程度应该不可能发生变化,然而这一次她却买了陈猪肉。这一定说明在主妇对猪肉的这次“选举”中有什么不良因素介入。当然,如果原因其实是市场上已经百分之百都是陈猪肉,那也就意味着“选举”已经不复存在,主妇已经被陈猪肉给“专制”了。那种情况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

4.如果在两次投票过程中,备选方案集合的子集中各元素的排序没有改变,那么在这两次选举的最终结果中,该子集内各元素的排列次序同样没有变化。

比如,那个买猪肉的主妇要为自己家的午餐主食做出选择,有三位“候选人”分别是一元钱一斤的好面粉、一元钱一斤的霉面粉和一元钱一斤的生石灰。主妇的选择排序不说也罢,一清二楚。然而现在的情况却是:在生石灰出局之后,主妇居然选择了霉面粉。这一定意味着有这次“选举”之外的因素强力介入,比如主妇的单位领导是这家霉面粉厂老板的姐夫之类。

阿罗定律中第3点和第4点的结合也就意味着:候选人的选举成绩,只取决于选民对他们作出的独立和不受干预的评价。

5.不存在这样的投票人,使得对于任意一对备选方案A、B,只要该投票人在选举中确定A优于B,选举规则就确定A优于B。也就是说,任何投票者都不能够凭借个人的意愿,就可以决定选举的最后结果。

这五条法则无疑是一次公平合理的选举的最基本要求。

然而,阿罗发现:当至少有三名候选人和两位选民时,不存在满足阿罗定律的选举规则,即“阿罗不可能定律”。即便在选民都有着明确、不受外部干预和已知的偏好,以及不存在种种现实政治中负面因素的绝对理想状况下,也同样不可能通过一定的方法从个人偏好次序中得出社会偏好次序,不可能通过一定的程序准确地表达社会全体成员的个人偏好或者达到合意的公共决策。

人们追求和期待的那种符合阿罗定律五条要求的最起码的公平合理的选举居然是不可能存在的。这无疑是对票选制度的最根本的打击。随着候选人和选民的增加,“形式的民主”必将越来越远离“实质的民主”。

§§§第三章 秩序与规范:拿什么来保证人的权利

哈佛教授约翰·罗尔斯认为,处在原始状态中的各方都是平等的,在选择的过程中,所有的人都拥有相同的权利,作为有道德主体、有自己关于善的观念和正义感的人,他们彼此之间都是平等的。在此基础上,罗尔斯将正义分解为两个原则:

第一,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

第二,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基于契约的社会一定可靠吗

传说,在上帝造人之后,人请求上帝:“上帝啊,我们太弱小了。请你再创造一个英雄吧,让他保护我们。”上帝说:“英雄在保护你们的同时,也会欺压你们。”

后来为了抵御各种外来的风险,人类自己创造了一个利维坦,创造了一个能让他们有归属感的庞然大物——政府,但政府这个利维坦有双面的性格。它由人组成,也由人来运作,因此也就具有人性的那种半神半兽的品质,它在保护人的同时,也会吃人。所以,就有了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就是把利维坦关进笼子里一说。

英国政治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于1651年出版了他的著作——《利维坦》,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在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个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

社会契约,是社会的一种模型,是每个人都可以理解的一种简化结构。如果帕克和苏珊签订了一份契约,那么两个人都同意办某事,期待从对方那里得到自己想得到的利益,如帕克同意付出劳动,苏珊同意支付报酬。

社会的最基本特点是妥协。为此,我们都必须作出一些相应的牺牲,不能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我们必须尊重周围的人,因为我们要从别人那里获利。他人可以为我们提供帮助与保护,完成我们自己不能完成的所有其他事情。我们跟他们的关系就像是一个契约,因为我们放弃某些事情,作为交换,我们从别人那里得到一些东西。彼此妥协是社会的基础,虽然没有签订所谓的真实的契约。

“签约”的人们必须是理性的。他们不能仅仅看眼前利益,必须从长远利益出发。他们能控制住自己的冲动,为了获取长远利益而牺牲现在的利益。他们能够进行抽象思维,知道看不见的利益以及后期才能产生的利益,就像参加保险和危险救助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