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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调查报告三——宜昌市农村居民法治意识状况调查与分析(3)

三、调查的基本结论

从对调查结果的分析,我们得出的基本结论是:

(一)整体来说,宜昌市农村居民的法治意识比较高

调查结果显示,超过6成的村民认为法律与自己有重大关系,接近9成的村民对农村的法律有所了解,接近8成的村民在帮工受伤时会选择向被帮工人索赔,而在出去务工是否要签合同这一问题上,选择“一定要签”的占到了83.05%。在对“村民自治”含义的调查中,61.58%的村民认为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由以上数据表明,整体看来,宜昌市农村居民的法治意识比较高。

(二)部分农村居民的法治意识水平仍有待提高

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部分农村居民甚至不了解法律

比如在第15题中,我们直接设置了对农村法律的了解程度这一问题,而令人吃惊的是不了解法律的人竟然占到了10.17%。在第3题中,涉及法律与村民的关系,其中认为法律与自己无关的占到了6.22%,这也是对法律无知的表现。村民委员会的定性问题我们设置在第8题,但从回答的情况来看,选择“乡镇政府的下级行政机关”的竟然有140人,选择“村党支部的执行机关”的有82人,选择“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只有58人,看来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定性有很大的误差。

我们设置这几个问题的初衷就是了解村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由数据可知,部分村民的法治意识有多么淡薄。知法是守法和用法的前提,缺乏知法这个大前提,守法和用法也就无从谈起,可见知法的重要性。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在法律的宣传方面应该改进,宣传的广度和深度需要继续扩大。

2.部分村民对法律的作用持否定态度

我们设计第2题、第3题、第4题、第5题就是为了调查法律在农村居民心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第2题中,少数村民对于法律作用的认识有明显的误差,过于狭窄。在第3题中,有6.22%的村民认为法律与自己无关,1.69%的村民认为法律只与干部有关。在谈及“人情大于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上,选择“正确”的占到了19.78%。再如,在问到“法律对于您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怎么样?”时,选择“不重要”和“不清楚”的,分别占到了10.17%、14.69%。这些数据不禁让人担忧,如果法律在人民心中处在如此低下的地位,人民对法律没有信仰,那么建立法治社会的基础肯定会不稳定,好比建设一栋楼房的地基不稳,房子迟早都会坍塌,后果不堪设想。得民心者得天下,我们一定要树立人民对法律的信仰,这才是根本。

3.部分农村居民的维权意识有待加强

维权意识是法治意识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次调查,我们总共设置了5个问题来调查宜昌市农村居民的维权意识。其中第10题所谈及的产品质量问题是我们一直以来都给予重视的话题。当然,我国专门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来规制质量安全问题。即使这样,宜昌市村民遇到此类事情时,选择“二者都有”的只占到23.73%。在第11题中,选择“不是”的就占到了29.38%,选择“大部分是”的占了41.81%,这表明他们对于选举权的重要性的认识还很欠缺。在出去务工是否签合同的问题上,有11.30%的村民认为“签不签都可以”,有5.65%的村民选择“不签”,这样的数据太让人忧心了,第13题中,我们设置了有关田界冲突的问题,调查结果显示,竟然有13.56%的村民还会选择“大打出手”来解决问题。在第14题中,如果因为帮工而受伤,“自认倒霉”的人占了21.47%,由此看来,部分村民还是需要加强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