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企业应按应冲减的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按相关财务费用的调整金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同时,按退回的商品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例12-7】甲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700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支付货款。2013年4月27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且该销售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2013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
贷:库存商品70000
②2013年1月15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16000
财务费用1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17000
③2013年4月27日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6000
财务费用1000
借:库存商品7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70000
涉及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业务会计的核算的T字账如图12-1所示:
图12-1涉及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核算4.委托代销商品业务
委托代销商品是指企业通过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商品,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视同买断方式;二是收取手续费方式。
(1)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能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商品的销售收入。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通常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在委托代销商品业务中,委托方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核算;受托方通过“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等科目对受托代销商品进行核算。
【例12-8】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协议规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00元。甲公司在发出商品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
贷:库存商品12000
【例12-9】2012年7月10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60元/件。代销协议规定,乙公司可以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回。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售价100000元,增值税税额17000元。乙公司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04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甲公司将代销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借:发出商品6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
贷:发出商品6000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乙公司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0
②乙公司实现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4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100000
③按合同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2)收取手续费方式。
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受托方计算支付代销手续费,受托方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所以不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而应在收到委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确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12-10】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12000
贷:库存商品12000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
贷:发出商品6000
借:销售费用1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00
③收到乙公司交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07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700
5.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贷款业务,是销售方贷款给购买方以帮助其实现购买商品的目的,销售方则从中获取利息的业务。那么,销售方因销售资产应收取的金额就不仅仅是借出的本金,而是包括了本金及利息两部分,会计核算中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出售商品的公允价值则为最初实际借出的本金数,应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两者的差额即为利息,因为该利息是属于整个借款期间的,所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商品销售时应暂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
长期应收款初始形成额是未来应收的总的本金和利息;未实现融资收益初始形成额是未来应收的总的利息,长期应收款每期收到额为每期收到的本息,未实现融资收益每期摊销额是每期收到款中所含的利息。期末长期应收款余额为剩余年份要收的本息,未实现融资收益余额是剩余年份要收的利息,在同一个时点上,长期应收款余额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余额为这一时点的长期应收款本金余额。
在以后的各个借款期间将未实现融资收益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期确认为利息收入,即冲减“财务费用”。则:
某期应予确认的利息收入金额=某期期初的本金×实际利率×期限=(期初长期应收款的借方余额-期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贷方余额)×实际利率×期限=期初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实际利率×期限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的会计核算T字账如图12-4所示:
图12-4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的会计核算
在实务中,基于重要性要求,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例12-11】2008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的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其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发生。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8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未来5年应收的本金加利息)20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售出商品的公允价值、现值=本金)1600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差额,未来5年的利息)400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5600000
贷:库存商品15600000
(2)2008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①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利息收入):
甲公司该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现金流量情况用时间数轴表示如下:
根据实际利率的定义,未来5年收款额的现值=售出商品的公允价值、现值:
4001+r+400(1+r)2+400(1+r)3+400(1+r)4+400(1+r)5=1600或:400×(P/A,r,5)=1600万元
利用插值法,解得实际利率:r=7.93%
应确认的利息收入金额=年初本金×实际利率×期限=1600×7.93%×1=126.88(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268800
贷:财务费用1268800
②收取货款,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468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
(3)2009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①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利息收入):
2009年年初本金数=年初长期应收款的借方余额-年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贷方余额=1600-273.12=1326.88万元应确认的利息收入金额=本金×实际利率×期限=1326.88×7.93%×1=105.2216(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052216
贷:财务费用1052216
②收取货款,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468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
(4)2010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①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利息收入):
2010年年初本金数=年初长期应收款的借方余额-年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贷方余额=1200-167.8984=1032.1016万元应确认的利息收入金额=本金×实际利率×期限=1032.1016×7.93%×1=81.8457(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818457
贷:财务费用818457
②收取货款,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468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
(5)2011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①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