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级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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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金融资产(5)

【例3-13】2013年3月6日,信达公司向光明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值1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收到对方开出并承兑的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汇票一张,面额为117000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票据——光明公司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6个月后,应收票据到期,信达公司收回款项,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117000

贷:应收票据——光明公司117000

如果该票据到期,光明公司无力偿还票款,信达公司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光明公司117000

贷:应收票据——光明公司117000

2.带息应收票据

对于带息应收票据,在票据到期之前,尽管利息尚未收到,但企业已经取得收取票据利息的权利。为了及时反映因应收票据生成的利息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于会计期末按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金额,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票据”;贷记“财务费用”。

一般而言,应收票据应按月计算利息。但如果每月利息金额不大,也可于季末或年末计算利息。但无论何种情况。企业应收票据至少于每年年末计算利息。

带息票据的利息和本利的计算公式为:

票据利息=票据面额×票面利率×票据期限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额+票据利息

=票据面额×(1+票面利率×票据期限)

公式中的票面利率一般为年利率。计算时应结合票据的时间期限加以换算。按月计算,利率应除以12换算为月利率,按日计算,利率应除以360换算为日利率。(统计上一般将一年统计为360天)【例3-14】企业收到一张期限为45天的票据面额为40000元的年利率为3%的商业汇票。其到期值计算如下:

票据利息=40000×3%÷360×45=150(元)

票据到期值=40000+150=40150(元)

【例3-15】企业收到一张期限为3个月的票据面额为10000元的年利率为5%的商业汇票。其到期值计算如下:

票据利息=10000×5%÷12×3=125(元)

票据到期值=10000+125=10125(元)

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一般有按日计算和按月计算两种。按日计算采用票据签发日与票据到期日“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的方法,也就是票据签发日与票据到期日只能算其中一天。如3月20日出具的期限为20天的商业汇票,其到期日为4月9日(不算3月20日,3月份算11天,四月份9天;算3月20日,3月份算12天,四月份8天)。按月计算,应以到期月份的对日为到期日。如4月10日签发的两个月期的商业汇票,到期日为6月11日。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到银行申请贴现。

带息票据到期,企业收到承兑人兑付的到期票款时,按实际收到的票款,借记“银行存款”,按应收票据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实际收到的票款大于应收票据账面余额的部分,属尚未计算的票据利息,应贷记“财务费用”。

当企业应收票据到期时,承兑人无力兑付票款而退票(商业汇票中的银行承兑汇票,因其承兑银行负有票据到期无条件付款责任,使得该票据到期无款兑付的可能性很小。因此,票据到期退票现象一般发生在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中),且付款人不再签发新票据时,应将票据面额及应计未计利息转为应收账款,借记“应收账款”,按应收票据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实际应收的票款大于应收票据账面余额的部分,属尚未计算的票据利息,应贷记“财务费用”。

【例3-16】2013年5月1日,A企业向B企业销售产品一批,货款50000元,增值税8500元,A企业收到B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58500元,年利率3%,期限4个月。

借:应收票据——B企业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013年5月31日,计算利息:

借:应收票据——B企业146.25

贷:财务费用146.25

2013年9月2日,票据到期,收回票款:

借:银行存款59085

贷:应收票据——B企业58938.75

财务费用146.25

2013年9月2日,票据到期,企业无力收回票款:

借:应收账款——B企业59085

贷:应收票据——B企业58938.75

财务费用146.25

3.应收票据的转让

实务中,企业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转让,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通常情况下,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应按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3-17】承上例,假定A企业5月10日将上述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生产经营用甲材料。该材料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为8500元。

A企业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材料采购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应收票据——B企业58500

4.应收票据的贴现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将持有的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按票据的到期值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企业的融资行为。企业资金短缺时,可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背书,向银行申请贴现融资。在贴现中,企业贴给银行的利息称为贴现息,所用的利率称为贴现率,它不一定等于市场利率,但总高于票据利率。票据到期值与贴现息之差为贴现所得额。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贴现所得额=票据到期值-贴现息

不带息票据的到期值即为票据面额,带息票据到期值为票据面额与到期利息之和。

贴现期的计算与票据到期日的计算方法一致,即按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实际经历的天数计算,但票据贴现日和票据到期日只算其中一天。

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申请贴现,按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贴现协议,在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按申请贴现的企业是否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分为带追索权的汇票和不带追索权的汇票。其会计处理有差异。

(1)不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

属无还款责任的应收票据,企业贴现时,应收票据已背书转让给银行。

企业贴现时按实际贴现所得额,借记“银行存款”,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按贴现所得额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

【例3-18】承【例3-16】,假定A企业于2013年5月1日,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率9%,贴现息为1772.55(=59085×9%÷12×4)。

贴现息及贴现所得额计算如下:

票据面额58500

到期利息585

票据到期值59085

减:贴现息1772.55

贴现所得额57312.45

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57312.45(贴现所得额)

财务费用1187.55(差额)

贷:应收票据58500(账面余额)

(2)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

属有还款责任的应收票据,企业贴现时,应收票据虽已背书转让给银行,倘若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向贴现人要求履行其还款的责任,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票据为质押取得借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贴现时按实际贴现所得额,借记“银行存款”,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借款”,按贴现所得额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或贷记“财务费用”。

【例3-19】2013年6月1日,A企业向B企业销售产品一批,货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A企业收到B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11700元,期限6个月。2013年8月1日,A企业因急需资金,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将该票据贴现给银行,银行支付100000元的贴现款,同时A企业对此票据的如期偿付负连带责任。2013年12月1日,B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兑付此票款,由A企业代为偿付此票款金额。

(1)2013年6月1日,A企业销售实现:

借:应收票据——B企业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2)2013年8月1日,取得贴现款: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财务费用17000

贷:短期借款117000

(3)2013年12月1日,B企业未能兑付此票款,由A企业代为偿付:

借:短期借款1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同时,A企业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B企业117000

贷:应收票据——B企业117000

(4)如果2013年12月1日B企业如期偿还该票款:

借:短期借款117000

贷:应收票据——B企业117000

三、应收账款

(一)应收账款的概念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具体包括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接受方收取的价款、增值税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凡不是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收款项,不应计入应收款项。如各种应收的赔款和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应收债务人的利息、应收已宣告发放的股利、企业付出的各种存出保证金和押金、预付款项等。

由于应收账款是因赊销业务而产生的,因此,在销售成立时既要确认销售收入,又要确认应收账款。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应满足: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一些必要的条件才能予以确认。有关收入确认的问题,我们将在第十二章收入部分进一步讨论。

当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满足后,由于资金暂时尚未流入企业,意味着赊销已经成立,企业应确认与其相关的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的计价

应收账款具体包括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增值税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但如果发生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销售退回及折让,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确认应予以考虑。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通常以百分数表示,如10%、20%等。当商品涉及商业折扣时,企业通常以扣减后的金额作为发票价格。对商业折扣,企业会计处理中通常对折扣额不作单独反映。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尽早回笼资金,对客户在折扣期内付款而给予价格的一定优惠。现金折扣通常用符号“折扣率/折扣期限”来表示。如“2/10,1/20,n/30”表示:如果客户在售后10天内付款,销售方给予2%的折扣,如果客户在售后11天至20天内付款,销售方给予1%的折扣,如果客户在售后21天至30天内付款,销售方不予折扣。销售方提供现金折扣,有利于早日收回货款,加速资金周转;对于购货方而言,接受现金折扣无异于一笔可观的理财收入。如“2/10”的折扣条件,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就相当于得到72%(=2%÷10×360)的年收益率。

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商品之后,企业销售商品后现金折扣是否发生以及发生多少取决于买方的付款情况。企业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不能确定现金折扣金额。因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企业为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理财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在计算现金折扣时,还应注意现金折扣的计算标准是按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款计算还是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计算。两种情况下购买方享受的现金折扣的金额也不同。

(三)应收账款的核算

为反映和监督应收账款的发生和结算情况,企业应设置“应收账款”账户。该账户是资产类账户,借方登记企业因赊销而实际发生的应收账款,贷方登记企业收回的款项。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应收的债权,但有时也会在贷方,表示预收的款项。当企业因赊销发生应收账款时,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实现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