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荀子的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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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遵王之道”:师法之用(1)

荀子的劝说,可谓考虑周全,照顾到人们可能具有的多种行为动机,而意在使他们殊途同归,同合于“道”。不过,人们意识到礼对其生活的必要性与依礼生活之间,或者说,知与行之间,仍然距离遥远。当“应该”的问题解决之后,“如何”的问题自当接踵而至。对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只考察他的以上论说,至少不能充分解答。按他一贯审慎务实的思考性格,在劝说人们“学”的同时,必然会考虑“如何学”的问题。对此,他给出了一个相当明确且坚决的解决方案。在他看来,对于解决人们最终能否在现实中依礼生活,这个方案非常重要,为此他不惜对“人性”作出了一个价值上消极的判断。并且,他由此所生发出来的教导,可以追溯至古老的源头。

5.1“性恶”说的目的

荀子的“性恶”说历来备受注目;对他以人的欲望本能界定“人性”的说法,大概也不会有多少异议。他此前的论说,常立足于人未经雕琢的欲望倾向展开,始终或隐或显地有一个人性的背景。这一背景所呈现的“人性”固然有些黯淡,表明荀子对人采取了较低的观察角度。但这未致导出“性恶”的结论,因为,从自然中孕育出来的人的天然情性,“固可与如此,可与如彼”,理论上,当它是其所是,就仍在一切坐标之外,不能以善恶论之。此外,荀子区分人的不同欲望倾向进行劝说,也暗示了他在相当程度上接受或至少是承认人的欲望本能——正是他的这一态度,才使他愿意并能够展开劝说。

由于以上两点,他在《性恶》中作出的“性恶”判断似乎显得有些蹊跷。这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他思想上的矛盾或表达上的不一致,而应该联系他的论说动机进一步考虑。

荀子谈论“性恶”,孟子的“性善”说至少是一个诱因。

这一点,前文已略有涉及,也为不少论者所指出。孟、苟二子作为战国时代最为突出的两位大儒,他们在“人性论”方面鲜明的分歧相当引人注目;加之荀子在《非十二子》中对孟子有过激烈的批评,使得他提出“性恶”说很像是有的放矢。尤其,他在《性恶》中曾四次明确引“孟子”关于“性善”的说法并加以驳斥,试图在此反驳过程中,层层证出“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矣”。故从表达上看,可以说,他的“性恶”论是在对“性善”的批评中建立起来的。但是,这种解释没有触及到荀子讨论“性恶”的根本目的,也无助于把握“性恶”说的现实内涵。一种可行的理解思路是:既然他的“人『生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对“性善”说的回应,首先需要澄清的问题就是,他到底是在何种意义上反对“性善”?

荀子对“性善”说的驳斥,从表面上看,是比较理论化的,这显得他提出相反的“人性论”观点与之对峙,似乎应归为一种观念上的论争。这一印象,大概还是源于他的批评一开始就表现得执着于对相关概念的区分:

孟子曰:“人之学者,其性善。”

日:是不然。是不及知入之性,而不察乎人之性伪之分者也。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不可学,不可事而在天者,谓之性;可学而能,所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今人之性,目可以见,耳可以听。夫可以见之明不离目,可以听之聪不离耳,目明而耳聪,不可学明矣。

在这里,荀子反复强调,所谓“性”,当指人生而具备的自然本能。这显然与孟子所理解的“性”不在同一层次。众所周知,孟子谈“性”之“善端”,是以“人之所以为人”立论:“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换言之,他是在“应然”的意义上界定“性”。至于荀子理解为“性”的自然欲望本能,在孟子看来,虽为人所固有,但“有命焉,君子不谓之性”,人所应达到的目标(“命”)才是“性”。这与荀子从“实然”的角度直接将人的“起点”(欲望本能)视为“性”,无论在内容上还是思路上都完全不同。就此而言,荀子对一“性善”的批评似乎可以化约为关于“性”的另一种理解,这一点,当他评论孟子言“性善”“是不及知人之性,而不察乎性伪之分者也”时,仿佛就更得以明证了。

若仅仅停留于此,还不能完全把握荀子提出“性恶”的真正意义。既然他同孟子之间的根本分歧在于从不同的层面理解“人性”,“性恶”说就不必通过驳斥“性善”说成立;甚至,由于二者所定义的“性”处于不同的层次,指称不同的对象,它们实际上可以并存而互不相碍。在此意义上,荀子以“性恶”说批评孟子讲“性善”确有可怪之处。虽然在《性恶》中,荀子并未表现出对孟书有关“性善”的讨论有充分了解,但如果将他那些好像抡空了的批评理解为他对孟子学说的无知,就未免把问题过于简单化了。当然,更不能将荀子驳“性善”说的蹊跷之处解释为他转换概念而急成一家之言——虽然类似情况时而有之,但是,这种曾被他批评过“以期胜人为意”的“役夫之知”应为他所不取。而且,如果他对“性善”的批评仅仅是出于不同的人性论立场,在阐明“性”的内涵之后,他已经明确了两种“人性论”的理论分歧所在,似不必再推进这方面的论说。

荀子执着于“性”的区分,与其反对“性善”说的基本原因有关。在《性恶》中,他透露了这一原因:故善言古者,必有节於今;善言天者,必有征於人。

凡论者贵有辨合,有符验。故坐而论之,起而可设,张而可施行。今孟子曰:“人之性善。”无辨合符验,坐而言之,起而不可设,张而不可施行,岂不过甚矣哉!故性善则去圣王,息礼义矣;性恶则与圣王,贵礼义矣。故?栝之生,为枸木也;绳墨之起,为不直也;立君上,明礼义。为性恶也。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

“凡论者贵其有辨合,有符验”,体现了荀子一贯的实用态度。

这一态度不仅是他对自己论说的要求,也是他衡量诸子学说的一个标准。他所以反对孟子言“性善”,关键在于他认为“性善”的说法不过是坐而论道,既不能验之于事实,又无法用以指导实践。在这里,他关注的显然是“性善”说的实际效用,正是由于这种学说在他看来不提供现实的可操作空间,才成为他攻击的对象。然而,在批评“性善”说不切实际的同时,他似乎忽略了它可能具有的一种效用,即激勉人们自觉地追求“善”以成就自己的“本质”。虽然这种效用在其后孟子的众多追随者身上得到不同程度的验证,但荀子显然不太信任这种可能性。在他看来,人总是欲求自己所未拥有的东西:“夫薄愿厚,恶愿美,狭愿广,贫愿富,贱愿贵,苟无之中者,必求於外”。因此,一旦承认人“性善”,人们很可能如I司“富而不愿财,贵而不愿势”一样,不再欲求“善”。在此意义上,荀子说“人之欲为善者,为性恶也”,就暗示了他批“性善”而主“性恶”的一个重要动机,其中显然已隐含了他对于人性的不信任。

进一步看,荀子不仅不认为人们会主动追求“人之为人”的目的,甚至也不相信他们会像贫者渴望财富一样愿求自己所不具备的“善”。因此,他在《性恶》开篇即提出“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的必要性: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於争夺,合於犯分乱理而归於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於辞让,合於文理,而归於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

概言之,此节是讲人不能自我管理,必须借助外在的规范和力量才能“出於辞让,合於文理,而归於治”。荀子虽然从人的欲望本能和自然倾向出发展开讨论,但没有沉溺于对其作细致分析,只是指出放任这类欲望和倾向在现实中可能导致的后果。这种后果在实践上毫无疑问是不可接受的,因此,自然的结论便是依靠外在的力量和规范对人进行管治:“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在明确“师法”与“礼义”的必要性之后,荀子再次断言“性恶”,这似乎表明,正因为“人之性”具有待“师法”、“礼义”矫正的天然缺陷,他才将它视为“恶”的。实际上,这正是荀子论证“性恶”的一个基本思路:

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今人无师法,则偏险而不正;无礼义,则悖乱而不治。……

今之人,化师法、积文学、道礼义者为君子,纵性情、安恣睢、而违礼义者为小人。用此观之,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

这就更加显明,荀子以效用论“性恶”的重心其实是落在“师法”、“礼义”上。由此可以考虑,“性恶”是一个预先的判断,将“性”框定于人的自然属性的本然层面,则是为证立“性恶”而作的必要的理论设定;换言之,荀子“不是先看到性恶的根据然后才说性恶,而是要说性恶后才去找性恶的根据”。因此,重要的不是理论定性本身,甚至也不在于“性”的实际内涵及“性”事实上是“善”还是“恶”,而是关于“性”的价值定性会导出何种进一步的推论。这一点,从荀子的以下说法可以得到相当的印证:“故性善则去圣王,息礼义矣;性恶则与圣王,贵礼义矣0”可见,“定性,,的不I司,其要害在于关乎实践领域内两个殊异的进向。这样,就能够理解,他在《性恶》中对“性善”说的批驳,何以只笼统地涉及“人之性善”的说法,而并不细究孟子讲“性善”的真正含义:除了“性善”说可能会给人一种“人生而善”、无需自为的简单印象之外,更在于,无论“性善”说有怎样微妙的内涵,都会导致否认“圣王”、“礼义”在人们向“善”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荀子的这一考虑,在其针对“性善”说的又一次反驳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凡古今天下之所谓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谓恶者,偏险悖乱也。是善恶之分也已。今诚以人之性固正理平治邪?则有恶用圣王,恶用礼义矣哉?虽有圣王礼义,将曷加於正理平治也哉?今不然,人之性恶。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於治,合於善也。是圣王之治而礼义之化也。今当试去君上之势,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倚而观天下民人之相与也。若是,则夫强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之悖乱而相亡,不待顷矣。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

此处荀子将“善”解为“正理平治”,有点特别。虽然依苟书,可以说“礼本是一切正理平治的根源”,但从引文看,仅仅突出“礼义”,不足以解释荀子何以将“善”等同于“正理平治”。实际上,他反复同时强调“君上之势、礼义之化,法正之治,刑罚之禁”,已经表明,对于“使天下皆出於治,合於善”,“圣王”的统治与“礼义”不仅同等重要,并且是联系在一起的。由此,荀子批评“性善”道:“今诚以人之性固正理平治邪?则有恶用圣王,恶用礼义矣哉?”反过来,若用“圣王礼义”,则必言“性”为“偏险悖乱”(“恶”)。可见,荀子是为“重圣王礼义而倡言性恶”。因此,他对“性善”的批评才不限于澄清关于“性”的不同看法,而是层层递进,试图捣毁“性善”说可能的容身之所。这种坚决而彻底的清理态度,很难从学术之争的角度理解。

荀子说:“故性善则去圣王,息礼义矣。”但实际上,“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且也不讳言礼义,与荀子的指责看起来正相反。《性恶》这一似乎是误解孟子学说的批评,不能归为荀子执着于一家之言的偏蔽,而是涉及屡见于荀书的一个重要主张:“礼法”。

荀子谈“礼”与“法”的关系,多为论者所重视。比较突出的一类看法是,他“援法入礼”,以礼为法的创制根据,同时又主张“先礼后法”或“礼尊法卑”。荀子曾言“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又言“非礼,是无法也”,固可谓其“援法人礼”。但是,就“礼法”一说看,他是否在“礼”与“法”之间作了一个明确的区分或排序,却是颇可商榷的。实际上,“先礼后法”一类的看法对先秦的“法”的理解,多少受到法家的影响。按韩非,“法”确实比较接近于“刑”。依此,当然可以说荀子主张“先礼后法(刑)”。可问题是,“《荀子》书中所说的法字意义,和法家所说的法字的意义不同”,在荀子,“凡一切规矩方圆的范畴,和过去现在的实例,都可以叫做法”。由此看,“礼法”当指“以礼义为指导原则而制定的各种法则”。在此意义上,“礼法”一词首先表明,礼所具有的绝对价值使得它应当是人的共“法”。就这一层涵义而言,“礼法”之“法”,初无任何实在法的意义,而着重于显明礼在价值上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