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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从享受教育说起(1)

据报道,我国每年约有10万贫困儿童失学,虽经希望工程等基金项目救助,但仍有85%左右的孩子不能恢复学业。这是多么令人痛心疾首的事实。而青少年朋友是否能享有完善的教育关涉到他们一生的幸福。在我们周围的生活中,除了经济贫困、愚昧观念等教育的拦路虎,我们悲哀地看到,许多学校为了自身狭隘的经济利益或其他考虑,也以种种理由与借口剥夺一些青少年朋友受教育的权利,甚至公然做出开除学生、强迫留级等违法的事情。作为一个教育机构,这样的行径不禁让人唏嘘不已。对此,我们的法律如何保护青少年的受教育权?青少年朋友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得到救济?

享受义务教育被要求缴纳学费

案例回放:

案例一

小雨今年6周岁了,已经到了入学的年纪了,父母也很开心,正在给他办理相关的入学手续。小雨的父亲办好了相关的入学手续,满怀期望地带着小雨去小学报到,却得知需要再缴纳5000元的学费才能入学。学校这一规定合法吗?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还需缴纳学费吗?

案例二

小玲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父母过世得早,从小就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爷爷奶奶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今年开学后,因为没有钱交学费,学校不让小玲来上学。小玲为此非常痛苦。好心的邻居告诉小玲,学校这么做是违法的,她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但是小玲不知道学校违反了什么规定?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律师说法:

案例一中主要涉及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是否需缴纳学费的法律问题。小雨将要去就读的小学的做法不合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需要缴纳学费。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的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小雨所要就读的小学收取5000元学费的做法违背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我国的义务教育,已经实现了学、杂费的免收,但是一部分学校还需要学生交纳书本费、伙食费、食宿费等。对于一部分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的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实行的是免收课本费和补助住宿生生活费的政策。

因此,案例二中小玲的学校本来就不应向小玲收取学杂费。除此之外,对于课本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小玲也可以向学校申请减免,学校没有权利因为小玲交不起学费就拒绝其入学。

义务教育能中断吗

案例回放:

2008年2月百度网报道了一起初三学生在教室接吻被学校开除的案件。广州市荔湾区初三学生阿军和同学青青在一个月前开始偷偷地谈起了恋爱。这天放学后,别的同学都回家了,阿军和青青留在了教室,当两人正在接吻时,校长路过教室,将这一幕看在眼里。他将阿军叫出了教室,进行了批评教育。然后校长分别通知这两个学生的家长,让家长把他们领回家。自从阿军和青青被家长领走后,学校不让他们上学,并且口头通知已经开除了他们,让家长为他们找新的学校。由于已经上初三了,学习课程非常紧张,同学们都在进行期中考试,但是阿军和青青已经一个多星期没有去学校了。为了能够重新回到学校,阿军的父母带着他来到学校认错,希望学校能够重新接纳他。但是学校仍然没有让步,坚持要开除他们。无奈的家长只好找到教育局,教育局告之学校开除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是违法的。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有些学校为了减轻自己管理上的负担或片面追求升学率,对于“违纪”的学生,不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随意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甚至开除学籍。有的教师不让学生参加考试,更有甚者给予停课或劝退等,这些都是属于变相剥夺或限制学生受教育的情形,实际上导致了未成年学生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这不仅给学生的身心健康及发展带来不好的影响,而且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是不能开除的,因为义务教育是强制性的,学校必须保障同学们受教育的权利。本案例中,学校的做法严重侵犯了阿军和青青的权利,如果学校还是坚持开除两位学生,那么学生及家长可依法向主管教育的部门提出申诉、举报,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27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小学生未通过考试被拒收

案例回放:

小张羽今年六岁了,正好是上小学的年龄,他的父母带着他去离家就近的一所小学报名就读。主管招生的一名老师递给小张羽一张卷子,让小张羽当场做完,而且分数要达到九十分,否则将不能入学。小张羽做完了这张试卷,可是上面还有很多题他都不会。最后的分数还不到八十分,招生的老师以试卷上的成绩不合格为由,拒绝让小张羽办理入学手续,于是小张羽的家长和招生老师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冲突。

律师说法: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他们的法定权利,学校应当保障这项权利的实现。没有正当理由,任何学校都不得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并且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免试入学,该学校的做法显然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应当作出纠正。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且我国《宪法》也明确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适龄儿童和少年的受教育的权利: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第12条第1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故事会中,学校让小张羽参加入学考试,并且用入学考试的成绩作为是否能够入学的标准,显然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学校应当让小张羽办理入学手续。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学校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可以首先向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如果他们不进行处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其行政不作为。如果对该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学校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要求学校停止侵害,并且承担赔偿责任。

小明就近入学遭拒谁的错

案例回放:

某市实验小学因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备先进,其优异的教学质量一向得到学生家长公认,故每年都有不少家长想方设法将子女送入该校就读。小明就在这个地区,按理就该遗进这个学校,但是意外却发生了。实验小学为了创收,遂决定在新学年开始时减少20%的计划内招生名额。将这部分名额用于招收收费择校生。此举导致部分按就近入学方针应当在实验小学就读的适龄学生未能报上名,其中也包括小明,要想进入这个学校读书,只得交纳额外的数千元择校费,以计划外学生身价入读。本来,小明可以高高兴兴就近来上学。不想一眨眼成了择校生,是自认倒霉呢,还是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律师说法: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所有适龄未成年人都可以及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于符合规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纳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拒之门外。《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噪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小学管理规程》第1O条也规定:小学应组织当地范围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可见,合理设置小学、初中,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基本条件,也是政府的必要义务,是政府为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所必须创造的条件之一。同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小学必须坚持就近人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

因此,原本应该就近入学的小明未能人读,或者不得不交纳高额择校费方能人读,实质上是受教育权受到了侵害。小明及其家长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孩子调皮入学被拒收

案例回放:

谭先生的儿子小冬已经达到学龄,他打算把儿子送到离家不远的某小学就读。这所学校对招收适龄儿童入学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即每位适龄儿童必须会数1到100之间的数。小冬面试那天,由于特别调皮,呆在办公室不到半个小时,就把3个年纪与他相仿的小朋友弄哭,并且遭到了孩子家长的责怪。轮到他数数时,他态度又不端正,在老师极力引导下,他才勉强坚持坐在自己位置上从1数到了50。面试的老师哭笑不得,连连摇头。事后,学校以孩子太调皮,不好管教为由委婉拒绝小冬入学,还提议谭先生应将孩子送到学风较严的另外一个小学就读。考虑到这所学校离自己家比较近,方便接送孩子,谭先生去学校协商了好几次,但都被拒绝。

律师说法: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11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也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因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他们的法定权利,学校应当保障这项权利的实现。没有正当理由,任何学校都不得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谭先生想让儿子就读的学校捱自提出不合理的入学条件,以孩子未满足这些条件为由拒绝其入学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学校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未成年人入学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可以首先向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或要求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量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教育法》第42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谭先生可以与学校进行协商,并告知学校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如果该学校仍然拒绝接受孩子入学接受教育,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采取合法万式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谁剥夺残疾学生的学习权利

案例回放:

小聪在3岁的时候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左小腿截肢。今年,小聪已经6周岁了,他的父母正在给他办理入学手续。但是被告知,由于小聪左小腿被截肢,是残疾人,他所在辖区的小学不接收他,让他的父母去残疾人学校申请办理相关入学手续。但是,小聪的父母认为小聪只是左小腿截肢,可以借助假肢行动,而智力方面与常人无异,不会对他接受普通教育造成太大的影响,认为学校这样做不对。学校可以拒收小聪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学校是否能拒收残疾未成年人就读的法律问题。学校的做法不合法,不能拒收小聪。

残疾人十分渴望正常人的生活。同样,残疾儿童十分渴望能和正常人一起坐在教室里上课。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及《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若不是必须要去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就读的,我国法律还是很鼓励他们去普通学校就读的。

而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若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按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将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