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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校园设施隐患伤害(5)

律师说法:

如果学校正常购买、使用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实上构成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尽管事故发生在校园内,但学校并不因此而承担责任。本案例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内容。

第一,什么是产品责任?

产品包括各种物品和服务,例如学生穿的衣服,使用的课本、学习用具就都属于产品。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在正常使用该产品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并且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该产品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应当就此赔偿对方受到的损失,这就是产品责任。如故事会中,小秦在洗澡的时候,热水器发生爆炸,直接导致小秦身受重伤,构成产品责任。

第二,学生在校洗澡被热水器炸伤应由谁赔偿?

学生在学校洗澡被热水器炸伤,属于发生在学校内的第三方责任事故。此神情形下,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应当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学校安装热水器,给学生提供洗澡方便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关联,但学校不是热水器的提供者,并且学校在购买、安装时,无违规操作,所以本案例中责任应由热水器提供者承担。

学生回宿舍跌入操场土坑受伤

案例回放:

小伟17岁,是某中学高三学生,平时住在学校。由于高考临近,小伟每天都要在教室自习到很晚才回宿舍。2006年11月20日晚,小伟照常在上完晚自习后回宿舍,走到学校操场附近时,跌入一个土坑。这个土坑是管道维修,学校的工人施工留下的,有两米多深,并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小伟当时正在与身边的同学打闹,不慎趺入坑中,造成右肾、肝等部位损伤,后送医院手术治疗。在协商赔偿事宜时,与学校发生争议。于是,小伟的母亲作为代理人将学校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学校应在教学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上保护学生的安全,因校方的原因导学校应在教学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上保护学生的安全,因校方的原因导致学生发生意外身体伤害的,学校应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法律责任。

1.学校未在土坑旁边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学生摔伤,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生由于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首先,小伟应对自己粗心大意受伤承担部分责任。小伟已经17岁,虽然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已经具备预防危险发生的能力和对事物的谨慎注意的能力。他在下了晚自习回宿舍途中,因天黑应注意脚下的路面,但他却因与同学打闹,而没有看见脚下的土坑,导致摔伤,自己对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部分责任。

其次,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保护义务,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小伟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但是,学校在操场附近因施工挖了一个土坑,因学校里都是未成年学生,土坑的深度可以造成学生伤害,校方应该考虑到危险性,应在土坑旁边放置警示牌。但学校没有这样做,属于未履行对学生安全的保护义务,导致小伟在回宿舍的路上不小心摔进土坑,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学校具有过错。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的规定,学校应根据自己过错的大小来承担法律责任,给小伟一定的赔偿。

2.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小伟的伤情进行鉴定,相关事项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或由法院指定。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伤情程度直接关系着赔偿数额的确定,因此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小伟的伤情进行鉴定的申请。

另外,人民法院对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后,若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的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指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还可以询问小伟、学校及证人、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情况。

自然灾害造成校内学生受伤谁承担

案例回放:

英英小学位于鸭绿江畔,是一所历史悠久的小学。由于地理位置特殊,学校方面对抗洪抗暴十分有经验,在2010年又再次对教学楼及相关设备进行了防洪防暴的加固修整,并对学生进行了多次的预防演习。2011年,正值鸭绿江百年不遇的大洪水,全市都被洪水所袭,英英小学也难免一劫。由于平时演习有素,全校学生基本安全撤出。但五年级三班的季小伟由于当时正在如厕,没及时逃出,不幸被砸伤了左肘。季小伟的伤,英英小学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自然灾害造成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时学校责任承担问题。季小伟的伤,英英小学不需要承担责任。

学校,有责任对在校就读的学生负责,为他们提供安全、健康、稳定的学习环境。一旦在校期间发生了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作为责任方,一般来说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是若遭遇了自然灾害,如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这些是学校无法控制的,要求学校对完全由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对学校不公平。因此,不能要求学校对因自然灾害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本案中,由于遭遇了百年不遇的洪水,且英英小学也采取了积极的事前演习,对于季小伟所受的伤,英英小学不需要承担责任。事故完全由自然灾害造成的,如果承担责任对学校不公平。

发生地震学校垮塌学生伤亡谁承担

案例回放:

某地区新建一所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将学校的施工权承包给某施工队,施工队在工期之内完成了学校的建设,交付给教育主管部门进行使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验收时,发现学校教学楼主体结构存在某些问题,但是并未予以纠正,便投入了使用。2008年5月份的某天,该地区突发8.0级地震,学校整体垮塌,数十名学生在地震中丧生。最后,经过专业质量检测部门鉴定,该学校教学楼主体建筑偷工减料,根本不能够承受8.0级地震的冲击,属于豆腐渣工程。遇难学生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追加教育主管部门和施工方为第二、三被告。

律师说法:

当地震袭来的时候,大地颤抖,山河移位。地震过后,看到的是满目疮痍的场景,人们面对的是生死离别的悲痛。地震尽管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但是天灾难防,人祸可免。发生地震,如果是因为学校教室质量不过关,学校不能够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自身的责任,依然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在什么情况下,学校可以免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只要学校能够证明,学校自身并不存在过错,并不知悉教学楼存在问题,学校便可以免除自身的责任。

第二,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学校明知教学楼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依然投入使用,招收学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在意外事故来临的时候,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一)项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监管责任。

教育主管部门在验收房屋时,发现了房屋存在问题,但是并未按要求给予纠正,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事故,其行为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施工方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0条明确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同时《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施工方采取偷工减料的方式,对教学楼进行施工,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依然交给校方使用,这是对人的生命健康不负责任的一种行为,施工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中,学生死亡事故,遇难学生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追加教育主管部门和施工方为第二、三被告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