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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法律知识多少(2)

10.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11.学校不得违规定收费。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12.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13.对违校规学生应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学生与学校教育

1.学校对学生的教育都包括哪些内容?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应当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指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同时还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正确地给予生理上、心理上的关心、教育和指导。学校应当逐步配备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心理教师,为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

在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日趋暴力化、低龄化的趋势。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需要从小进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应从未成年人达到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开始,以使其尽早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主要集中地,教师是教育未成年人的主要力量。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小学从低年级起就应结合思想品德课进行法治观念的启蒙教育,小学高年级和中学应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

2.学校可以公布学生的成绩吗

在中小学中,对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排名并张榜公布是非常普遍的,尤其是在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结束后,“成绩榜”成了同学们最关注的地方。

但是大家可能还不知道,考试成绩也属于学生的隐私,学校未经学生的同意擅自公布考试成绩,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属于侵权行为。并且还将分数进行排名,无形中将学生分成了三六九等,单纯地将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好孩子或差孩子的标准,这无疑对青少年的成长是非常不利的。可能学校做出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知道自己的学习情况,以促进竞争,但是却忽略了对学生隐私的保护。学校应当对学生每次的考试成绩予以保密,只有学生个人知道自己的分数,也不能进行排名,如果有个别学生学习退步幅度较大时,老师可以单独找学生进行沟通,这样既保护了孩子的隐私,也维护了孩子的自尊心。

2学校应该禁止学生早恋吗

早恋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不仅生理方面发生着变化,心理也在慢慢地成熟,和同龄的异性接触不再像幼年时的“两小无猜”,而是多了一份好奇和好感,这是非常正常的心理现象。

如果学校和老师们发现身边的孩子有了这种情况,应该认真地进行了解和沟通,首先告诉他们喜欢某个男孩子或女孩子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同时也要告诉他们现在正是学习知识的时候,如果把大把的时间和精力放在谈恋爱上,将会错过非常关键的学习机会,以后的人生际遇也会发生改变,可以将这种对异性的好感转化为学习的动力,两个人互相督促,一起努力学习。切不可将早恋视为“洪水猛兽”,一概拒之于千里之外。

学校处罚与责任

1.禁止体罚学生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古代的私塾教育中,教书的“夫子”用竹板来责打不肯用功的学生,这种“严师出高徒”,“教不严,师之惰”的教学观念,在当今仍具:有很深的影响,以至于体罚被视为一种理所当然的教育方式,在中小学司空见惯。在中小学中,不少教师通过直接殴打学生身体的某个部位,而使其感到疼痛,以这种方式来责罚不遵守纪律或是未交作业的学生。然而体罚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体,也损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常见的体罚方式有罚站、罚跪、用教鞭打手心、罚绕操场跑圈等,严重的还有打耳光、用黑板擦、扫帚等责打学生,甚至命令其他学生轮流打某个学生。

变相体罚的惩罚措施一般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通常采用的是罚抄课文、罚做值日、不让吃饭、放学后不让学生回家、不分青红皂白辱骂或者挖苦学生、无故禁止学生参加班级活动等,侧重于在心理上施加压力、使受罚学生感到痛苦或者疲劳的措施。相比体罚,变相体罚对于学生身体的损害并不那么明显,表面看来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因而也更为普遍地被采用。但是,变相体罚对受罚学生造成的心灵创伤同样不可忽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远未健全,因变相体罚带来的羞辱、愧疚等负面情绪和心理压力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疏导,同样很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特别是变相体罚往往和体罚结合在一起,这时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就会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在现实中,甚至连危及未成年人生命的情况都时有发生。因此,这些行为是被《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所明确禁止的。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此外,《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侮辱、殴打学生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