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闹剧心理概述所谓闹剧心理,指的是抱着对自己的言行的不负责任的放任态度,制造“轰动效应”或者戏弄别人以达到满足自己的某种需求的心理。
青少年时期特有的身心发展特点决定了该种心理特征的常见性,例如校园中很多青少年打架斗殴事件的产生就是源于此,本来很琐碎的小事,由于当事者哗众取宠的心态而致使事件扩大化,甚至成为刑事案件。通常被人们形容为“血气方刚”的青少年们,既希望像成年人一样处理生活中发生的各种事件,凸显自己的“成熟”,却又带着孩子气的眼光去看待身边的人和事,往往是一腔热血化为冲动可怕的后果,因此,我们首先要注意的就是青少年的闹剧心理特征。
二、闹剧心理的成因(一)人的自身因素首先,我们常常说人才是万物的主宰,就是所谓的人的主体性,不管在什么情况下,人都会主动表现出自己的主体性特征。例如在一个会议上,大家对某一问题进行探讨,每个人的意见都会不同,每个人的表达方式也会有所不同,这就是人的主体性。而许多青少年为了体验、实现自己的主体性,往往是从抱有“闹剧”心理状态开始的。
其次,表现欲也是产生闹剧心理的原因之一。何谓表现欲?表现欲是人类的群体机能特征之一,就是人们希望在他人面前展示自己的一种心态。比如许多人讲时髦,穿名牌衣服,这些都是人们呈现出的一种表现欲。何以说表现欲会滋长闹剧心理呢?那是因为现代年轻人最热衷的就是一种随心所欲的表现欲,他们热衷一种“轰动效应”,以满足自己获取他人重视的心理需要。比如近年来流行于网络的红人——芙蓉姐姐,她有着强烈甚至扭曲的表现欲,不断地将自己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展示”给他人观赏,不惜以各种丑陋的姿态和出位的言行博得众人的关注,她所追求的效应即是“不能流芳百世,也要遗臭万年”,因而她不怕被别人讽刺和挖苦,最终在大家的唾骂声中她一夜成名了,有那么多的人知道了她,来关注她。与此同时,许许多多青少年为了达到成名的效果,也开始模仿芙蓉姐姐以制造各种不正常甚至不道德的事件来引起社会的关注,这种祈求获得他人重视的心态已经开始呈现出畸形的形态。
(二)网络因素第一,互联网具有载体的特殊性。这就给青少年一种特殊体验。网络文化以互联网为载体,连接互联网终端的是发展速度可谓日新月异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因此网络文化的生成和传播依托于当今世界信息科技的发展,是信息科技发展成果的反映和应用,网络与多媒体的结合更使网络语言具有图文并茂、声情融会等特点,可以即时传送文字、声音、图像,为人们提供真实的表现效果,感染力极强。
第二,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和匿名性。从技术层面上讲,网络空间是由比特构成的,比特和原子循着完全不同的法则,网络将各个地方的站点连在一起的结果,是在网上形成了一个几乎可以找到实存社会的一切东西的虚拟空间。在这个空间,可以完成越来越多的社会行为和社会互动,形成了“现实”社会之外的“虚拟社会”,网络文化便存在于这个“虚拟社会”之中,因而具有虚拟性。在这个虚拟社会中,网络技术不仅使人们的身份变成了电脑上的一串字符,任何人都可以不分民族、种族、国籍、性别、信仰等因素进行联系和交流,而且,如果愿意,人们可以随便用不同的名字、性别、年龄与人交流不会被人觉察。相互交往的人在很多时候并不知道对话者在现实社会的真实身份,隐匿性的文化氛围在网络文化中司空见惯。
第三,网络信息的快捷性,就可能导致青少年“快餐文化”的盛行。网络当中每日的信息量非常大,信息更新速度很快。青少年一方面能感受到网络生活带给他们的迅捷、新鲜、刺激感,满足了他们追求变化的需求;但另一方面,这种变化本身也会使置身其中的人缺乏一种安定感,缺乏对事物的控制感,而这种控制感是人们保持对生活的自信心态的一种重要因素,否则就会产生消极厌世的情绪,不再积极奋斗,而是整日沉湎于各种感官刺激中,例如和素昧平生的网友聊一些无聊的话题打发时间,或者陷入虚幻的网络游戏中厮杀。虽然时间在这些毫无意义的活动中流逝,但很多青少年并未因此获得满足感,据一项有关网络成瘾的社会调查统计,80%多的上网青少年都觉得成天泡在网络当中,一旦下网,失落感更甚。这种失落感如果没有通过其他途径适当排遣,他们就会陷入重复的怪圈,即上网——失落——再上网,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他们找不到自己认为有意义的事情。
三、闹剧心理导致的网络犯罪及心理分析互联网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给“玩家”和“黑客”们打开了犯罪之门,青少年对于电脑“黑客”的畸形崇拜也成为他们不断钻研互联网信息的内部动力,很多年少的“黑客”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恶作剧的心态而去侵入公共网络系统。例如2000年发生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的网络犯罪案就是一个典型例证,该市中学生苏某制造的“欺世混客”病毒,造成全国上千万台电脑瘫痪,经济损失高达上亿元,由此导致的间接损失更是无法估计的。当侦查员问他为什么制造病毒时,他说“玩啊,我们干什么都是为了玩啊”。这种不考虑事情后果的行为就是闹剧行为。
另一例中,1998年4月,赵某神不知鬼不觉地在中国公众通信网贵州市信息港站点登陆,用一幅淫秽的图片取代了“贵州省情”网页页面上原有的背景图片,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而赵某做出这一恶劣事件的原因很简单,由于他精神空虚,无所事事,把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看作是一件富有刺激性和挑战性的事情,从中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赵某的行为是典型的戏弄别人的闹剧行为,而网络为他提供了消遣时间的空间。
这两个案例说明,青少年的上网行为亟待引导,如果这种哗众取宠的心态没有得到及时的疏导和调整,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不良现象甚至是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