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旅游从此旅游不吃亏:游客维权与防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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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旅游投诉及旅游纠纷处理(2)

游客张先生等人能否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双方当事人在《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关于违约责任中明确约定了,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旅游合同。就本案而言,无论是相关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游客张先生等人是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

游客张先生等人提出的,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给予经济赔偿的主张能否能够得到支持。《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5条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另外,游客张先生等人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擅自转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可要求旅行社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因此,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仅退还张先生等人已经支付的旅游费用,而且还应按游客要求选择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至于旅行社所称的损失应当由其向第三方即受转让的旅行社进行追偿。

最终,旅行社退还了张先生等人的旅游费用,并赔偿2000元。

启示:

转团、拼团作为最常见的业务操作方式为旅行社广泛运用,如何规范转、拼团行为,确保游客合法权益,应当引起旅行社的高度重视。如果旅行社需要转、拼团,必须首先征得游客的书面同意,确保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应当将作为第三人的受让旅行社的名称等信息在旅游合同中载明;旅行社需要就旅游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进行转让时,在征得游客同意的前提下,应积极协助游客与受让旅行社重新签订旅游合同,消除原有的旅游合同关系,原签约的旅行社不仅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了受让旅行社,而且也免除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将经营风险一并进行了概括转移。《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倘若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而擅自将旅游合同进行转让的,其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因此,旅行社在经营管理中应当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防范、规范业务操作,以切实保障游客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3:

2010年5月4日,大量游客同时前往浙江省旅游局、杭州市政府、杭州市旅委上访,投诉浙江某旅行社不予退赔货款。经查,2009年10月,浙江某旅行社组织港澳六日火车专列团,报价为796元/人(参团游客可获价值100元的《钱江晚报》1年赠阅,旅游费用实际为696元/人)。超低价吸引了大批游客参团,截至2010年1月,该旅行社共组织了三趟港澳游专列,游客总人数为2947人。游览期间,旅行社安排多次购物活动,诱导、强迫游客在珠海、香港、澳门等地购物。游客回到内地后发现,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旅行社退赔,但因该旅行社对退货事件处置不当,没有先行赔付,引发大量游客集体上访的群体事件,经媒体报道后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处理:

经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通过采取四种方式,即港澳购物店退还,划拨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77万元),旅行社总社垫付(50万元)以及业务操作人员支付,到2010年7月9日基本处理完毕,共计退货1565人次,退还货款312余万元,其中,退现金233余万元,退信用卡62余万元,以及价值18余万元的货物杭州市旅委举一反三,建立并推广大型团队活动报备制度,即无论以包机、专列、包船等形式组织或地接100人以上的团队旅游,都须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以加大监督力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点评:

本案是一起低价团导致强迫购物,又因货物质量问题引发退货的纠纷案件。案件还是由于强迫购物导致的。当地旅游部门在处理案件时,首先面对的是数量众多的旅游者要求赔偿损失的投诉。根据《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的相关规定:“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当地旅游部门通过采取四种方式,即港澳购物店退还、划拨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77万元)、旅行社总社垫付(50万元)以及业务操作人员支付,共计退货1565人次,退还货款312万余元。这样的处理表明旅游部门为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是值得肯定的。

(资料来源:国家旅游局公布的2010年十大旅游案例)

延伸阅读:旅游维权十大案例

1.假珠宝骗你没商量

张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10天游。在新加坡一家珠宝店售货员向其推销了一个价值5500元的天然祖母绿吊坠,付款时商店开具了一张英文版收据及质量保证单,并要求张某在落款处签名。行程结束后,张某经人翻译收据及质量保证单内容才得知该祖母绿吊坠为人工合成的,并非天然珠宝。为了进一步证实,张某到珠宝鉴定中心作了鉴定,鉴定出同样的结果。为此张某找旅行社交涉并要求赔偿,得到的答复是张某在购买珠宝时商店向其出示的收据及质量保证单上已说明该祖母绿的制作成分,并有张某签名确认,是自愿买卖行为,拒绝赔偿。

经旅游质监所协调,旅行社积极协助张某向珠宝店交涉,并退还购物款。旅游质监部门一方面建议出境游组团社要求境外购物点配备中文说明书,另一方面提醒旅游者在进入商店时应保持冷静头脑,慎重购买贵重物品。尤其珠宝玉器类商品,天然与人工合成的价值价格差距较大,购买时应详细了解说明书。如果游客购买了商品,一定要求商家出具详细的发票,如果回来后发现货不对板,可以凭此依据通过旅行社进行退换。

购物骗局的手段已经不断更新,除了瞒着你兜售假货之外,现在还会拿着次货当面忽悠,还会利用你不懂外文来引诱你签订合同。遇到这种事情,最好让导游现场帮忙翻译,一定要仔细翻译,如果导游也不懂当地语言,那一定要根据你所理解的商品的描述,让导游拟一份说明并让商家签字。

2.旅行社忘通知游客出行时间

吴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了8月9日北京五天游合同。出发当天仍未接到旅行社出团通知,事后才得知因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将吴女士出团的时间安排改在8月11日。为此旅行社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按合同退团处理办法的约定赔偿15%违约金;二是安排吴女士8月11日出团。吴女士选择了继续出团。行程结束后,吴女士要求旅行社对违反合同行为作出违约赔偿。旅行社认为吴女士同意更改出团时间即双方已自愿变更了合同,不存在违约,拒绝赔偿。

经旅游质监所协调,旅行社赔偿吴某15%违约金。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更改行程或更改出团日期,更改方应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按取消行程处理,并赔偿相应违约金。双方更改出团日期,即为合同的变更,应作书面确认,应对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说明。不管是变更或重新签订合同,都应作书面确认,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常常遇到这类纠纷,旅行社为了避免损失,常常连哄带骗将消费者忽悠过去,但是由于签订合同在先,所以你完全有理由拿着合同要求旅行社负起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你被旅行社忽悠了并签订合同变更书面确认,那就没有办法获得赔偿了。

3.导游串通商店坑骗游客

马女士参加了外省某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深珠六天游,在旅游途中,在导游陈某的介绍和带领下到珠海某皮包店购物,买得一价值850元的女士名牌皮革手提包,该店以及导游陈某均表示皮包是没有上过税的澳门货,比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便宜了很多,绝对物有所值。但回家后经鉴定,竟是冒牌的人造皮包。因此马女士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