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旅游从此旅游不吃亏:游客维权与防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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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的权利(1)

外出旅游、观光休闲本是一件轻松愉悦的事情,可由于一些商家和旅行社受利益驱动,在旅游服务、购物等方面使用一些不正当手段,侵犯消费者利益,使得一些游客受骗上当,高兴而去却扫兴而归,不仅没得到旅游之趣,还闹得满肚子是气。发展旅游业不能忽视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只有充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业才能健康发展。

一、旅游与旅游者

(一)旅游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有爱好旅游的传统。远古时期的伏羲可以说是国内旅游者的滥觞,他的足迹遍及祖国大地,在甘肃、陕西、河南以及山东、山西、吉林、江苏、湖北、四川等地,都留下了有关他的故事传说。可见,伏羲和他的氏族已经走遍了祖国大地,其交流范围之广,堪称远古旅行之典范。公元前10世纪周王朝第五代皇帝周穆王。或许正因为他在旅游方面独特的癖好,战国时有人专门为他做传。至今尚存的《穆天子传》中,详细记载了他的游程。有好事者研究认为,周天子最远的一次曾到过东欧。果然如此的话,恐怕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出境游客了。关于他的神话传说,尚见于先秦史书及六朝志怪小说。《列子·周穆王》记载:“穆王不恤国是,不乐臣妾,肆意远游,命驾八骏之乘……遂宾于西王母,觞于瑶池之上,西王母为天子谣,王和之,其辞哀焉。”“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这是我国历代有识之士一生行动的目标。春秋时期孔子带众弟子“周游列国”;秦代徐福率数千童男童女出海东渡;汉代张骞因出使西域而开辟出丝绸之路;唐代高僧玄奘西游取经;明代徐霞客足迹北至燕赵,南及两广西,南达云贵;明代郑和先后七次下“西洋”。常言道“衣食足,得远足”。随着新中国铿锵前行的步伐,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旅游热成为当今的一大时髦词语,在报纸、电视、广播中频繁出现。旅游已成为现代人的一种最好、最时尚的休闲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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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帝一生好游,据《史记·五帝本纪第一》记载,黄帝曾经“东至于海,登丸山,及岱宗。西至于空桐,登鸡头。南至于江,登熊、湘。北逐荤粥,合符釜山,而邑于涿鹿之阿。迁徙往来无常处”。故司马迁说“中国华山,首山,太室,泰山,东莱,此五山黄帝所常游,与神会。”诸山之中,黄帝尤爱昆仑山,相传黄帝在昆仑山筑有十分华美庄严的行宫,专供游乐时居住。在安徽黄山,有处黄山温泉,古称“灵泉”、“汤泉”、“朱砂泉”,由紫云峰下喷涌而出,与桃花峰隔溪相望,传说黄帝就是在此沐浴七七四十九日羽化升天的。据民间传说:黄帝在黄山温泉洗过澡,头发由白变黑,返老还童,黄帝极为高兴,便称黄山温泉为“灵泉”。从此,此温泉闻名四海,向来有我国东南名泉之称。唐代诗人贾岛曾发出“遐哉哲人逝,此水真吾师”的感慨。

相传,古代神农氏(炎帝)曾在湖北恩施神农温泉洗浴,并用温泉水治愈过多种疾病,因而这股泉水被称之为神水,随后在这里洗浴的人络绎不绝,神农温泉也就因此得名。

舜帝也是一位伟大的旅行家。据《四书·虞书》记载,舜帝摄政以后,一年之中二、五、八、十一月分别巡守东南西北四岳,开帝王巡视疆土之先河。此后每五年中,前四年各方朝臣觐见,第五年舜客死湘江畔,惹得两个妃子娥皇和女英泪洒九疑山,留下“斑竹一点千滴泪”的佳话。至今,湖南宁元县尚存传说中的瞬陵供人凭吊。

中国第一个集权制国家的建立者始皇帝秦王嬴政,在统一中国后的第二年便开始东南西北各地巡视考察,并在泰山把传说中的帝王封禅变成现实,引得后代帝王争相效仿以示威仪,泰山也因此成为五岳之尊。公元前210年,是秦始皇最后一次巡游。在他巡游的途中,到处刻石,其主要内容是歌颂他自己的功德。他总希望能遇到仙人或仙药,然而一无所获。最终,秦始皇客死在沙丘平谷(今河北广宗西北)。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和对国家的治理,汉武帝效法秦始皇巡行郡县,登基后他十数次东巡,考察各郡刺史。在考察郡、国的同时,还数次封东岳泰山和东镇沂山,至蓬莱琅琊“寻神仙之属”以“颂功德、扬国威”和寻仙问道,求“长生”。史载:汉武帝在元光(前134-前129年)、元封(前110-前105年)间,几次诏在沂山修道的著名道长李少君赴长安,以询黄老之术和长生妙方。

公元500年前后的隋炀帝是一个值得旅游史记录的创造者。他创意的京杭大运河虽然因工程浩大激怒民愤,导致隋王朝覆灭,但运河滋养了江苏、山东、河北三省人民,使扬州成为江南首屈一指的富饶之都,积淀了丰厚鲜活的运河文化。

从“春寒赐浴华清池,温泉水滑洗凝脂”,到“渔阳鼙鼓动地来,惊破霓裳羽衣曲”,凄婉感人的唐玄宗与杨贵妃的爱情故事发生在陕西的华清池。从开元二年到天宝十四年间(714-755年),唐玄宗共正式出游华清宫36次。临时短期出游不计其数。每次出游均有百官羽卫随行,简直把中央政府机关全部搬到了华清宫。随着玄宗的频繁巡幸,华清宫周围商贾云集,里闾纵横,形成了京城东侧的新型城市。

晚近时期的清朝,有两个爱江山的皇帝,这就是康熙和乾隆爷孙俩。据史书记载,活了69岁的康熙皇帝曾六次巡视江南,行至江苏、浙江,览遍大江南北的名胜古迹。四次出巡塞外,驻跸多罗诺尔、克鲁伦河、狼居胥山和索岳尔济山。四次登临佛教圣地五台山,领略北国风光。并且登泰山,祀东岳,西幸太原和西安。一心效法祖父的乾隆帝也六下江南,巡察素有“人间天堂”之称的苏州和杭州,在大运河上泛舟赋诗,被人们传为佳话。颐和园、承德避暑山庄在中国园林建筑史上的经典地位,得益于以风雅自命的乾隆皇帝数下江南的游历。由于时代相去不远,这两位也是在各地景观中留下墨宝最多的古代帝王。

(二)旅游者

在国际上,1991年世界旅游组织召开国际旅游统计大会后,逐步形成的了关旅游者的定义。国际旅游者是指“至少在访问国家集体的或私人的住宿设施住宿一个晚上的国外旅客”。国内旅游者是指“任何一个居住在一国,到这个国家内某一地方旅行,离开他(她)惯常居住的环境,在访问地的集体或私人住宿设施停留至少一夜,但不超过一年,并且访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的人”。根据这两个定义,我们分析所谓旅游者既不同于居民,又不同于一般游览者,他(她)们有三个特点:一是离开惯常住所到国内另一地方或另一国参观游览访问;二是在访问地至少停留一夜(过夜);三是不为就业或经济目的,通俗说不是为了做生意。如前所述,国际上一般以旅行时间超过24小时作为具备旅游者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如果以此来衡量,当日游或一日游但不在外过夜的游客,就不能包含在旅游者的范围之内。这样假如当日游的人们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时,旅游行政部门就可以不接受他们的投诉,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也不能保护他们,他们因此失去一种救济的途径。

我国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理论上也有较多表述,一般公认的观点是:“旅游者指离开常驻地到异地,时间不超过一年,进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或者其他形式旅游活动的人。”与国际上对旅游者概念的界定相比较,这个概念由于时间上取消了下限(24小时),所以涵盖了当日游或一日游但并不在外过夜的游客,从而扩大了旅游者及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范围,即保护了当日游或一日游的游览者的合法权益,比较符合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现状。

二、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

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这是因为:

旅游各要素的最终指向的服务对象都是旅游者。换句话说,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和提供旅游服务都是为了满足旅游者的旅行游览需求。试想,如果没有旅游者,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将不具有任何价值,旅游业也将不复存在。因此,旅游者是旅游行业的核心,是旅游行业的基础,是旅游行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关于这一点,一些旅游经营者或政府管理部门还没有充分认识。特别是发生一些旅游纠纷时,旅游者被视为矛盾的对立面,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案件时常发生。

其次,旅游者在旅游行业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始终处于“客人”的地位,在交通工具上,旅游者是“乘客”;在宾馆饭店里,旅游者是“住客”;在餐厅里,旅游者是“食客”;在风景游览区里,旅游者是“游客”。旅游资源的管理者、旅游设施的所有人和旅游服务的提供人是旅游活动的“主人”。“客随主便”使得旅游者在旅游行业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旅游纠纷,旅游者相对于旅游经营者或管理者处于不利地位。不仅如此,由于旅游者人生地不熟,对于旅游目的地缺乏了解,还容易遭受第三人的侵害,例如财物被盗、被抢,购物被骗、消费被“宰”,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被当地人歧视、侮辱、谩骂、精神受到伤害等。因此,从发展旅游行业的角度看,由于旅游者天然处于弱势地位,政府部门更应该主动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最后,旅游活动中发生的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不利于旅游业发展。在旅游活动中,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对旅游者也会造成巨大伤害。例如地震、海啸、洪水、罢工、政变、骚乱等,都有可能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虽然这些风险很难确定责任人,但如果上述风险均由旅游者承担,将不利于旅游业的发展。

三、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一般认为,旅游者作为消费者,其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不受歧视的权利

旅游者遭受歧视的现象很多。比如价格歧视,“当地人”和“旅游者”区别对待,一些旅游景区对旅游者收取的门票价格要比当地人高很多,一些购物商店和餐厅的“宰客”行为都属于价格歧视;又如服务歧视,国外的一些宾馆饭店将中国旅游者与其他客人区别接待,在服务上进行歧视;再如精神歧视,当地人对旅游者不友好,谩骂、侮辱、嘲笑旅游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如果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遇到歧视行为,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予以赔偿。

拓展阅读:导游恶语相向,侵犯游客人格尊严

部分旅行社的导游为了挣更多的小费、佣金提成及回扣等收入,通常会采用各种方式向旅客索要小费,或要求旅客购买一定数额的特定景区或购物点的商品,如果旅客拒不支付小费或购买物品就冷嘲热讽、恶语相向,谩骂或侮辱旅客,甚至威胁不带游客到指定景点旅游。

导游的这种行为构成了对旅客人格尊严及名誉权益的侵害,同时也违反了旅游服务合同诚实信用履行的约定义务,属于违约性侵权行为。旅客在旅行过程中被导游索要小费的,旅客根据旅游合同的具体约定决定是否支付相应的小费,如果旅游合同没有支付小费的约定,旅客有权予以拒绝;如旅客被迫支付小费而没有合同依据,旅客可以在旅行结束后起诉旅行社返还被索要的小费。如果导游因索要小费或强制购物等谩骂、侮辱旅客,旅客可以利用DV等设备摄像取证,其后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人身侵权责任。

(二)安全保障的权利

旅游消费不同于一般购物消费。旅游消费要通过“吃住行游购娱”等六个环节完成。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这就要求旅游经营者要确保所提供的旅游服务是安全的,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是有保障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突发事件有充分的预防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于旅游者而言,安全保障权利包括:1.获取安全告知的权利。2.发生安全事故时,有要求旅游经营者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损失发生的权利。3.发生安全事故后,如果造成旅游者损失,旅游者有要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权利。在旅游活动中,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