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法界巨擘:倪徵奥传
9052700000019

第19章 走上国际法律舞台(2)

第一次初评,是在一个有一张巨大的马蹄形半圆桌的保密房间里进行的。15位法官从到任先后的顺序,从资历最深的法官开始,各自对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初评结束后,法官们各自回去写出书面详细意见和初步判断(类似于一份判决草稿)。书面意见提交后,由书记官打印出来,分发给每个法官,继续征求意见。这段时间比较固定,差不多有一两个月。

然后,进行第二次评议。这次评议从资历最浅的法官开始。其他法官可以随时发问,并加以讨论。一个人结束,再由第二位发言,最后是副院长和院长发言。这个过程相当复杂,有点像论文答辩,时间也相当长,有时一个上午,只有一个法官通过发言。但是在这之后,正反两方面的意见和主流意见也比较清楚了。

之后,由院长主持选举两位起草委员,加上院长自己组成起草委员会,院长任主席。起草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是主流派。如果院长是非主流派,就由副院长接替;如果副院长是非主流派,则由资历最高的法官接替,依此类推。三位委员根据两次的评议结果,草拟判决初稿后,印发给每位法官。

就判决初稿,法官们进行第三次评议。

最后,投票表决,以超过出席法官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倪徵在9年任期内,曾经有两次被选为起草委员。第一次是他出任国际法官后所办的第一个案子:突尼斯和利比亚大陆架划界纠纷。第一次办案,倪徵就被选为起草委员,这在国际法院是很少见的,可见其他法官对他的信任。第二次是在审理1988年的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边境武装侵扰一案时,除了院长、阿根廷的鲁达法官是当然委员外,倪徵与波兰法官拉克斯被选为委员。两次参加判决起草,倪徵的工作几乎毫无瑕疵。

倪徵(右四)在国际法院法庭内

对工作的极其认真和精细,以及坚持个人观点,是法院其他法官对倪徵的最深印象。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判决书通过后,任何法官不论是否同意多数意见,都可以将其个人意见附于判决之后。在1986年的尼加拉瓜诉美国武力干涉内政案中,尽管倪徵不反对法院的判决,但就美国应根据什么法律承担责任的问题,他与判决书所认定的“美国违反国际习惯……违反两国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规定”有所分歧。因此,他提出了长达56页的意见书,详论美国的行动违反《联合国宪章》《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和国际习惯。

倪徵于198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又是全国政协委员。依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的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不能担任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性活动,不受任何政府的制约,甚至不受联合国机构的制约。也就是说,按照司法的一般原则理解,国际法院是独立的,法官也是独立的。因此,他在上任国际法院法官前,辞去了政协委员的职务。

1988年,美国泛美航空公司103客机在英国苏格兰洛克比上空爆炸,嫌疑犯是两个利比亚人。美英两国一直要求利比亚引渡嫌疑犯,遭到利比亚拒绝。1992年1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支持美、英的要求。但是,对此决议,中国出席安理会的代表在表决时声明弃权。也就是说,既不赞成,也不否决。

3月,利比亚向国际法院状告美、英,申请采取“临时措施”,即法院应禁止美英两国采取任何威胁行为迫使利比亚交出两名嫌疑犯。

因为国际法院的法官们在判决投票时,只能是“赞成”或“否决”,不得“弃权”。因此,在这个时候,倪徵也只能有两种选择:要么赞成利比亚的申请,要么否决利比亚的申请。赞成利比亚,实则否决美、英;否决利比亚,实则赞成美、英。但是,他知道,他的政府是声明弃权的。他不能与政府唱反调,又不能违背法官誓言。

法院的最终判决否决了利比亚的申请,倪徵投了赞成票。他的理由是:“因为利比亚申请国际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的依据是《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而该公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是,争端双方必须先申请仲裁,只有在请求仲裁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就仲裁达成协议,才可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现在这个条件尚未满足即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殊有未合。”

也就是说,他仅从程序上就否决了利比亚的申请。

在国际法院任职期间,倪徵还参与了几起申请咨询的案子——国际法院除了处理国家间的争端外,也有权发表咨询意见。其中有一个案子,是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简称“巴解组织”)纽约办事处提请的咨询。

这个纽约办事处是巴解组织于1974年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以组织观察员的名义在联合国总部纽约设立的。198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宣告巴解组织在美国境内设立办事处是非法的。它在否定办事处的同时,实际上也否决了联合国大会决议。于是,联合国向美国提出交涉,认为美国的这项法案违反了美国与联合国1947年所订立的《总部协定》。美国国务院也认为如此。但是,该法案由于是由国会通过的,美国总统最终还是于1987年12月22日签了字,90天后生效。

1988年3月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认为美国作为《总部协定》缔约一方,如对协定的适用与联合国发生争端,应依协定第21条的规定,将争端提交仲裁,因此提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20天后的3月22日,也就是美国法案生效之日,美国司法部向纽约法院诉请关闭巴解组织办事处。次日,即23日,联合国大会又通过决议,要求指定仲裁员进行仲裁。国际法院依法进行咨询程序后,提出咨询意见:美国和联合国之间存在《总部协定》第21条所规定的“争端”,如不能通过谈判解决,应提交仲裁。包括倪徵在内的国际法院法官都认为“此案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孰为优先的问题”,在国际法原则中,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也就是说,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是支持联合国的。

很多年后,倪徵在回忆他在国际法院所经办过的几个典型的案子时,认为它们都具有示范性质。这些案子,“有的是火药味很浓的,有的甚至已经发生屠杀、灭种行为,法院发出的临时措施命令,至少产生促使收敛的效果或缓和一下当时非常严重的局势”。当然,他也经办过一些风平浪静的海洋划界和岛屿耕地的诉讼以及申请复核和咨询的案件,比如有丹麦和芬兰海峡通过权案、一些非洲国家间海洋和陆地划界案件、苏联公民对联合国行政法庭判决申请咨询案等。有意思的是,他自己是亚洲人,但他办过的案子涉及五大洲中的欧洲、非洲、美洲、大洋洲,却唯独没有亚洲。这也算是一个小小的遗憾吧。

虽然已经80岁出头的老人,但倪徵却表现出惊人的敏锐和机智。有一天,他照例去法院办公室,英国女秘书照例给他送去一叠新到的邮包和信件。他一封封仔细拆阅,在用剪刀剪开其中一封信的边角时,突然感觉有些不对,信封里似乎有别的什么东西。他停住了手,然后很小心地将信轻轻放在桌子上,再唤来秘书。秘书来查看,也觉不对,就去找保安。保安将信拿走去检验,果然从信封里找到炸药粉末——这是一个炸弹邮件。

这封信来自美国的一个精神病患者。他没有任何政治目的,只是骚扰。幸亏倪徵处理得及时,没有发生爆炸。不过,据说药量不大,即使爆炸,威胁也不是太大。但是,倪徵面对突发事件的敏锐和冷静,还是令其他法官赞佩不已。

在国际法院,倪徵除了办理具体的案件外,社会活动也很频繁,经常参加中国驻荷大使馆的活动、接待到海牙访问的中国人,也常代表国际法院参加国际会议。

1994年2月,倪徵结束国际法院法官的9年任期后回国。对他在国际法院的工作,任期内的三位院长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他是国际法院“工作中的支柱之一”,更称赞他是“一位伟大的法官”。

在倪徵去世后,前任院长、美国法官施韦贝尔在唁函中说:“倪法官在国际法院的工作堪称样板。”未曾谋面的后任、国际法院书记官长库富侯尔更从各个方面为倪徵作了总结:倪法官将在今后许多年内被国际法院内有幸与他同事的人们怀念着:他们不仅在司法事务上,而且也在如何为人方面分享了他的高见卓识、他的敏锐智力,加上他广泛的经验和阅历,使他成为国际法院内备受尊崇的人物,而他的甚为突出的高尚品格和仁爱精神更加深了人们对他的尊爱。倪徵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位国际法院法官。在他之前,在长达18年的漫长岁月里,国际法院一直没有中国法官。因此,他的上任,在世界华人中引起的震动和惊喜是不言而喻的。他们通过他,了解国际法院的工作程度,更了解中国国内的法制建设情况。

1985年,也就是倪徵就职的第一年,印尼在荷兰的华裔法律工作者就邀请他给他们介绍中国法制史。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律师和公证师,也有检察官和法律教授,有的律师是荷兰政府机关或公司、团体的法律顾问。这次活动在华人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莱斯维克举行,有近百人参加。倪徵用英语从中国古代法制讲起,提到古代法律以刑法为主,连两邻相争一鹅这样的纠纷也要由县丞裁决。他说:“这样断案,民刑不分。”接着,他讲到中国近代法制概况,提到“领事裁判权”。当然,他更多地涉及当代中国法律,特别是介绍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制定的一系列新法典。最后,他说:“中国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等地设立了经济特区,有利于外来的投资和开发。这些地方同时也是主要的侨乡,欢迎华侨、华人回去看看。”这个时候,他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工作者,也成了一个使者。

1991年,倪徵又一次应邀在莱斯维克为海外华侨华人讲授中国国籍法。国籍是他们很关心的一个法律问题,特别是那些具有双重国籍的华人,常常遭遇国籍的尴尬。比如,他们有心选择中国国籍,但这对他们在海外的事业不利;如果选择外国国籍,又担心被国人斥为“不爱国”。倪徵追溯了中国从清末以来国籍法的演变过程:1909年前,清政府颁布的国籍法采取“血统主义”,子女的国籍从父;1914年北洋政府和1929年国民政府沿用了血统主义原则,但国民政府另外规定,具有双重国籍的人,如愿放弃中国国籍,须经内政部同意。1980年,新中国颁布的国籍法,只承认一人一籍,不承认双重国籍。这样一来,凡选择居留国国籍的华裔可以在居留国安居乐业,同时仍旧可以同祖国及亲友自由往来而不受束缚和歧视。

1994年2月,倪徵在国际法院的任期届满。此时,他已88岁。离任前两年,法院经办的案子明显增多,有利比亚诉英美两国关于交出炸毁飞机罪犯案、波黑诉南斯拉夫灭种罪行案、利比亚和乍得陆地边界案等,大多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无一不卷帙浩繁、错综复杂。尽管倪徵年事已高,健康状况也令人堪忧,但他勉力以赴,从未懈怠,真正做到了善始善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