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案卷所列事实表明,被告人张某以拳击受害人眼睛,致使受害人眼部受伤,医院诊断为“急性充血性青光眼”。众所周知,“青光眼”是一种眼病。《辞海》中“青光眼”的定义是:眼内压升高严重损害视力的眼病,有急性和慢性之分。急性者主要有眼痛、剧烈偏头痛,甚至恶心、呕吐、视力急剧减退、眼红和瞳孔扩大等症状;慢性者也有眼胀、头痛,但症状一般并不显著,发作时可在灯光周围发现红晕,视力逐渐消失。使用缩瞳剂对本病有效,但关键措施在于早期诊断和早期治疗。
这种疾病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受害人的青光眼是怎样造成的?是原来就患有青光眼病,还是因拳击伤害所致?被告人张某拳击受害人,到底能不能打出“青光眼”?带着这些疑难问题,检察官走访了眼科专家,终于弄清了“急性充血性青光眼”属于急性青光眼,可以由外伤引起。由于准确掌握了“急性充血性青光眼”的定义,因而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打下了基础。
所谓定义,是通过揭示概念的内涵来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我们给某个概念下定义,就是用精练的语句、简明的方式将这个概念的内涵揭示出来。实际上就是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例如:
①法律规范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②伪装现场即是指犯罪分子作案后,为了毁灭罪证,逃避打击,转移视线,嫁祸于人,以假象掩盖事实真相,有目的改变作案现场状态。
③所谓赌博罪就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④单务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而他方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的合同。
⑤安全规程是国家、企业、事业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而制定的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⑥安乐死就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渡过死亡阶段,终结生命的全过程。
上述六条定义,分别揭示了“法律规范”、“伪装现场”、“赌博罪”、“单务合同”、“安全规程”、“安乐死”这六个概念的本质属性,使我们能够确切地理解和使用这些概念。
定义由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三个部分组成。被定义项就是需要通过定义来揭示其内涵的概念,或是通过定义来说明或规定其词义的语词。定义项就是用来揭示被定义概念内涵的概念,或是用来说明或规定被定义语词意义的语词。定义联项是用来联结被定义项和定义项的概念。
在前面所列第五个定义中,“安全规程”是被定义项;“国家、企业、事业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而制定的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是定义项,“是”是定义联项。
从以上所列举的六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在语词表现上被定义项常常是一个词或词组,定义项往往是一个短语或语句。定义联项常用“是”、“就是”、“即是”、“所谓……就是”等等语词表达。
定义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Ds就是Dp
Ds——Dp
下定义既有揭示概念内涵的定义,又有说明或规定语词意义的定义。按照标准,就有真实定义和语词定义之分。
(1)真实定义:就是揭示概念内涵,即揭示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的定义。真实定义的一般方法是属加种差定义法。这种方法在本书的前言中我们已经提到过,其结构形式是:被定义项=种差+邻近的属概念。例如:
①警察就是国家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的武装力量。
②亲属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关系。
分析以上两例,我们可以看到,使用属概念加种差方法下定义时,首先必须找出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这类事物邻近的属概念,再找出这类事物的种差。所谓种差,就是这一类事物都具有,而同一个属中其他类事物都不具有的本质属性。例如在例①中,我们给“警察”下定义时,首先找出“警察”邻近的属概念“武装力量”,然后再找出“警察”的种差,即它的本质属性“国家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把二者相加,就可以作出“警察”的定义:“就是国家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的武装力量”。同样,在例②中,我们给“亲属关系”下定义时,首先找出邻近的属,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加上“亲属关系”的种差,即本质属性是反映了“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其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完成对“亲属关系”的定义。
(2)语词定义:就是指说明或规定语词意义的定义。语词定义不是种差加属概念的定义。语词定义实质上只是通过揭示语词的涵义来明确概念的一种逻辑方法。其目的是弄清楚语词的含义,更好地了解所表达的概念。语词定义通常使用的方法有语词的说明、描述和解释等。例如:
①过失犯罪指的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
②“大辟”就是我国古代隋朝以前对死刑的通称。
分析以上二例,我们可以看出:例①的定义,是对过失犯罪所包含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两种情况所作出的说明;例②定义则是对“大辟”这一古代刑罚所作的解释。
应该指出的是,在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着一种规定的语词定义。这种规定性,是由法的规范性、解释法律的权威性和一定的强制作用所决定的。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制定法律条文时,立法者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常常对某一个语词所表达的概念作一个统一的解释。这样,各级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在执行有关法律时就不会发生混乱,也不会因对某一个语词在法律上所表达的特定含义的不同解释,而出现在定罪、量刑方面的重大差异。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法定代理人”这个概念,就给它规定了一个含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通过这一规定,对“法定代理人”这个概念在法律上确指的对象予以明确。凡规定中有的对象就是,规定中没有的对象就不是,在实施中不会引起混乱。
又如,我国刑法中关于“重伤”这个概念,也规定了它的特定的含义:
刑法第八十五条中本法所说的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重伤”这个概念显然是含混模糊的。因人或职业的不同,可以作不同的解释。这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对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予以定罪、量刑都有直接的影响。因此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一个含义,就可以使各级司法机关在执行中有一个统一的解释。这正是法的规范性的一种体现。
在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使用规定的语词的定义是很多的。如“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告诉的才处理”、“成年人”、“以上”、“以下”、“以内”等等,都是规定的语词定义。并且法律条文中规定的语词定义,又因地区、国家的不同,对同一法律概念,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这个概念,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有的国家则把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等,也包括在“当事人”这个概念中。
规定性的语词定义集中体现了法的解释的权威性以及一定的强制作用。
在司法工作的实践中,是经常使用定义思维的。只有正确地、恰当地给事物下定义,才能使我们的思维更加严谨,处理具体案件不犯或少犯错误。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定义时我们应该注意掌握这两个问题:
(1)运用真实定义时必须掌握其结构上的特点。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真实定义的方法就是属加种差。使用属加种差方法下定义,在其结构上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被定义概念反映的对象范围包括几种不同情况,它们各自都具有不同的本质特征,但是种差不能把多种情况概括为一种,只能利用“或者”一类的语词加以连接,分别列出。这时种差所揭示的是被定义概念的外延。
例如,“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是主犯”。这个定义揭示了“主犯”的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对照定义所揭示的两种情况,只要符合其中的一种,就可以确定他(她)是“主犯”。
二是被定义概念反映的对象必须具备若干种必要的条件。这些条件缺一便不能构成定义。
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作了以下定义:“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这个定义就规定了贪污罪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①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③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贪污罪。
(2)运用语词定义时必须掌握所涉及的各种具体的科学知识。由于我们司法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以语词定义的运用也更为广泛。而语词定义在使用时往往直接关系到各门具体的科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请看这样一个案例:
辽宁锦西市人民检察院在付某伤害一案出庭公诉时,辩护人突然提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用棍子打在受害人头部左侧,为什么受害人右蛛网膜出血?”这个问题一提出,出庭旁听的群众也都感到非常奇怪。由于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认真学习了医学知识和物理学知识,所以在答辩时简明扼要地给“蛛网膜下出血”下了语词定义。他指出,所谓蛛网膜下出血,一般是指由于外力作用造成人的眼球蛛网膜下出血。最常见的原因是头部钝器伤,它可以局限于打击的部位,也可以发生于打击的对侧部。从力学角度看,震动的传播受到阻力则产生反作用力。因此当受害人头部左侧被打,冲击波传到右侧,受右侧颅骨阻止,形成反作用力时,造成右蛛网膜下出血是不足为怪的。这在医学上叫对冲性蛛网膜下出血。本案公诉人的答辩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在本章开始时提及的对“急性充血性青光眼”所作的定义,也是正确掌握了专门知识的结果。
为了确保给概念作出全面的定义,除了必须掌握下定义的方法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以外,还必须遵守下定义的下述四条规则,否则还有可能会犯逻辑错误。
(1)定义项与被定义项必须相应相称。
定义相应相称,指的是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完全重合,二者具有全同关系。违反这条规则,主要会出现“定义过宽”、“定义过窄”等逻辑错误。
“定义过宽”就是定义项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的外延。例如:
工伤事故就是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
这个定义就犯了“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正确对工伤事故下定义,应表述为:工伤事故是企业干部职工在生产区域中发生、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定义过窄”就是定义项的外延小于被定义项的外延。例如:
商品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这个定义就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实际上在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社会形态都存在商品经济,因而把“商品”局限于资本主义一个社会形态是错误的。
(2)定义项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
定义是用定义项去揭示被定义项的内涵的。如果定义项中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项,那么定义项就达不到明确被定义项的内涵的目的了。违反这条规则,就会出现“同语反复”和“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同语反复”就是在定义项中直接包含了被定义项。例如:
民法就是民事法律。
这个定义的定义项直接包含了被定义项,并没有揭示出“民法”的内涵。
“循环定义”就是在定义中间接地包含了被定义项。例如:
原因就是引起结果的事件;结果就是原因引起的事件。
这两个定义即构成循环定义。
(3)定义联项必须是肯定的。
给概念下定义,目的在于揭示被定义概念具有什么内涵。如果定义联项是否定的,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定义用否定联项”的逻辑错误。例如:
刑法不是民法。
自杀不是他杀。
经济特区不是政治特区。
这三个定义分别都没有揭示出“刑法”、“自杀”、“经济特区”的内涵,所以也都没有能对这三个概念起到定义的作用。
(4)定义必须用清楚确切的概念。
定义要揭示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就要求表述定义项的语词必须清楚、确切、科学。如果定义项所使用的语言晦涩含混,或含有比喻,就不能达到明确概念内涵的目的,就会犯“定义含混”或“定义用比喻”的逻辑错误。例如:
司法干部是经济建没的保护神。
共产党员是人民的公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