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随着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形势的不断发展,这部刑法典的某些规定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就逐步反映出来。特别是同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正在逐步开展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实践产生了距离。表现在诸如由于社会治安状况的变化,对有些严重刑事犯罪如何按刑法进行严厉打击;在经济建设和经济交往中如何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入,一些国际性犯罪的渗入和我国早已禁绝的一些丑恶现象的重新出现如何进行惩治和打击;党和国家的一系列刑事方针、政策,在执行刑法中如何加以体现等等。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刑法典中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规定,从而给刑事司法带来了困难,出现了无法可依、执法不一、打击不力的问题。这样,历史的发展,迫切需要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补充,以适应刑事司法的需要。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特别刑法规范,包括单行的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条款,对刑法典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和这些特别刑事规范的实施也作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所有这些法律、刑法规范和司法解释使刑法典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使刑事法律规范得到了丰富和加强。
十多年来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过程,都是辩证思维中逻辑的与历史的相统一的方法的体现。不仅立法中如此,司法工作中同样是这样。如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如何处理发生在乡镇企业中的经济犯罪案件?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总结出了“打击、服务、保护、促进”的八字方针,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与推广。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精神传达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了迅猛发展。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已经深入人心。在这样的形势下,全国的司法机关纷纷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了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为经济工作保驾护航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这也都是运用逻辑的与历史的相统一的思维方法的结果。
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一方面是客观变化着的现实运动的反映,另一方面也是人们的认识达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可以这样说,任何一种决策,如果是正确的、合理的,它都符合理论上的逻辑程序,同时也是建立在对象的现实历史的基础之上的。我们运用这种方法,必须注意从客观实际出发,坚持从司法实践中获得新的信息,使理论符合实际,必须真正地把逻辑的方法同历史的方法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逻辑的与历史的相统一的方法在我们的认识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
(3)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
这是指从简单的抽象规定性出发,通过一系列的中介转换过程,使之上升到复杂的、全面的、系统的恩维具体,以形成一个反映研究对象整体的理论体系。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中的“抽象”,是指思维中的抽象,也叫理性抽象。它是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属性和关系的抽象思想或抽象规定,如对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规定。这种抽象思想或抽象规定是从复杂整体中抛开其它一般属性和关系而抽象出来的。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中的“具体”,是指思维中的具体。这种思维中的具体是客观事物各种一般规定性统一的反映形式,是各种抽象思想所组成的完整思想,它再现了客观事物的整体。这种具体具有两个最明显的特点:一是复杂性和全面性,即揭示了客观事物的一切联系和中介,从整体上再现了客观事物。二是深刻性,即思维的具体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地反映着客观事物。
从广义上说,司法工作者依据法律条文,分析处理具体案件,都是在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因为任何犯罪行为,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在犯罪这一点上就都是共同的。但是同样一个罪名,不同案件中的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决不会全部相同,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之处。我们在分析研究案情时,既要看到它的共性,更应掌握其特殊性。就是说要正确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思维方法。否则,诸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是很容易出现的。请看这样两个案例:
某甲个人购买的20只球阀,通过一家集体工厂的经营部销售。按协议,销售货款到帐后该厂经营部收取少量管理费并代扣税金,其余均交某甲。20只球阀售出后,2400元货款到帐。一年后,该厂经营部主管会计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汇票的方法,将款占为己有。司法机关对经营部主管会计是否构成贪污罪发生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主管会计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管理的财产,数额较大,应按贪污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主管会计不能构成贪污罪,因为这2400元只是集体帐上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公共财产。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实质上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物,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两种意见的焦点,在于怎样理解集体帐上的个人财产。实际上,基于国家、集体对其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负有保管、赔偿等义务,从确保国家、集体利益免受损失的角度出发,刑法第八十一条作出了国家、集体等有关单位在“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的明确规定。其内容表明,任何以此为对象实施的侵害行为,都是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以,主管会计理所当然地构成贪污罪。
港客张某从香港来大陆。入境时,海关工作人员询问其是否带有违禁品?张说没有。检查张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发现了疑点。后在其箱子的夹层内查获手枪二支,子弹四百发,黄金六两等物。
本案应如何定性?从张某非法携带违禁物品入境的事实看,似乎应定走私罪。但是他携武器、黄金入境动机是什么?有无其他目的?经查,原来大陆刑释人员刘某、贾某密谋组织反共的“中国近卫军”,伺机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因缺少经费、武器,向香港敌特组织求援。香港特务组织特制一只盒子,内暗装手枪、子弹和黄金,并用重金雇佣张某携带入境。张某原系解放初去香港的地主,出于对我党和政府的不满和贪图重利的心理,明知受托携带的是违禁品,而且是交特务分子进行反革命破坏使用的,却甘冒风险予以承诺。最后按刑法第九十七条二款,以资敌罪对张某处刑。
上述两例都是在适用刑法中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方法的实例。
抽象相对整个辩证思维来说仅仅是起点,而具体则是相对的终点。辩证思维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抽象的规定性必须通过一定的中介转换才能上升为思维具体。这一过程一般包括三个环节,即上升的起点、中介和终点。
首先是起点的确定。起点是上升过程的基点,它反映了对象中的最一般、最简单的特征,是包含整个上升过程的基本依据的东西。如某案件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其次是上升的中介。中介是逻辑的中介,它是起点到终点之间的中间环节,兼备抽象和具体的双重特性。如我们对刑事案件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后果的分析。
第三是上升的终点。它使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思维进程相对完结,它是多种规定性的系统体现,具有相对完备性的特征。如我们对某刑事犯罪案件的准确定性和确当处刑。
应该指出的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并不是一种孤立的方法。运用它必须同时运用从具体上升到抽象的方法以及其他辩证思维的方法,并以此为基础,才能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