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系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经理,因犯受贿罪,检察院对韦某提起公诉。开庭审理本案时,辩护人发表辩护词说,被告人韦某在其女儿结婚时收受某甲等四人赠送的钱物,起诉书也认定为受贿不妥。并由此提出:“现在人们经常谈起,作为一个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的公民,还能不能有正常的礼尚往来?”
实际上,在他的辩护意见中隐含着这样一个简单枚举归纳推理:
韦在女儿结婚时收受某甲的钱物,起诉书认定是受贿;
韦在女儿结婚时收受某乙的钱物,起诉书认定是受贿;
韦在女儿结婚时收受某丙的钱物,起诉书认定是受贿;
韦在女儿结婚时收受某丁的钱物,起诉书认定是受贿;
所以,韦在女儿结婚时收受所有人赠送的钱物,起诉书都认定是受贿。
依据这个结论,辩护人又进一步推出了“既然韦某在其女儿结婚时接受的钱物都认定为受贿,那么,担任一定职务,握有一定权力的公民,就不能有正常的礼尚往来。”很显然,这个结论是错误的。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性知识的前提得出一般性知识的结论的推理。它的前提是一些关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判断,而结论则是关于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性判断。归纳推理的结论超出了前提所陈述的范围(除完全归纳推理外),因此,归纳推理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一般具有或然性。
例如,公安机关在长期的侦查工作中发现:
甲地水面呈仰卧状态的浮尸是女尸;
乙地水面呈仰卧状态的浮尸是女尸;
丙地水面呈仰卧状态的浮尸是女尸;
所以,凡呈仰卧状态的浮尸是女尸。
在这里公安机关根据部分呈仰卧状态的水面浮尸是女尸,推出所有呈仰卧状态的水面浮尸都是女尸的结论,运用的就是一个不完全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二者在我们的思维中同等重要。正如恩格斯所说:“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
就认识的进程而言,人们首先认识个别事物,利用归纳推理从许多同类的个别事物中发现共同点,从而得到一般性的规律。
如法医对溺水死亡者进行检验发现:
某甲溺水而死,其乳突小房粘膜出血;
某乙溺水而死,其乳突小房粘膜出血;
某丙溺水而死,其乳突小房粘膜出血;
……
所以,凡溺水而死者,其乳突小房粘膜都会出血。
在掌握了一般规律的基础上,人们再以确认了的规律为指导,利用演绎推理更深刻地认识个别事物。
如在某火灾现场清理出丁某尸体。经法医检验丁某口鼻无烟痕,遂作如下演绎推理:
凡被焚尸体口鼻内无烟痕者,焚前已死;
丁某被焚而口鼻内无烟痕;
所以,丁某焚前已死亡。
这个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凡被焚尸体口鼻内无烟痕者,焚前已死”,就是司法机关在观察分析了许多焚尸案例后,依靠归纳推理提供的。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就是这样循环往复,互相补充,使人们的认识逐步上升,逐步完善。
但是,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毕竟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推理。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思维进程不同。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个别,即从一类事物具有(或不具有)某一属性,推出其中的某个(某些)个别事物也具有(或不具有)这种属性;而归纳推理则是由个别推到一般,即从个别事物具有(或不具有)某一属性,推出与其同属的一类事物都具有(或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断定的范围不同,结论的可靠性也不同,演绎推理的结论断定的范围没有超出前提的范围,即前提蕴含了结论。因此只要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必然真。而归纳推理(除完全归纳推理外)的结论断定的范围超出了前提断定的范围,因而前提与结论仅有或然性的联系,结论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
传统的归纳推理根据前提中是否考察了一类事物的全部对象,一般可以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
完全归纳推理是分别考察了某类事物中的每一个对象,发现都分别具有某种属性,从而推出该类事物都具有或都不具有这一属性的归纳推理。
完全归纳推理的逻辑形式是:
S1——P;
S2——P;
S3——p;
……
Sm——P;
(S1——Sm是S类的全部对象)
所以,S——P。
例如:
奴隶社会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封建社会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资本主义社会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社会主义社会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都是阶级社会;
所以,在阶级社会里,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这就是一个完全归纳推理。前提是一些关于个别事实的判断,并列举了人类历史上阶级社会的全部对象。由于这些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而没有遇到相反的情况,因而得出了一个一般性的判断。
不完全归纳推理是根据某类事物中的部分对象是否有某种属性,从而推出该类事物中的全部对象都具有或不具有这一属性的归纳推理。在本章前面提到的“凡呈仰卧状的水面浮尸是女尸”、“凡溺水而死者,其乳突小房粘膜都会出血”两例,运用的都是不完全归纳推理。
不完全归纳推理根据是否揭示了对象和属性之间的因果联系或其他必然联系,又可以分为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和科学归纳推理。
二者的联系是:
第一,前提都只是考察了某类事物的部分对象,都是不完全归纳推理;
第二,科学归纳推理是在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基础上,找出对象与属性的必然联系。科学归纳推理是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在认识上的升华,它离不开简单枚举归纳推理。
二者的区别是:
第一,结论的可靠程度不同。简单枚举归纳推理仅以未发现反例便作出结论,是建立在经验知识基础之上的;而科学归纳推理是经过实验,并分析出事物与属性的必然联系后作出结论的,因而结论的可靠程度大大高于简单枚举归纳推理。
第二,前提考察对象的数量与结论可靠程度的关系不同。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前提的数量越多,结论越可靠;而科学归纳推理前提的数量与结论的可靠程度关系不大,它的结论的可靠程度主要取决于是否真正找到对象与属性之间的必然联系,因而它的前提有时可以少到一个。比如“解剖麻雀,典型分析”,通过对某个典型事例的分析得到结论。
归纳思维在司法工作中是经常运用的。例如1983年4月,江苏省镇江市委、市政府大院内同时发生三起失窃,三个部门的窗条被扳开,二十多张办公桌、柜被撬,被窃物品价值二千余元。现场仅提取到一些撬压痕迹和一枚军用解放鞋的脚印。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将当年二月以来发生而未破的十一起扳窗条盗窃案拿来分析,发现其中六起与这次发生的窃案有以下共同特点:①作案时间都在深夜;②袭击目标都是内部单位;③进入现场均为翻墙、扳窗条;④撬锁部位都在左下方;⑤均为戴手套作案;⑥现场遗留足迹均为大波浪纹底的军用解放鞋;⑦盗窃的物资主要为现金、票证及便于携带的少量物品。
在对案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将在逃的盗窃犯白镇平在镇江市所作的四件盗窃案相比,发现同样具备上述七个共同点,从而认为这批案件可能都是白镇平所作。当将流窜在外的白镇平捕获归案后,证实了以上的归纳推理。
1991年底至1992年4月,仅五个多月时间,河南省新乡边续发生十一起撬盗保险柜案件;
1991年10月3日新乡市所属辉县南寨乡第二轴承厂保险柜被撬,丢失现金5000元,公债券1.5万先;
1991年10月14日,新乡市外贸畜产品公司财务科被盗,保险柜被撬开,被盗走现金4000元、朝鲜币3.8万元、港币存折2000元、人民币存折4000元;
1992年4月4日,新乡肉联厂财务科保险柜被撬,被盗走现金3400元,汽油票5312升。
……
这是一连串保险柜被盗案记录。
新乡市公安局多次召开县、区公安机关负责刑侦的领导会议,认真研究分析案情。经过讨论,他们认为这十一起案件有六个相似之处:①作案目标全是人们认为很安全的保险柜;②作案手段都是使用特制工具打开柜门;③作案时间均选在夜深人静时;④大多数现场留有横条纹球鞋印;⑤案犯胆量较大,当被人发现逃跑后,又在另处作案;⑥作案时均戴手套,很可能有犯罪前科。
新乡市公安局经归纳思维后作出判断,犯罪分子可能是新乡本地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团伙作案,其中一人身高1.70米左右,体能好,善攀援,懂保险柜知识。根据作案时间的连续性、作案手段的相似性及现场遗留痕迹的同一性,他们果断决定,将十一起案件并案侦察。他们很快突破了全案,将郭世亮、郑炳彦等六名罪犯捕获。
在运用归纳推理进行思维的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逻辑错误是以偏概全。这是一种仅根据部分情况或偶然的联系就推断出一般性认识的逻辑错误。对这种从部分事实推导出错误的一般性结论的情况,也可以称之为“轻率概括”。本章开始时所述韦某受贿一案,辩护人之所以会推导出“担任一定职务,握有一定权力的公民,不能有正常的礼尚往来”的错误结论,就是因为他在运用简单枚举归纳推理进行思维的过程中,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
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是根据某一属性在同类的一些对象中不断重复,而没有遇到与之相矛盾的情况,从而对该类对象作出一般性结论的推理。在枚举过程中的重复性和无矛盾性,是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最重要依据。由于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所得到的结论是或然性的,所以如何估价它的可靠程度,就是我们应该十分注意探究的问题。实际上,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在运用时必须广泛枚举,大量搜集能够证明结论的事实。所考察的事实材料愈多,根据愈充分,结论的可靠性就愈高。反之,所考察的材料愈少,结论的可靠性就愈低,甚至可能是虚假的。
在韦某受贿一案的法庭辩论过程中,检察官以事实材料分析了关于“礼尚往来”的问题。检察官明确指出:被告人韦某为女儿办结婚酒席十一桌,每桌十二人,共有一百二十余人赴宴。被告人韦某收受了宾客的大量现金及照像机、毛毯等高档商品。对其中绝大多数人赠送的钱物,我们都认为是正当的礼尚往来。这说明了我们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保护所有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包括正常的礼尚往来的权利的。辩护人仅以起诉书指控韦某受贿犯罪事实中女儿结婚收受财物部分,即提出“担任领导职务,握有一定权力的公民不能有正常礼尚往来”的观点是思维方式上的错误。检察官又当庭宣读证据材料,阐述某甲等四人在被告人韦某女儿结婚时送礼的贿赂实质:
证据一某甲:“我们其实不认识韦的女儿,他女儿结婚我们之所以送钱,是为了使韦对我们有个好印象,将来在建筑业务上能照顾我们。”
证据二某乙:“1987年5月,韦的女儿已经结过婚了,但为了靠近韦经理,我们仍以礼金的形式送去四百元。因为不送钱去,业务接不到手。”
……
由于该院检察官在韦某受贿一案出庭公诉时,注重了在犯罪事实和思维方式两个方面予以答辩,从而有力反驳了辩护人精心准备的辩护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