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陆续增加设置了一个职能部门:民事行政检察厅(处、科)。在强调国家机关精简机构,以适应改革开放需要的今天,检察机关为什么还要增设这个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实践证明,这种监督与制约作用,对维护法制尊严、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完全必要的。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主要形式有:法纪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而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内,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仅仅停留在对刑事犯罪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和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实际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既包含刑事审判,同时还有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与之相适应,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也应该分为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由此看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增设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完善其法律监督职能,逐步形成合理、科学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实在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一种必然要求了。
我们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所涉及的内容分为法纪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再把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分为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运用的就是划分的思维方法。
所谓划分,是通过揭示概念的外延来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
划分所揭示的是概念的全部外延。具体说,是以对象的一定属性作标准,将一个属概念的外延分成若干个并列的种概念的逻辑方法。例如,要明确“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这个概念的外延,就可以根据审判活动的内容,把它分为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监督、行政审判监督三种。如果仅限于刑事审判监督,就没有能揭示出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全部外延。
划分是由母项、子项和划分的根据三个部分组成的。被划分的属概念叫做母项。从母项中划分出来的各个种概念叫做子项。把一个母项划分为若干个子项,必须以对象的一定属性作为标准。作为划分标准的这种属性叫做划分的根据。
划分的根据,可以是一个属性,也可以是一个属性组。例如在土改时,划分农村阶级成份所根据的划分标准,就是一个属性组,它包括:有无土地、有无生产工具、是否参加劳动、有无剥削行为等。依据这些属性把农村阶级划分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等。
同一个概念可以根据不同的属性进行不同的划分。例如对“证据”这个概念可以根据证据与主要犯罪事实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又可以根据证据的不同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又如对“法律”这个概念,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律是否成文,又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是否为本国制定,还可分为“本国法”和“外国法”等等。再如“死亡”这个概念,在司法工作中通常把它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而在医学上一般分为“生理性死亡”和“病理性死亡”。总之,究竟采用哪一种属性作为划分的根据,要根据实践需要来决定。
划分的主要类型有:
(1)一次划分和连续划分。
依据划分的层次不同,划分可分为一次划分和连续划分。
一次划分是指包括母项和子项两个层次的划分,也就是对被划分的概念一次划分完毕。例如:把“人”这一母项划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把“思维”这一母项划分为“形象思维”“抽象思维”和“灵感思维”;把“犯罪”这一母项划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这样母项和子项两个层次一次划分完毕,这些都是一次性划分。一次性划分是最常用的划分法。
连续划分是说,把被划分的概念划分为若干子项以后,再以其子项为母项继续进行划分,这样连继划分下去,直到满足实践需要为止。例如,我国刑法将“刑罚”这一母项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后,再继继把“主刑”作为母项,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并把“附加刑”作为母项,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这就是连续划分。连续划分完整严密地揭示了概念的外延,可以使人一目了然,掌握全貌。
(2)二分法和多分法。
根据每次划分的子项数量不同,划分可分为二分法和多分法。
二分法是以对象有无某种属性或属性组作为划分根据,将一个属概念分为一个正概念和一个负概念的划分。例如根据人的行为的合法与否,将“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根据子女是否为夫妻结婚所生,将“子女”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根据车辆的动力结构的不同,将“车辆”分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等等。二分法的掌握简单易行,这是它的优点。但是在运用二分法所得到的子项中有一个是负概念,而负概念只是反映对象不具有某种属性,并没有揭示出其具有某种属性,这是二分法的不足之处。
多分法划分是一次将母项划分为三个以上子项的划分。例如,把“刑事证据”这一母项一次性划分为:①物证、书证;②证人证言;③被害人陈述;④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⑤鉴定结论;⑥勘验、检查笔录等六个子项。把“人种”这一母项一次性划分为“黄色人种”、“白色人种”、“棕色人种”、“黑色人种”等四个子项,这都是多分划分法。多分法划分的优点就在于划分后得到的种概念都是正概念,可以完全明确属概念的外延。
划分不是分解,也不同于分类。
首先我们来看划分与分解,二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划分是根据实践的需要,以对象的一定属性作标准,将一个属概念分为若干个并列的种概念。划分的母项与子项之间是属种关系,子项必然具有母项所反映的对象的全部本质属性。例如:我们可以把“交通事故”分为“航空空难事故”、“火车颠覆事故”、“轮船碰撞事故”、“汽车伤人事故”等,其子项各种事故都具有母项“交通事故”所反映的全部本质属性,而且划分的子项可以用母项的名称去指称,即我们可以把“航空空难事故”说成是“交通事故”;“轮船碰撞事故”说成是“交通事故”。分解则不同。分解是把一个反映整体的概念支解成许多个反映部分的概念。其中每一个部分概念不必然具有整体概念所反映的全部本质属性。例如,把“检察院”分解为“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等,把“人”分解为“头”、“手”、“心”、“肺”等。而且所分解的各个组成部分也不能用整体的名称去指称。即我们不可以把“法纪检察科”说成是“检察院”,也不可以把“头”、“心”说成是人。
再看划分与分类。划分与分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分类是根据对象的本质属性或是显著特征将对象分为若干个子类,使每个子类相对于其他子类都具有比较确定的地位。划分是分类的基础,分类是划分的特殊形式。任何分类都是划分,但不是所有的划分都是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分类的根据和划分的根据在要求上不相同。凡是能够区别对象的一般属性都可以作为划分的根据。而分类则要求用对象的本质属性或显著特征作为根据。分类所依据的越是事物的本质属性,分类的价值就越大。二是划分的作用和分类的作用不同。划分可以从我们司法工作实践的需要出发,当某一案件办结,或某一实践过程完毕,这种划分就可能失去意义。而分类则能使人们的认识和知识系统化,并被固定在各门具体科学之中,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相当长的时期中都起作用。所以与划分相比,它具有系统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征。
划分思维是我们明确概念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逻辑方法。我们司法工作人员无论是说话行文表达思想,还是认识探究问题原因,都是经常运用的。请看这样一个案例:
在某风景区80米高的后山崖下,发现了某甲的尸体。经法医检验,某甲的死因为高空坠落伤,排除了死后被他人扔下山崖的可能。那么某甲死于何因?公安机关对此采用多分法划分,他们将母项“摔死”划分为三个子项:
①自动跳崖摔死(自杀)。
②被他人推下山崖摔死(他杀)。
③不慎失足跌下摔死(事故)。
这一划分为进一步查明某甲死因提供了思路。
要正确掌握划分思维的方法,还必须遵守以下三条规则:
第一,划分必须相应相称。
所谓划分必须相应相称,就是划分所得的各个子项的外延之和必须等于母项的外延,二者是全同关系。如果子项外延之和小于母项外延,就必然出现“划分不全”的逻辑错误;如果子项外延之和大于母项的外延,那就必然会出现“多出子项”的逻辑错误。此外,如果母项的外延和子项的外延交叉或全异,就会犯“划分交叉”或“划分全异”的逻辑错误。例如:
“直系亲属可以分为父、母、子、女”。这里划分出的子项中就少掉了“配偶”这个对象,犯了“划分不全”的逻辑错误。
第二,每次划分必须按同一根据进行。
所谓按同一个根据划分,就是说在每一次划分中,划分所依据的标准只能是一个,不能同时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如果每次划分的根据不同一,划分的子项就会混乱不清,就会犯“混淆根据”的逻辑错误。但是在连续划分中,只要每次划分按照同一根据进行,在不同的层次进行的划分,根据可以不同。例如:把“人”分为“男人”、“女人”、“中国人”、“外国人”就同时采用了两个标准,一是以人的性别为标准,二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这就犯了“混淆根据”的逻辑错误。
第三,划分的子项必须互相排斥。
所谓子项互相排斥,就是各个子项之间是全异关系。如果划分出的各个子项不是全异关系,不互相排斥,那么就会有一些概念既属于这个子项,又属于那个子项,就会引起混乱,必然会出现“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例如,把“人民法院”划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这一划分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不能互相排斥,而是相容关系,所以这个划分是错误的,它犯了“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