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后,吴父在家收到小吴由西安发来的第一封信。儿子在信中说已被公司录用,试用期3个月,每月工资初定为450元。现在要和公司签订两年的用工合同,需要一次性交清2400元保证金和300元的上岗培训费,合同保证金一年后退还。信中还再三强调,这2700元的“保证金及上岗培训费用”务必于3天内汇到,如款汇迟了就会失去这次机会。但自始至终,儿子都没有讲这家公司经营什么业务,公司安排他搞什么具体工作。
收到儿子的来信,当父亲的自然欣喜不已。为了儿子的美好前途,全家人马不停蹄地东挪西借,好不容易地凑足了钱,按时将钱汇去。一个月后,吴家终于盼来了儿子的电话。儿子讲,由于公司说没有收到“合同保证金”,他没能和公司签上用工合同。在西安生活不下去,他想回家,让家里速汇300元车费过来。吴父仍按儿子说的账号汇了300元。不料第二天接到一个自称是儿子同事的电话,说小吴在西安发生了车祸,伤势相当严重,正在医院进行抢救,需家中汇款5000元救急。
接到电话,全家人都急了,赶紧找人髙息借贷了5000元钱。凑足钱后,他们仍不知是对方设的连环套,只是怕汇款误事,又想见到儿子,吴父便决定送钱到西安,顺便看看儿子的伤情。
三天后,吴父到了西安火车站。他一连打了几十个传呼,约好接站的人也没有出现。5个多小时过去了,已是当晚8点多。对方通知吴父到一农贸市场门口见面。吴父赶到那里,却遇到两名持刀青年,抢去了身上所有的钱。深夜,吴父人地两生又身无分文,只得边走边问,步行到火车站,忍饥挨饿偷扒货车回到了家。吴父受此打击,连急带气便病倒了。事情并未到此结束,在吴父病倒的日子里,该团伙每天都会打电话到村里,一会儿说小吴腿断了,医院要截肢;一会儿说小吴生命垂危,医院已下病危通知。总之是要家里赶紧汇钱,否则小吴难以活命。
过了一个多月,那帮人又从西安打电话过来说,这是最后一次通话,要求吴父速带5000元到西安来救儿子,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吴父感到事态严重,遂决定向警方求救。
在小吴被西安警方解救当夜,警方发现他身上藏有几个洋芋,问这是为什么,小吴说是他从伙房里偷来充饥的。小吴说,自从到西安,就没有吃过一顿饱饭。他边哭边讲了在团伙里的遭遇,从而揭开了这一传销团伙的黑暗内幕。
他们骗人的手法第一是吹嘘只要成为“公司”成员,就会得到一份清闲的工作。月工资700到900元,还有数目不菲的奖金,以此诱人上钩。
第二,到“公司”“应聘”后,就得按公司规定先给上线交2400元的“保证金”和300元的“培训费”,这样“应聘者”就取得了“上网资格”,就可以和上线坐在一起,他们让你谈你的家庭情况及所有认识的人的一切情况,否则就会遭到一顿暴打。
第三,他们了解到你的情况后,就会安排你给那些亲友、同学写信或打电话,会有陪同人员在一旁监视。当然,写信、打电话只能按他们规定好的去说去写,稍有不慎,说错了话,就会招来无情的打骂和处罚。如果拒绝,他们就把你关到另外的房间,几天不给饭吃,并派人给“洗脑”。
第四,他们还规定,“应聘”者交了2700元的“保证金”和“培训费”后,只能算是有了“试用期”,只有当你再邀请到另外两个人参加,你才能“转正”为该网络的正式成员。当你发展的新成员超过10人时,公司则会每月发给你2000元的工资;发展到35人时,公司就每月发你4000元;发展到50人时,发5000元,以此高额利益来刺激团伙成员诱骗更多的亲朋好友加入他们的团伙,求得滚雪球式的发展。
如果你发展不到新成员,他们就让你往家里打电话。打电话时,他们让你照着他们写好的纸条念给家里人听。电话打了,信也写了,如果家里还不往外掏钱,那么,什么车祸、大灾小病的都会从天而降。今天告诉你医院要医疗费,明天告诉你病危,搅得你家无宁日,不得不往外掏钱。更有甚者,由于家里人不再继续掏钱,有的“上网者”会一夜之间踪迹全无,从“公司”里消失。
从16岁少年小吴的上当受骗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
首先,天上不会掉下馅饼。从一开始,女同学郑某写给小吴的信就是他们给他设的圈套。先假装出于同情之心帮他找工作,骗他到西安,钻入他们的连环套中。但作为吴的家人,为什么不问几个为什么呢?郑某为什么会给小吴找这么好的工作?吴只有初中文化,对什么是电子商务都不懂,能胜任这份工作吗?小吴只有16岁,一个人闯西安,家里人放心得下吗?他们一个疑问也没有,就难免上当受骗。
其次,从交合同“保证金”“培训费”到“返家费”“住院费”等一系列费用,按常规都需要本人当面交清并索要收款手续的,而他们要求款汇到别人的账户上,这又是怎么一回事?钱汇了,对方不承认收到款,难道还不让人起疑吗?这些简单的常识,却被善良的吴父给忽略了,以致一而再、再而三地上当。
第三,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吴父再三上当,感到事态严重,求助于公安机关,实乃明智之举。如无此举,这伙害群之马不除,还不知他们要害得多少人家破人亡呢!
[附]关于惩治非法传销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发[199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决定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至迟应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取缔,并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严肃处理:
(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
(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人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而又稳妥地做好禁止传销经营工作。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髙度重视,加强协调,由一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厉查处违反本通知精神从事传销经营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坚决取缔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从事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工作;有关商业银行要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传销的危害性,公开揭露传销的欺诈行为,及时曝光典型的传销违法案件,教育广大群众提髙认识,自觉抵制传销经营活动,并对有关部门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报道。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禁止传销经营工作,既要态度坚决,行动积极,又要精心组织,稳妥实施,以保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1号,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