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居民防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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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假币诈骗(3)

老实巴交的表哥第二天便乘火车赶到了D市。他听说做假钞的生意,顿时便感到为难,一是风险大,二是自己手中也没有钱,三是吴某自己有钱不买,偏要让他买。一想到此次骗他来的理由,就更感到疑惑。

可是,吴某不仅自己能言善辩,娇妻也八面玲珑,她在一旁鼓起如簧之舌,信誓旦旦地指着脖上3000多元的金项链,说就是用这些假钞在当地最大的商场里买的。

张某此刻尽管心肠再硬,也经不住弟媳的鼓动,终于动心了,不过他和吴一样,不愿用自己的钱来冒风险,于是他拨通了山东省F市某大酒店的电话……

山东省F市。李女士在这里可以称得上是名符其实的女强人,已过不惑之年的她,文化程度虽不高,可是适应能力非常强。90年代她毅然放弃了铁饭碗,开始从事个体经营,后又承包了F市某大酒店,出任总经理,手头富裕了,还结交了当地的一些社会名流。然而,能人的性格使她在从事酒店经营的同时,暗地里还在做些倒买倒卖的中介生意。有一年春节,她为了推销一批滞销的衬衫,回到儿时离别的出生地安徽E市,通过各种渠道,她找到了儿时同学张某,在张某夫妇的帮助下,顺利地推销了那批衬衫。此后,李某回到山东,双方常常电话往来,联系密切。

李女士听说买假币,便明确表示这是一种违法买卖,不想干。可是张某一个劲地说没有多大问题,妻子用这种钱都在国营商店里买到了金项链。李又推说没有时间,张说来回不超过四天即可。

遗憾的是,这位奋斗了半辈子的女能人,此时经不住同学之情,面对1:3的暴利,终于同意了张的恳求。

李女士携巨款与吴、张二人会合后一同赶到广东。当晚,吴某便和“老林”通上了电话。“老林”听说他带了大买主来了,顿时喜笑颜开,很快提着个密码箱神秘兮兮地出现了。狡猾的吴某不让“老林”与李、张二人见面交谈,他把双方安排在他们分住的两个房间里,由他充当中间人,穿梭传递信息。

这次“老林”带了10万元的假币,面值全是百元的,收了3万元人民币,暗中给了吴2000元回扣,而吴按说好的1:3价格,给了李女士9万元假币。李明知吴某在里面做鬼,也拿他没办法。成交后,三个人便迅即离开了广东。路上,李给张某000元假币,作为他此次的辛苦费。

在打车去火车站的途中,打的费450元,李女士给了三张百元假币和150元的真币,司机看都没看就收下了。李大喜过望,她想南方人都未能分辨真假,到北方就更畅通无阻了。

在火车上,他们不停地用百元面值的假币买小东西,换回真币找头,一切都那样顺利。

列车进入江苏,停靠苏州站台。他们在售货亭里用一张百元假币买食品,售货员收钱时,发现此币有异,考虑到旅客上车,便先找了零头,然后拿出了验钞机检验,果真是一张假币。此时,李女士已经上了软席车厢。售货员当即找到该次列车乘警汇报了情况。

乘警接报后,立即对8号包房的旅客进行了检査。此时李女士大惊失色,几句盘问便露出了破绽。乘警当场在他们的行李中查出8万余元伪造的人民币。

编者点评

此案经媒体曝光后,人们都为司法机关严惩贩买、运输假币的犯罪拍手称快,同时也感慨不已。尤其是李女士,她这些年来可以说充分享受到了党的富民政策,她更应该遵纪守法,维护国家的利益。可是,她却经不住同学的友情,还有巨大的金钱欲诱惑,以牺牲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为代价来满足个人膨账的私欲,结果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人们的感叹在所难免。这是一个难圆的假钞梦。

善良的人们,请自重、自爱。

[附]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假币诈骗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法分则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6号自200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不足五千张(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五千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面额不满人民币四千元或者币量不足四百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