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来,厦门一带地方与我台湾相对,二者关系甚为密切已自不待言。如若本邦人欲开拓南清贸易,则必先于此地求得立足之地。且台湾统治秩序已与厦门地方之治乱盛衰实有莫大关联。但查居厦之本邦人经营事迹,乃感其愈加忸怩。本来厦门福州两地为五十年来英国投下巨资、排除百难所造之盛域,然查本邦人于此南清要地所收成绩仅如下文所示:
于厦开办商店之本邦人仅有九名,其中除台湾银行支店、三井物产会社支店(兼大阪商船会社代理店)二店,剩余七名本邦人之资本总额仅为一万余円。而居厦开店之台湾人则有八十余名,其资本总额约为七十五、六万円。当然,其中多有人为逃厘金税而入台湾籍。然于厦门一年总额可达两千万两之贸易大抵已入英国之手,美国德国次之,本邦人则资金薄弱不值一谈,于《马关条约》所获之专管租界任凭抛掷而空放之,毫无经营之迹象;且媾和条约第八条第三项明确记载“可于通商港口附近之各市场租借仓库”之所得权利亦至今尚未行使。与之相反,英国人依照利益均沾之原则,大肆享受该权利,譬如于石码镇(位于距厦门数十里处之河边,居于厦门同昌(漳)州府中间,与昌(漳)州府一样均可称作厦门之原料市场)租赁仓库,贮藏货物,大获条约所带来之利益。
此外,于福州英俄德法之商人亦拥有相当财力且大兴经营商业,掌握当地商权。对比之下,本邦人于此开商铺者仅有十四名,且资本总额仅为九千円上下。而居于当地之台湾人虽仅有九名,但其资产总额约有六万二千円。当地专管租界亦至今闲置无人着手用之于一事。
事态如斯,无论福建省抑或厦门全岛,如欲收之于我帝国版图,则首先应投其财力,并于商业交通之上树立帝国势力而后再行慢慢计划。若像今次一般直接做出威吓之举动以图占领当地,德义上暂且不谈,从其举动本身而言已甚为不妥,故而绝非上策。然,所幸小官此次出差至当地乃同总督提督等进行谈判,结果顺利与之缔结盟约,既已得于此打开对福建同盟之端绪,则决不可等闲视之,且须于日后仍需随时警戒注意。想来,视必要场合而践行此盟约虽极为容易,但眼下仍须尽力与盟约之国建好交情,渐次扩大盟约之范畴乃至辐射至整个福建省或浙江省,以图该地方一带之永远和平,并让其屈服于我帝国威力之下。日前有一福州当地巨贾在小官滞留当地之时,前来拜访称希望能于帝国专管租界内开办商店,并托付其生命财产于我国租界行政规则之下,但求能安全营业。当地清民于北清事件后听闻我帝国军队纪律严明,爱抚清人,故仰慕帝国国威而欲立于帝国治下。窃以为此乃不应错过之大好时机,依照前述盟约而于当地扶植帝国威信实乃今时今日最为紧要之务。有谣言称本邦人内外相应出没于南清各地,且秘密同孙逸仙等人相互联系似在筹划某事,且康有为等亦关联其中,大概欲以暴举而奏奇功。
查南清人之秉性乃知其与北清人稍稍相异,往往可于部分人士与学者间之慷慨之谈中听见南清人对满洲人之不满,但终究是仅有其意,而无其勇,故而缺乏可举事奏功之人物,即便偶兴骚动,亦仅仅是一群乌合之众之一时兴起所为,从无首领,亦无目的,每每遇事便归于我帝国诱导及煽动。清国人对帝国之怨恨素来于国际上酿成大害,但视情况亦可利用此等乌合之众而助帝国之暂时方策,但亦须注意彼等无赖汉及亡命之徒……措置为重中之中而欲奏将来之大功,可谓与等待黄河于百年之后清澈见底之举并无二致,如若欲得渔翁之利,则务必防范祸乱于未然,且好好把握今时今日之良机而不使其逸失,此外还需充分加强警戒。倘若当地之和平一时为人所搅乱,则厦门乃至整个福建之盟约及伴随盟约之将来之希望将皆化作泡影。且福建省自古以来便为清国和平之中心,长毛贼之乱兴起之时仅福建未受其害,但现今万一当地数百年来之和平状态为人所破坏,则维持对岸一带之政策将只剩绝望了。
文末特添附福州总督来函及该总督发送于厦门提督之牒文誊本。上陈下官愚见,谨作复命。
敬具:
明治三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办理公使,室田义文(印)
外务大臣 ,加藤高明,阁下
追白 特附如下文件,谨供参考。
一、福州总督来函中所载之本年夏天相互保护条约译文
二、侨居福州厦门两地之本邦人之姓名及其资产表
第一号,灭助洋清。
义和团为天地正气,受术于神传之于人,刀戟不入、枪子不中,掣云御风,进退自在,芟除洋人,歼灭洋教,由北迄南,所向无敌。此次团友,数百千人,捧神来此,大征同志。台湾割据,神人所怒,恢复把握,在此刹那。尔等投信,迅来秉兵,倘且迟疑,天刑立至。
光绪二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二号,闽浙总督来翰。
径复者,刻接台函,日前贵钦差转述贵国政府之意,系为两国格外辑睦,彼此互保平安,均已朋悉,兹将所至地方官函稿抄送,即希查阅可也。专此奉复,并颂。
第三号,闽浙总督,牒文。
拟致水师提台杨军门函稿
仁兄军门阁下:敬启者,昨有日本驻墨西哥公使室田君由厦门来省,谈及厦门地方刻下甚为安静,中国地方官竭力保护,固属无虞,但恐将来或有匪徒聚众滋事、扰乱地面,中国一时未克扑灭,则日本不能不派兵船前来,以期保护日本寓厦商民,兼防他国有藉端侵扰之意。是以特为商明,如果日本派兵来厦上岸时,只在该岛沿岸地方暗中防范,不上街进城,惊扰居民,所有中国驻扎厦门之兵,可与日本兵丁联络一气,其带兵官亦可与贵提督晤面,和衷商办,彼此保平安。但此系预防将来以外变乱之事,倘厦门地方并无实在危急情形,中国地方官力能保护弹压,而各国亦无别项举动如目前安静光景,则日本断然不遽行派兵来厦,免致民间惊惶,嘱将此意即函告贵军门知照,毋庸猜疑等语。弟查此次室田公使所商各节,实系诚心为好,并无别意,与本年夏间互相保护条约之意相符,中日两国邦交辑睦,彼此共保平安,最为有益。相应函达贵军门,请烦查照为荷。再闻康有为暨各种逆犯遣其党羽散布厦门一带,勾结匪徒实为可虑,应由贵军门多派将弁,严密访拏究办,勿稍大意至要。专此敬颂。
(附书四)
第四号,厦门领事馆附警部报告书。
明治三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凌晨一时二十分,宿于厦门山仔顶街本愿寺传教所之片贝治四郎前来紧急通报曰:现有暴徒正于本愿寺布教所纵火,彼处现已是一片火海,本人亦勉强由虎口脱险。听罢后小官乃先问其大致情况且禀告该事于贵官,而后为调查实情,又立刻率领巡警上原寅太郎奔赴火灾现场。途中于领事馆码头偶遇正在戒严之和泉舰小汽船当值……乃咨问其确切状况,对方答曰一小时前目见本愿寺起火且伴有十数声枪响乃察觉情况异常,但正欲报告于领事馆之时,火竟瞬时熄灭且亦再无枪响,遂决定推迟通报。听罢其描述后,小官乃思一如由现场逃出来之通报人所言,此次火灾绝非寻常。而后更断定此次事件应是近日由龙岩州流窜至漳州附近并大肆破坏、烧毁教堂之同群暴徒所为。另,市区之模样亦与平素有别,遂暂回领事馆且将于军舰小汽船上所闻及市区情况一并告之于贵官。约一时五十分,受命携大人所拟文件,率领巡警上原出发前往高千穗舰,二时二十分抵达后随即递交文件乃知高千穗舰与和泉舰皆须原地待命。之后又立刻赶往和泉舰,二时三十分之后一直于该舰舰长室待命。三时三十分,同水兵一分队、军官一名一道由和泉舰出发且于厦门港仔口街码头登陆,以小官为向导,途经木履街、二十四崎顶街、走马路街,于四时抵达位于山仔顶街之东本愿寺布教所。乃见该布教所已化作灰烬,所剩之处仅门内两侧佣人所住房间而已。然所幸仅布教所遭焚毁,两旁房屋虽为其近邻,但火势并未蔓延。尔后只见门前有灯笼两盏,上书“练永左哨六队”及“练永左哨七队”宇样,且有兵丁十余名。上前问其状况,彼等亦只知系恶汉纵火,赶至现场之时,纵火之人早已无影无踪。又观察附近居民之模样,乃见众人皆惊恐万状之表情,对我等一行人亦面露惧色,本欲咨其情况,竟纷纷回避不愿同我等接触,同时紧闭门窗,足不出户。无奈只有先行打道回府报之于贵官。参照事件初始前来领事馆紧急通报之片贝所述之情况、同和泉舰小汽船当值水兵之对谈以及现场清兵所言,窃以为此案应是近日在龙岩州、漳州一带大肆破坏、烧毁教堂之同群暴党所为。以上即为案件发生当晚情形及现场调查取证之大要,一并报告之。
今将本将军部堂与各国领事议定互相保护约章八条开列于后,计开:
一、现在两江、两湖、两广、安徽各督抚与驻扎上海各国领事商定彼此互相保护办法,业经各国领事电达外部照允立约签宇,今福建亦照此意与两江等省一律办理。
一、寄寓福建各国官商以及传教洋人所有生命财产,中国地方官情愿竭力保护,不便有损,厦门一体照办。
一、福建地方,倘有匪徒造谣,意欲伤害洋人中国地方官即行认真拿办,决不纵容。
一、此次立约,系为互相保护中外人民商务产业各无相扰起见,应声明以后不论北方如何变乱,福建地方均守此约办理。
一、福州地方甚为安静,中国地方官如能力任保护,则各国领事官自应均允详请各本国水师提督现在不必派兵船进口,以免民心惊疑,滋生事端。至寻常游历兵船暂时来往,仍可照例办理。
一、所议各款应请各国领事电达本国外部存案,以昭慎重。
一、此次约款应缮华英法文各两纸本将军本部堂与各国领事签宇后,领袖领事署存一份,洋务局存一份。
一、约款宇义如有未明晰之处应以华文为准。
大清钦命署理福州等处将军兼管闽海关税务兼理船政兼总理各国事务大臣
大清钦命兵部尚书闽浙总督部堂兼管福建巡抚事兼总理各国事务大臣
大清钦命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级记录十次
大清钦命二品顶戴福建等处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统辖全省驿传事务
大清钦命福建分巡宁福海防督粮兵备道记录二十二次
大清钦命二品顶戴兼办理福建全省洋务事宜盐法道
大我钦命驻扎福州兼办丹国通商事务总领事官
大美钦命驻扎福州管理通商事务正领事官
大日本钦命驻扎福州办理通商事务兼管三都等处领事官
大英钦命驻扎福州管理本国通商事务领事官
大法钦命驻扎福州管理台厦各国通商事务领事官
大荷国领事官
大德钦命驻扎福州兼办瑞国通商事务代理领事官
大清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十八日
西历一千九百年七月十四日
注:在厦本邦人营业者一览表、资产表等省略
(日本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第三十三卷 北清事变上别册一,陈小冲、曹金柱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