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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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道德评价的标准与形式(1)

道德评价问题在伦理学中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道德评价作为人类道德活动的一种形式,它使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认识作用、调节作用和教育作用通过评价的途径而成为可能。同时,道德评价也构成道德行为选择的一个重要的理性根据。道德评价一方面以外在道德舆论的方式,可以强化一定社会倡导的道德观的灌输与教化,另一方面又通过道德的自我评价,启迪良心,从而向行为主体传递行为价值的特殊信息,使主体在良心这一内在道德评价方式的谴责或嘉许中,抑恶扬善,生成一定的道德觉悟和境界,从而培养自己成为一个有高尚德行的人。

一、道德评价中的动机与效果

道德评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价值评价,亦即对道德行为作“善”或“恶”的评判。因此“善”与“恶”通常成为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但问题在于,“善”与“恶”本身是抽象的概念,它必然要与具体的道德行为和道德情景联系起来才有评价意义(evaluative meaning)。因而真正构成道德评价的是对道德行为的动机与效果所作的善与恶评价。只有具体地考察动机与效果的诸种善恶情形之后,人们才能对道德行为作出正确而公允的价值评价。

1.道德评价的涵义及作用

道德评价作为道德活动的重要形式,是指他人或自我对道德主体所具有的道德行为的判定或裁决。道德评价的对象是人的道德行为。在道德生活实践中,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是为了认识别人的道德行为及其意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评价是为道德上的自我认知和自我实现提供向善的引导。道德评价最终的目的无非是要维护一定社会的道德规范准则的权威性,保障这种规范准则的有效实现,从而在好的道德风气中培养道德上的理想人格。

道德评价在评价对象、评价标准、评价方式等问题上与政治评价、学术评价、法律评价等比较中表现出了自己的特殊性。可以把这种特殊性作如下三方面的归纳:

其一,道德评价与其他社会评价在对象上是不同的。道德评价只以人的道德行为作为评价对象。尽管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道德评价和其他社会评价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但无论如何道德评价有其自己的特定对象,这就是人的道德行为及支配这一行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信念。

其二,道德评价的标准与其他社会评价的标准也不同。政治评价的标准是政治立场和原则,学术评价的标准是客观真理及对真理检验的唯一标准——社会实践,法律评价的标准是法律条文,而道德评价标准则是道德所特有的善与恶。

其三,道德评价的方式也与其他社会评价方式不一样。道德评价采取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良心等形式自觉自愿地进行,它没有外在强制性,仅仅只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行为主体内在的良心等非强制性方式而起作用。而且,这种作用必须在被评价主体自觉自愿接受的情形下才能发挥。所以孔子有“内省不疚,夫何忧何惧?”(《论语·颜渊》)之语流传后世,曾子也说过:“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论语·学而》)在现时代的媒体里常常有“道德法庭”的用语。其实,道德评价与法庭没有任何关联性。人们通常把道德评价称为“道德法庭”,这仅是一种形象的比喻。事实上,道德评价不具备法律评价中所具有的强制执行的特性。

“道德法庭”的评价形式是独特的,特别是外在的舆论对行为主体产生影响力时,在“道德法庭”里它的被告、原告及法官通常都是同一个自我。这恰恰是“道德法庭”进行自我评判的真实写照。

道德评价在道德生活实践中显然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个作用表现为:

其一,道德评价保障和维护着一定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实现。在人的道德活动中,道德行为作为内心对道德规范准则遵循的一种外在表现,道德评价是对这一外在表现的一种社会监督。道德评价不断向道德行为主体传递关于他行为的道德价值的相关信息,从而使他能接受道德规范和准则的约束而不是逾越或破坏它。其二,道德评价也是使道德理想、道德原则、道德规范转化为道德行为的一个重要机制。道德意识向道德行为的转化,知与行的统一,“天道”与“人道”的一致,是道德活动本身的本质要求。道德评价正是使这种要求成为可能的一种有效途径。因为一方面道德评价本身就是一种“知”向“行”的转化过程,伴随着这种转化的必然是新的道德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通过对他人和自我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评判和审定,可以激励道德行为者的道德激情,这种激情本身又反过来构成道德实践活动的内驱力。其三,道德评价也对道德品质的形成发生巨大的影响作用。道德评价以其广泛性、深刻性、持久性,使个人在道德行为过程中形成一种道德心理上的动力定型,从而在这个动力定型付诸外在的行为过程中造就自觉而高尚的道德品质。

从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道德的职能靠道德评价来发挥,道德的社会作用凭借道德评价来实现。没有道德评价,也就没有道德活动本身。

从人类历史和现实的道德生活实践来看,一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和氛围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社会是否建立了广泛而深刻的道德评价机制和有效的运行体系。一个行为个体的道德境界如何,也往往是从他是否具有成熟而完善的道德自我评价能力中找到度量的。可见,道德评价对道德生活实践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道德评价:动机和效果的统一

在伦理思想史上对道德行为善恶的评价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动机论与效果论(consequentialism)两种观点的对立。康德是动机论(亦称道义论,deontology)的着名代表。他认为善良意志之所以是善良的,并不是因为它引起或产生好的后果,只是因为它的活动是致力于善的。譬如有人见小孩不慎落水,只要有救人的“善良意志”,至于人是否救上来并不影响其行为的道德价值;倘若救人者是抱着期望被救小孩父母报答的愿望而救人,那无论其行为结果如何都是不道德的。可见,在康德那里由道义所决定的动机,“不仅与任何爱好、愿望、效果无关,而且还正是与它们的对峙和冲突中,才显示出道德伦理的崇高本质。”效果论的最着名代表是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家边沁和密尔。他们认为动机本身无所谓善恶,其善恶是由效果所决定的,即由功利原则(principle of utility)决定的。譬如针对动机论的观点,密尔就曾针锋相对地提出过如下一个思想:一个极力从水中把人救起的人,即使他的动机是想得到别人的报酬,但这行为使人免于死亡,这无论如何总是道德的。所以边沁认为:“就善恶而论,动机也同任何本身既非苦又非乐的其他东西的情况一样。假如动机有善恶可言,那只是因为它们的效果使然。动机善,是由于它有产生‘快乐’或阻止‘痛苦’之趋势;动机恶,是由于它有产生‘痛苦’或阻止‘快乐’的趋势。”可见,功利主义效果论是直接和动机论相对立的。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原则可以简单地表述为: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它是否有助于“功利”总量的增加。在功利主义那里“功利”被普遍地解释为:功用、效用、收获、有利、好处、利益、快乐等,“道德”也因此被直接地解释为“能够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或功利的行为”。但是功利主义显然有着其自身不可克服的问题与矛盾,因为效益大的政策或行为可以是非正义或不人道的,因为功利总量的追求有可能使不合法、不合理或不合情的手段获得的“最大利益”成为可能。而且,功利主义必然会把人的发展导向“单向度”的“经济人”。这就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的那样:“我们第一次在边沁的学说里看到:一切现存的关系都完全从属于功利关系”;“把所有各式各样的人类的相互关系都归结为唯一的功利关系,看起来是很愚蠢的。

这种看起来是形而上学的抽象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一切关系实际上仅仅服从于一种金钱的盘剥关系。”其实,动机论和效果论各执一端,均有其片面性。动机论固然看到了判断道德行为善恶的主要根据是主观动机,但却排斥了效果在道德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割裂了动机与效果的统一性。效果论正相反,虽然它意识到了动机要通过效果表现出来,但这只适合于对动机与效果相一致的情形下进行的道德评价。事实上,由于人的行为的复杂性和诸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动机与效果往往是不一致的。在这种情形下,效果论就不可避免地要导致道德评价上的困惑。

道德评价的内在根据应是动机与效果的统一。这正如毛泽东指出的那样:“唯心论者是强调动机否认效果的,机械唯物论者是强调效果否认动机的,我们和这两者相反,我们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动机与效果的统一论者,为大众的动机和被大众欢迎的效果是分不开的,必须使二者统一起来。”历史与现实的道德生活实践经验证明,在道德评价中道德行为者的动机和效果不仅应该统一,而且也是能够统一的。动机是行为所产生的主观原因,效果是行为结束时出现的客观后果。因此动机构成道德行为的起点,效果则是行为的终点;动机总要指向并转化为效果,效果也总是一定动机的直接或间接的产物。从这样的理解出发可以认为,就一般而言,好的动机产生好的效果,坏的动机产生坏的效果,动机与效果是内在统一的。

当然,在道德活动的现实生活中动机向效果的转化由于受主客观诸多条件的制约,有时会发生背离的情形。这种背离的情形大致有如下两种:其一是好的和善的动机却产生坏的和恶的后果,亦即所谓的“好心办坏事”;其二是坏的和恶的动机却能产生好的和善的效果,亦即所谓的“歪打正着”。

在这种情形下,显然必须在动机与效果相统一的基础上做辩证的评价:由于动机是行为的真正开端,而且也是激励行为成功的内在动因,因而道德评价中首行必须确认行为动机的善良与否。如果动机是善的,那么道德行为的性质一般地也就可以被认为是善的。但必须指出的是,动机总要指向未来的效果,因而动机的善还必须进一步用效果来检验。当一个行为从善的动机而引出了恶的效果,那么行为者就必须要能够按照效果的检验来检讨过失,绝不文过饰非,否则,行为者的动机就是“不善”的。

不仅如此,对善的动机引出“不善”的效果作道德评价,还要从行为的全过程来分析,即分析这种结果的出现是对客观条件把握不够或不当引起的;或是客观情形发生了变化引起的;抑或是缺乏道德责任感而引起的,等等。

显然,如果是前两种情形,那么道德行为依然是善的,但如果是后一种情形,那么其道德行为则被认为是不善的。同样,对恶的动机引出善的效果这种背离情形的评价也当作如是观。也就是说要进一步从动机与效果相统一的角度对行为过程本身作具体的分析评判。

可见,只有从动机与效果相统一的基础上进行的道德评价,才可能是客观的和公正的。关于这一点,中国古代墨子提出的“合其志功以观焉”(《墨子·鲁问》)的思想无疑是深刻而不乏启迪意义的。

为了在道德评价问题上真正坚持动机与效果的统一性从而获得公正的道德评价,从方法论上讲必须注意如下三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认真地分析动机的客观可能性。动机应该是一种客观可能性的反映,娓娓动听者往往属于一种“高言伪议”或“哗众取宠”。因而如果无视客观可能性而任意确立自己所谓善的动机,这恰恰表明这种动机是不善的,因为这是一种根本无法实现的可能性。其二是全面地考察动机与效果的相互联系。由动机所产生的效果本身有局部的和整体的、有眼前的和长远的等等之分。那些“因小失大”、“舍本逐末”的效果从现象上看,往往很能以善的结果迷惑人,但由于它本质上是“因小失大”和“舍本逐末”的,所以恰恰是最大的不善。其三是要以发展的眼光把握动机与效果的统一性。动机向效果转化有一个辩证发展过程。好的动机尽管一时不能产生好的效果,但这种好的效果只要条件具备终究是会产生的。只有从效果和动机统一的发展过程中进行考察,对道德行为的评价才能是恰如其分的,也才是真正坚持了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现代西方一些学者常常把马克思主义者说成是极端的效果论者。譬如《时代的幻觉》一书的作者阿克顿就认为:“了解人根据其效果这是马克思主义和共产党信奉的格言。”他认为:“当马克思主义的政策的某一方面遭到失败,负责执行这个政策的领导者就可能遭到抛弃、诽谤和枪决,尽管他可能曾为了使这个政策的成功尽了他最大的努力。”其实,这如果不是一个误会,就是别有用心的攻击。事实上,马克思主义强调客观实践及其效果是检验动机的标准,这并不表明它忽视动机本身。只不过它认为这个动机作为一种内在的意向和意愿还必须由实践效果为依据,才能对行为作出正确的评价。这恰恰是一种克服了动机论和效果论之片面性的动机效果统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