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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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自由人性与规范必然性之关系(3)

唯意志论的伦理学理论产生于19世纪,它是在叔本华那里形成,尼采那里集大成的。萨特存在主义伦理学则继承和光大了这样一个传统。叔本华声称,世界的本质是“生命意志”,所谓的客观必然性是没有的。

尼采则走得更远,把“强力意志”视为取舍一切道德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他所谓的英雄道德、鄙视一切必然性限制的“超人”理想人格。法国存在主义最着名的代表人物萨特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承并弘扬了这样一个意志主义的传统。

在其存在主义伦理学理论中,他所宣称的一个最基本观点就是:人的自由选择是不受客观决定论和上帝制约的。用萨特的话说就是:“人,不仅是他所设想的人,而且还只是他投入存在以后,自己所愿意变成的人。

人,不外是由他自己的。这是存在主义的第一道德原理。”萨特认为,只有存在主义才第一次真正揭示了人的自由本性。在他看来,人有自己愿意变成怎样之人的自由,这种自由设计的能力是人和动物的区别之一。

所以萨特的名言是:“我们的出发点是个人的主观性。”但问题是萨特无疑赋予道德主体太多的自由品性了。事实上,人的自由选择常常要受一定社会的客观必然性及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限制。正是从这一点上讲,我们认为意志主义在自由与必然关系问题的探讨方面陷入了另一个极端:由于否认了道德规范必然性的存在,事实上,这种行为恰恰是最不自由的。无论是叔本华、尼采,还是萨特自己的人生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人性自由和道德规范必然性的关系问题,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自先秦以来,许多的思想家也都探讨了这一问题,其中尤以儒家的探讨最为详尽。

儒家首先肯定意志自由的可能性,譬如孔子称:“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据此他认为“为仁由己”(《论语·颜渊》)。荀子更是充分肯定了意志(心)的自由:“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出令而无所受令。自禁也,自使也;自夺也,自取也;自行也,自止也。故口可劫而使墨云,形可劫而使屈伸,心不可劫而使易意;是之则受,非之则辞,故曰:心容其择也无禁。”(《荀子·解蔽》)以宋明理学为代表的后儒直接继承了这一思想,如陆九渊就竭力主张:“自得、自成、自道,不倚师友载籍。”尤其值得称道的是,儒家强调人性自由,但同时又承认“天命”。

作为必然性对人性的限制,孔子认为:“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论语·尧曰》)所以他有“五十而知天命”和“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之说。

在自由人性和必然性对其的限制问题上既承认天命,又不废人事,这是儒家对意志自由的正确理解。也因着这样一个理性前提,儒家的人生态度从孔子起就主张“发愤忘食,乐而忘忧”(《论语·述而》)。这个思想对中华民族性格的影响无疑是积极的。

但也应看到,由于儒家把必然性理解为一种带着神秘色彩的“天命”,所以儒家文化在对待“天命”问题上又充满了宿命论色彩,亦即所谓的天数茫茫不可求,只可遇。这样,意志自由问题在儒家那里便又丧失了认识论前提,因为神秘的天命作为必然性是不可知的。所以我们看到在中国传统的人生伦理观上沉淀了浓厚的“生死由命,富贵在天”(《论语·颜渊》)的宿命论成分。

与儒家相反,道家似乎更注重“无倚”、“无待”、“无凭”的人生,向往彻底逍遥的精神自由。庄子曾具体地把这种自由描绘为“若夫乘天地之正,而御六气之辨(变),以游无穷者,彼且恶乎待哉?”(《庄子·逍遥游》)这无疑又走向了另一个片面性,带有相当的意志论色彩。也因此,在中国历史上这样的人生追求往往最终以隐入山林而聊以自慰。

事实上,对人性中的意志自由与客观必然性关系问题的真理性认识,存在于宿命论与唯意志论两种对立的观点之间。一方面,正如恩格斯所言:“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另一方面,意志自由又不是简单地受制约于必然之则,而总是在其中渗透人的自由选择以及个性倾向、兴趣、情感等主体性因素。只有这样两方面过程的相互作用才完整地构成道德生活实践中真正现实的自由选择。

2.道德生活实践中的自由与必然之关系

只要认真考察一下人们现实的道德生活实践,便很容易发现人性中的意志自由与道德规范必然性的关系问题不仅大量存在着,而且在这个过程中道德行为主体通常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偏差:一些道德个体看不到人性中的意志自由,以为人的一切行动均受外在必然性的支配。其实,这种态度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世界对人来说是一系列的可能性,每个人可凭以自己的自主性在这些可能性中作出自由抉择。如果只承认必然性支配一切,抹掉一些可能性的变数,自由便湮灭在必然之中,道德主体就要走向宿命论(fatalism)。道德生活实践中那些逆来顺受、含诟忍辱者事实上正是这样一种失落了主体自由的不幸者和可悲者。

另一些道德主体则否认了必然性对自由人性的制约,无限夸大人的意志自由的相对独立性。这种过于崇尚人的意志自由的观点,认为意志可以摆脱道德关系和道德规范制约的态度,无疑又把自由带向了一个虚幻的境地。事实上,这种绝对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道德现实生活中那些狂妄自大不可一世者,正是一种个人自由意志无限膨胀的表现。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否认任何外在客观必然性对自由限制的行动,正如在一些人的道德生活实践中所见到的那样,有时带着一种“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悲壮色彩,甚至可能带着凄厉崇高的离经叛道精神。但从根本上讲,由于自由不可能存在于必然性的限制之外,这种把道德自由的可能性提高到可以摆脱客观必然性限制的做法,从理论上讲恰恰走向了唯意志论的迷误;从实践上看,任性和狂妄是注定要遭到现实社会生活否定的。因而在道德实践中,意志自由是必然和神圣的,必然性对意志自由的限制也同样是必然和神圣的。

还有一些道德主体在实践中面对必然性与意志自由的对立犹豫不决,无所适从。在他们看来既然承认必然性的制约,意志自由似乎就是不可能的,因为自由总要对必然性的限制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否定;如果否认必然性的限制,认定意志自由是无条件的,可现实社会的生活实践又总是对这一点给予否定的回答。因此道德主体便表现出犹豫、徘徊、动摇,以致焦虑不安,无所适从。在人类的道德生活中,譬如哈姆雷特式的to be or not to be的彷徨和焦虑,表明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形。要走出这种犹豫不决和无所适从的尴尬境遇,唯有在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上寻求一个“中道”境界,即唯物辩证地把握道德规范的必然性与道德主体意志自由的关系。一方面承认主体有进行道德选择的自由;另一方面又认为既然这是道德选择,那么这个选择就注定要受道德规范的必然性限制。在道德实践中随心所欲从来不是道德自由的内涵,只有“从心所欲,不逾矩”(孔子语)才是道德自由的真正涵义之所在。

可见,对道德生活现象中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取决于道德主体正确把握自由与必然关系问题这一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3.理性与意志:自由人性的心灵保障

历史唯物主义把人类社会理解为一个不断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飞跃的历史过程。这是一个人类不断获得和占有自己“自由自在”类特性(马克思语)的过程。道德实践的发展也必然要表现为这样一个过程。亦即道德主体在认识和把握了道德规范的必然性基础上,获得愈来愈多的意志选择的自由。

在这个过程中,人类所特有的理性与意志则是保障道德主体在意志自由与道德规范的必然性限制的矛盾对立中,实现道德自主选择的主体精神保障。在人类追求自由人性的过程中有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道德规范对自我的限制是一种无可奈何或至少是人性不自由的表现。其实,理性的审察表明这是一个极大的误解。从根本上讲,人的行为有自由就有限制,而有限制才会有自由。如果一切都可以为所欲为,那么,社会的一切都将陷于无秩序的混乱之中,还奢谈什么自由?

这就正如诗人所说:太阳是自由的,但这个自由来自它顺从自己的运行轨道;飞鸟也是自由的,因为它只想展翅于蓝天,从不奢望遨游大海。同样,人的自由在道德领域里也必须遵循一定社会的道德规范。这种道德规范的限制恰恰是自由的必要保障。所以歌德说过如下一段名言:“一个人要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就会同时感到他是受限制的;如果他敢于宣称自己是受限制的,他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歌德这里虽然是从一般意义上论述自由和限制的辩证关系,但无疑同样适用于对道德行为中的自由与限制的理解和把握。

限制和自由一样是神圣的。自觉而愉快地接受道德规范的限制,恰恰是道德主体自由地造就理想人性和理想人格的必要条件和心灵保障。

在我们的道德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不能自觉自愿地规范自己,这和他们对人的理性和意志缺乏信心相关。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基本事实,预定了人有动物一般的许多本能的冲动,这种冲动真实地存在于人的本性中。但人毕竟不是一般的动物,至少人还有理性和意志。人类从最初开始为自己确立风俗习惯等行为规范的时候起,就是其所特有的理性审视和意志作用的结果。

动物没有理性和意志,只能听凭于本能的冲动,所以动物没有道德行为规范,有的只是追逐、厮杀、弱肉强食。黑格尔曾异常精辟地指出过这一点:“动物也有冲动,情欲倾向,但动物没有意志,如果没有外在的东西阻止它,它只能听命于冲动。

唯有人作为全无规定的东西,才是凌驾于冲动上的,并且还能把它规定为自己的东西。冲动是一种自然的东西,但是我把它设定在这个自我中,这件事依赖于我的意志。”如果说人由于具有“自私的基因”之类的天性,从而使得道德规范成为必要的话,那么正是人所特有的理性和意志,恰恰使道德规范成为可能。这是一种现实的可能性。

那些沉湎于自我欲望无节制的放纵中的人,那些对自我天性中所具有的利己心无休止满足和追逐的人,或者是那些深感自己已沉沦于道德迷途而又无力自拔的人,那些为内心的良心谴责而惶恐不安的人,只要他们愿意,他们的理性和意志就一定能使他们从自私和不安中走出来,从而使自己变成一个有着优美德性与品行的人。只要人性中的理性和意志没有泯灭,那么对自我行为的道德规范就能有效地确立。这是人之为人的根据和自信,更是人追求自由人性和理想人格的必然要求。

由此可见,正是在理性与意志的充分保障下,人类的道德实践通过对自由与必然关系的准确把握,才从中获得了真正的意志自由。这是自由人性的真正涵义。

三、个体道德的历程:从必然走向自由

当我们把研究视线转向道德个体,对个体的道德发展进行研究和探讨时,那么同样可以发现,这也是一个从必然走向自由的过程。而且,由于个体道德(individual morality)不是游离于群体道德(morality of community)之外的“为己之德”或私德,而是注定要受群体道德限制和约束的,因而自由人性与道德规范之必然的对立和冲突在个体道德中更显示了其普遍性和深刻性。

1.个体道德:必然与自由的结晶

体现必然性的道德规范要能够真正在人的行为中发生作用,先必须内化于个体内心的法则才是可能的,所以康德称这是人“自己为自己立法”。

但这个内化为个体法则的过程,决不是简单地对体现了必然性的道德规范的无可奈何的承袭,而是一个彰显和体现道德个体自由选择的过程。

所谓的个体道德是指作为社会道德实践主体的个人为自我发展、自我实现、自我完善所应具备的、并适应一般社会历史要求的内心道德法则的总和。就道德生活的一般情形而论,群体道德总是以道德原则、道德规范、道德理想等形式要求个人服从,而个体道德则在这其中强调个体是道德实践的主体,强调个人道德选择的能动性和自由性。

人是社会的动物,因而他总是处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并扮演不同的角色。人一出生就置于家庭关系中,随着年龄的增长、交往范围的扩大,又会有同学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以及与社会集体成员的诸多关系的不断生成。在这种关系中,作为群体的对立一方——个体,必然会存在一些与群体利益相冲突的欲望和要求,只要社会还不能满足每一个人的欲求,个体与群体之间就必然会出现矛盾甚至对抗。因此群体必定要提出各种“应当”的道德要求和原则以限制和约束个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