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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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西方伦理思想史的逻辑考察(5)

(1)叔本华的生命意志说。叔本华认为意志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叔本华曾批判地考察康德及其思想史上一些代表性人物的观点。在他看来,思想史上常常有人把幸福与快乐、或把理性、或把正义等视为道德的基础。他认为这“完全缺乏真实性”。道德的基础只能从人的生命意志中获得理解,“道德的基础在人性自身”。人性的最基本表现就是利己主义的生命意志冲动,“因而,人对于他自己,他是他的一切的一切,因为他感到在他的自我中间,一切都是真实的,没有什么比他自己的自我对他更为重要。”所以叔本华认为道德的基础根源于人的自我意志。

公正、仁爱、同情等美德也都产生于这一意志为维护自身的生存发展,尤其是避免人对人的战争和灾害的需要。也因此,美德往往表现为意志在某一瞬间的冲动,人只能从直观(intuition)而不是从理性、习惯、经验中获得这些美德。“美德必然是从直观中产生的,直观的认识才在别人和自己的个体之中看到了同一的本质。”

(2)尼采的强力意志说。尼采的伦理道德观秉承了叔本华意志论的传统,但他又不满意叔本华只从生命冲动的角度消极地理解意志。尼采认为,世界的根本不在于生命意志,而在于强力意志。强力意志是支配世界和人类一切行为的绝对动力:“一个生物首先追求的是释放它的力量——生活本身即强力意志;自我保存是间接的因而也是最经常的唯一的结果。”这一强力意志的内容为:“追求食物的意志;追求财产的意志;追求工具的意志;追求奴仆(听命者)听从主子的意志。”

人生既然表现为一个对强力意志的追求过程,它的基础和实质也只能从这个强力意志过程可以得到解释:“生命自身本质上就是对陌生者和弱者的占有、损害和征服,就是对异己式样的镇压、残酷和强制,就是兼并或者最温柔地说,至少就是剥削,……它必将成为强力意志的化身,它要竭力生长,要取得土壤,把权势引向自己并获得支配权——这并非由于什么道德不道德,只是因为它活着,并且因为生命就是生命意志。”以这样一个对道德基础的理解出发,尼采必然要认为传统道德观念中的仁爱、节制、平等、同情、善良等,恰恰是最不道德的,因为它无助于生命个体强力意志的实现;占有、损害、征服、镇压、残忍、兼并、剥削等却是道德的,因为这使生命的强力意志弘扬并在斗争和搏击的过程中进一步变得更强。

可见,如果说在叔本华那里非理性主义的道德学说开了先河,那么到了尼采这里非理性主义的道德观则已完成了自己的理论形态。

(3)柏格森“爱的冲动”说。柏格森以生命哲学的基本理论为依据,也对道德来源和基础作了非理性主义的解释。柏格森承认类似于职责、责任、义务感之类的行为规范是存在的,但他认为透过这一道德现象背后却可以看到道德从本质上讲无非是两个来源:其一是社会压力,其二是爱的冲动。社会压力是以习惯等形式存在的,因而它既是既定的,又是外在的。因此真正的道德的来源就可理解为“爱的冲动”这样一个主观内在的生命情感因素。

这种生命冲动表现为两个部分:一是人类肉体的本能冲动;二是由人类心灵激起的情绪。柏格森认为,理性主义伦理学家试图以理性来解释道德起源,其实这种解释恰恰误入歧途,因为任何道德要成为可能必须是由人的冲动和情绪才能完成,有生命冲动的情绪才是道德及其职责的基础。

(4)弗洛伊德的“本我”升华说。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不仅只对病态人格心理进行分析与治疗,而且这一理论还试图解释人类的某些文化和精神现象。因而尽管弗洛伊德没有形成完整的伦理学说,但他对道德的起源及本质问题也作了极多的探讨。与他的人格“本我”(id)、“自我”(ego)、“超我”(super-ego)三建构理论相适应,弗洛伊德认为道德的本质源于“超我”的心理机能。也就是说道德源于人格中“超我”部分对“本我”、“自我”本能情欲冲动的心理升华。

弗洛伊德曾这样解释道德品格的产生:“所谓品格究由何物产生,超我必为其最重要的原素;其次要的原素当为对于父母及其他亲长的模拟,以外尚有自我先前压抑,及其后来拒绝不良冲动时所习得的反应习惯。”在弗洛伊德看来,道德品格首先是个人心理的产物,是“超我”对理想自我的一种追求;其次表现为对别人的模拟;再次表现为对“本我”冲动压抑过程中形成的习惯。但是,弗洛伊德同时又强调这种心理习惯的形成不是理性的,而是一种本能的罪恶感促成的赎罪心理所导致的。因而他有时又称道德就是一种悔罪感,就是一种良心的赎罪。人的本能要追求欲望的满足,追求感官快乐,道德则对这个追求起压抑作用:“我欲为某事以求快乐,但复因良心不许而不为;或者我所受的诱惑力太大乃违反良心而为之。

可是时过境迁之后,我乃大受良心的谴责而悔恨。”在弗洛伊德看来,道德正是从这一过程中产生,并作为一个心理情结而世代相袭。所以道德的本质乃是本能在“超我”中的一种合理升华。这个本质不是理性的,也不是社会的,而是生物本能(尤其是性本能的)的合理宣泄。因而弗洛伊德的最终结论是,人的一切道德行为都是爱欲的表现,即均受“生殖欲控制的”。道德的本质也不过是生命本能欲望在心理活动中的升华。

弗洛伊德对道德本质的理解是典型的非理性主义立场,其“升华”、“合理化”的说法只是对道德表现形式的一种解释。也正因为弗洛伊德对道德本质理解的这一极端的非理性主义立场,所以在他那里,道德对人的行为规范就必然就使人格处于焦虑、惶恐甚至变态之中,根本无法体验到理性主义揭示的“仁者不忧”(《论语·子罕》)的道德愉悦之情。

(5)实用主义的“心理”说。实用主义伦理学对道德本质的理解也从人的生物本性中予以解释。譬如詹姆士就认为道德起源完全是“心理学问题”,人的心灵结构中便蕴含了道德的本质。在他看来,道德观念中“思想自身就是思想者,并且心理学无须再外求”。杜威也认为,本能、需要、冲动等“人的本性”是道德产生的根源。

(6)存在主义的自由意志说。存在主义伦理学尽管不是从人的本能中来理解道德本质,但却对道德本质作了唯意志论的解释。无论是在基尔凯郭尔、雅斯贝尔斯、海德格尔,还是萨特那里,道德的本质都被看成是人的存在与自由意志的体现。萨特明确宣称人自己设计自己、自己创造自己,因而人的选择和行动不受任何外在的社会道德规范的规定,自由就是人的规定性,“除了自己以外,无所谓其他立法者。由于他处在孤寂之中,他必须凭自己决定。”

所以存在主义尽管也承认每个人的行动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外部社会环境与他人的关系,因而有一些基本的规范要遵循。譬如海德格尔称“共在”(mitsein)就是人必须要守持的东西。但这种“共在”却是每一位个体自己选择的结果。人可以自由地选择或不选择这种“共在”,用雅斯贝尔斯的话语来表示就是“我选择,故我存在;如果我不存在,我就不选择”。

可见,道德的本质被存在主义理解为一种自由选择的过程。由于这种自由选择完全摆脱了外在必然性的限制,所以事实上这种道德自由正如萨特本人也感叹的那样从来未被真正地实现过。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非理性主义的这种道德自由观,是对斯宾诺莎关于“自由是对必然认识”这一理性主义思想的一个不合理的颠覆。

马克思以前的理性主义伦理学家常把道德本质理解为一种普遍理性原则,至少表明了他们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揭示了一个真理:道德总是人的理性对自我行为的自觉和自愿的规范。但是非理性主义伦理学把道德本质视为是道德个体纯粹主观的意志、情感、本能等的心理活动。这无疑是理论上的一种倒退。因为以这样的观点来把握道德本质,事实上就是以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来取消道德的普遍必然性。这或许也就是为什么非理性主义的道德观在当今世界遭到了越来越多否定的一个必然原因。

3.利己主义是人的本性

利己是人之本性的观点,许多理性主义伦理学家也持相同看法。但与理性主义进而强调合理的利己主义是可能的这一思想不同,非理性主义的代表人物几乎都认为“合理的”利己主义是不现实的,因此他们更倾向于从人的自私、利己本性中来理解道德的活动。

(1)叔本华论自私。叔本华认为,生命意志对自身总是持肯定态度的,“意志的肯定就是不为任何认识所干扰,常驻的欲求本身,一般弥漫于人类生活的就是这种欲求。”意志的这种自我肯定一是自我保存,二是传宗接代。在整个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因为有这种生命意志的追求,为了自我保存和种族的繁衍,必然是一场自私利己的不断斗争和残酷厮杀,因为“每个人都想一切为自己,要占有一切,至少要控制一切,而凡是抗拒他的,他都想加以覆灭”。这正是人类行为利己主义的必然根源。

在叔本华看来,由于这种自私本性的存在,人与人之间必然像霍布斯声称的那样处于像狼一样相互厮杀的状态。因而他认为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是必要的,而且是“专门为这种利己主义服务的”。国家的法律和道德就是使自私利己“合理化”,以维护秩序和公正。但是叔本华同时认为,这种“合理化”永远只是一个不可实现的幻觉,“人的一般命运只能是:匮乏、贫苦、烦恼、折磨和死亡”。这也是叔本华悲观哲学的一个最终结论。

(2)尼采论自私。尼采在“重新评价一切价值”的过程中,对被以往道德宣称为恶的如自私及由此而来的淫佚、贪权等品性,也进行重新评估。他认为这些品性恰恰反映的是人的本性,是道德上的善。尼采曾这样认为:“你们知道‘世界’在我看来是什么呢?……世界就是一种巨大无匹的力量,无始无终;一种常驻不复的力量,永不大变小,永不消耗,只是流转易形……在这种万化如一,千古不移的状态中肯定自己、祝福自己。”可见,世界在尼采看来就是一种自私的自我肯定、自我祝福的强力意志存在。这种自私的存在是合理的,“自私,发自有力之灵魂者,为高尚肉体之所系属者,……即为自享之灵魂”。尼采据此认为,自私本性而引发的“淫佚纵欲,对怀狮子之意志者,是大兴奋剂,是醇酒,是最高幸福及最大希望之象征”,而“贪权如地震,破裂摧毁一切空虚之物,甚至引人驶入纯洁之寂寞之上——引人以上人间天堂”。

(3)存在主义者论自私、利己。存在主义哲学从个人存在的自私本性出发,认为外在世界和他人都是自我的障碍,是自我积极性存在的对抗力量。

萨特认为:“我作为主体产生自己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就是实现自己的自由意志,以获得生命本质的过程。他认为每一个人都有这样一个追求自由意志的过程。因为自我意志的这种自私、自利、自给的特性,就使得人与人之间必然处于无休止的冲突中,所以萨特的结论是:“他人就是地狱。”基尔凯郭尔也认为,作为自私存在的欲望体,人总处于恐惧、厌烦、忧郁、绝望之中。雅斯贝尔斯则干脆断言:“我赢得的每一个地位,都排斥他人。”

可以说,存在主义在人生观上之所以得出悲观主义的结论,和他们理解的人的自私本性直接相关。因为人性自私、自利,所以每个人都要追逐实现这一本性以获得自己的本质;这种追逐又不能有效地用理性去规范引导,所以人生注定烦恼、痛苦、孤立无援、绝望。海德格尔基至提出“为死而在”的命题,认为只有死亡的体验才能救渡人生。

(4)实用主义者论人的本性。实用主义(pragmatism)把道德归结为人的本性,又把人的本性强调为主观利己的生物本性。杜威虽然也承认有“人性中利他和利己的倾向”,但却认为:“人性,和其他的生活方式一样,是倾向于分化的,而且这种分化是明显地朝着个体这个方向的。”詹姆士更是从人的这一自私存在本性中引出真理的标准:“任何引起和激起我们兴趣的东西就是真实的。……因此,一切实在的基础和起源,无论从构成或实践的观点来看,都是主观的,亦即我们自己”。所以道德的本质在实用主义那里便被理解为是“有用”或“成功”。

(5)弗洛伊德论人的利己主义本性。弗洛伊德认为人类的本性是亘古不变的,这就是从其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无意识的生物本能。这些生物本能以自身生命体的利己存在为原则,并具体表现为生存本能、性本能和破坏本能等。人类社会绵绵不绝的斗争正是这一生物本能向外界转移的必然结果。据此弗洛伊德认为,人性本善的观念只是一种错觉:“历史的事实及我们自己的经验和我们期望的相反,都证明人性本善的信仰只是一些错觉,人类原欲以这错觉自相慰藉,但究竟只是失望。”

弗洛伊德虽然也承认人性中有“社会性”的存在,但他对“社会性”的解释却是:其一,社会性只是人在后天的生活中对生物本能的原欲的一种“压抑”或“升华”;其二,社会性常常不能有效地保证对自私本性的规范。因此“合理”利己主义是不可能的。正是由此出发,弗洛伊德论证了人们必然以利己主义作为自己追求人生快乐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