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表现”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同时,该《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有立功表现的,可建议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呈报减刑。宣告缓刑的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建议减刑,同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限。”
2.《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相关规定
该《实施细则》的第38条第4款第2条“减刑条件”中规定:(1)被判处管制的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呈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呈报减刑。(2)宣告缓刑的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呈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限。(3)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有立功表现的可呈报减刑,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呈报减刑。
3.《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该《办法》第14条规定:“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1年以上,并受到3次以上表扬或1次以上矫正积极分子奖励的;受到记功奖励的,可以给予减刑。正在执行的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或表现的,应当给予减刑。”同时,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1年以上的。
被评为3次以上表扬或1次以上矫正积极分子的,可以呈报减刑。1次表扬可以呈报减刑3个月,1次矫正积极分子可以呈报减刑6个月,1次市级矫正积极分子可以呈报减刑9个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予以减刑。”
4.《浙江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该《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被判处管制、被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限。”同时,该《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被判处管制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达到以下减刑起报分值的:矫正期在1年以下的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超过100分、矫正期在1年以上的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超过150分,可以认定其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减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假释。”
(三)惩处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惩处主要有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
1.警告
综合各地做法,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1)连续2次无故不接受个别教育的;(2)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并不愿补课的;(3)无特殊原因不送交情况汇报,经教育仍不送交的;(4)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当月公益劳动的;(5)违反外出请假制度,无正当理由,脱离监管不满1周的;(6)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或执行地)社区矫正组织报到,导致未能及时纳入社区矫正的;(7)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在实行计分考核办法的省(市),如《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服刑人员1年中累计扣分超过90分的,应呈报县(市、区)司法局予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浙江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第27条规定:“依据日常考核结果,社区服刑人员当月累计扣10分以上或连续3个月月度考核评价等级为差、或半年度累计扣分30分以上、或本年度内累计扣分50分以上的,可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2.记过
综合各地做法,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记过:(1)受到2次警告的;(2)违反外出请假制度,无正当理由,脱离监管1周以上的;(3)轻微违法、违纪行为,尚未受到治安处罚的;(4)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经教育仍不悔改的;(5)超过1周未到居住地(或执行地)社区矫正组织报到,致使未能及时纳入社区矫正的。
3.治安管理处罚
综合各地做法,社区服刑人员受记过处分后,仍有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行为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如上海市《关于本市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处置办法(试行)》第5条规定:“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受记过处分后,仍有第4条(编者注:指记过处分的具体条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之规定,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5日至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
4.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
综合各地做法,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1)受到2次记过处分,仍有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行为的;(2)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有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行为,或再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3)发现余罪、漏罪的;(4)再犯新罪的;(5)其他法定情形。
二、奖惩程序
综合各地的经验及做法,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程序和要求:(1)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考核评定。符合奖惩条件的,司法所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组织和社区矫正志愿者意见,提出奖惩建议。(2)给予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励的,由司法所考核评定、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奖励意见,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市、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审批。(3)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刑事奖励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县(市、区)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检察院、公安局审核。公安机关审核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由监狱机关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应通报原关押监狱,由原关押监狱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法院裁定。(4)给予社区服刑人员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市、区)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审批。(5)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县(市、区)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检察院、公安局审核。公安机关审核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由监狱机关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报原关押监狱,由原关押监狱依照法定程序办理。(6)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再犯新罪或有余罪、漏罪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7)司法所应当建立和落实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情况告知制度和复议制度。社区服刑人员对奖惩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奖惩告知书或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司法所提出复核申请。司法所接到社区服刑人员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及时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复查,并将调查结果及相关意见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给予答复。申请复核期间不影响奖惩的执行。
三、考核奖惩工作中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考核奖惩,是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十分重要的工作环节,也是体现依法、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标志之一。综合各地经验及做法,在具体实施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工作过程中,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相关问题:
(一)明确考核奖惩权
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说,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矫正表现进行考核并据此兑现奖惩,是行使刑罚执行权的重要表现。尽管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司法所刑罚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赋予司法所工作人员刑罚执行权,但根据两院两部《通知》精神和要求,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实际所承担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工作职能和任务,表明了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实质上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因此,行使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权的只能是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诸如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和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成员等不能行使考核奖惩权。在考核奖惩过程中,类似于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和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成员等相关人员的主要职责与任务是协助、配合司法所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考核工作,但可以根据日常帮教和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具体帮教对象的考核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明确考核责任人
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该对象的考核责任人,具体负责该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考核责任人应当根据考核奖惩相关规定或办法,依托社区矫正监督考察小组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协助与配合,落实监督管理与考核职责。同时,考核责任人应当通过走访村(社区)和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以及检查督促监督考察小组工作等方式和途径,全面了解和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加强直接管理与监督,准确实施考核。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如出现需兑现奖惩的行为或表现,考核责任人应当及时根据该行为情节的轻重和考核奖惩相关规定,提出考核奖惩意见或建议,报司法所领导审批。
(三)落实考核奖惩监督
在开放式的社会环境中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工作,无论从严格依法执法、保障司法公正的角度;还是从防范司法所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现象发生、减少社区矫正工作负面社会影响等方面来说,落实考核奖惩监督极为重要。在实际工作中,各级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监督制度和监督体系,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要通过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工作督查等方式和途径,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要严格工作程序,严把考核奖惩审批关,严格控制司法所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工作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把监督落实到考核奖惩的各个工作环节。
(四)规范考核奖惩基础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考核奖惩是一项系统性、规范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过程,实际上是服刑人员刑罚执行情况的记载与评判过程。因而,考核奖惩过程中必然涉及大量的台账资料需要整理、分类、登记和归档。
当这些相关资料及台账进入刑事奖惩程序时,就成为法律文书和法律证据。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要特别注意原始考核资料尤其是那些涉及奖惩考核资料的积累和保存,以及日常工作中相关考核奖惩材料与报表内容的准确、完整和规范填写。
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法律性、政策性和规范性都很强。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是要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涉及考核奖惩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依法、准确地实施考核奖惩工作;二是要严格按照考核奖惩工作程序及其相关要求,规范实施日常考核奖惩工作;三是要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直接管理和监督,准确了解和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状况及其现实表现,及时、准确地兑现奖惩;四是要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工作手段和方法的实践创新,不断提高考核奖惩办法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考核奖惩工作在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矫正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社区矫正环境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