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社区矫正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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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社区矫正中的权益保护问题(4)

(六)逐步强化社会保障

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的一种行刑形式,除了依赖于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保障外,还必须依赖于社区的资源和环境。同样,服刑人员的权利实现也需要依赖社会的保障,原因有:一是没有良好和比较成熟的社区,缺少很好地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基础(包括物质、制度、文化),从而会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难度;二是社区各界只有达到了对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的正确认识,认可社区矫正的价值,才能消除对服刑人员的偏见和歧视;三是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切实解决服刑人员的实际问题,如可以提供技能培训、就业指导、解决家庭问题、获得生活救济、解决养老保险等,营造良好的服刑矫正环境。因此,发展和强化社会保障,有利于服刑人员放弃后顾之忧,积极进行改造,尽快复归社会。因此,搞好社会建设,发挥社区功能,丰富社会资源,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保障之一,也是服刑人员权利保护的重要平台。我们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使人们认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从而更好地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事业。

第二节 服刑人员家属的权益保护

一、服刑人员家属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社区服刑人员作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矫正期间必然成为社区中的特殊人员,此种身份必然会影响到家属生活,在家属的心中留下不良的阴影。但是,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属客观上是独立的主体,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民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因为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行为而影响甚至侵害服刑人员家属正常拥有的权利。因此,服刑人员家属权益的保护,体现在:不能因为服刑人员的过错而对其家属实行歧视,或者不同于一般公民的对待。

保护服刑人员家属的权利,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没有家属对服刑人员的犯罪行为的正确认识,矫正工作就不可能得到服刑人员家属的参与和支持;服刑人员不能得到家属的谅解和改造的鼓励,得不到亲情的感染,不利于服刑人员痛改前非,矫正其犯罪心理和不良习惯,影响其顺利复归社会。如果在对服刑人员的矫正过程中,使其家属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歧视,可能会造成服刑人员家属对社会的反感,甚至会产生报复社会心理。另外,服刑人员是家庭主要劳动力的话,可能因为服刑人员的服刑而影响家属正常生活的经济支撑。重视和尊重服刑人员家属的权益,是矫正机关和社会(政府)的责任和工作。

二、保护服刑人员家属权益的途径

保护服刑人员家属的权益,要做好如下几项工作:首先,要明确服刑人员家属的权利不受服刑人员服刑的影响。服刑人员家属享有一个公民应该具有的权利,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或检举及取得赔偿等人身和个人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休息权、伤老病残有获得物质帮助等社会经济权利;受教育权和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男女平等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等。当然,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其次,要切实关心因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而引起的家庭困难问题。因为由于社会不理解,导致家属在就业、就学、养老保险出现差别对待的时候,矫正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和解释,消除可能的歧视,使服刑人员家属享受平等的权利待遇;在服刑人员家属存在生活困难之时,矫正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经济救济;在服刑人员家属出现生病、受灾等现象时,矫正机构要安排和鼓励服刑人员加强对家属的照顾和支持。给予权利的平等享受,人道主义的关怀,感受社会的温暖,是服刑人员及其家属获得的最高权益,从而更好地接受矫正和支持社区矫正事业。

最后,维护服刑人员家属所拥有的辩护权和监督权。关于对服刑人员司法处理是否正确和公正,在矫正过程中服刑人员的权利有无受到侵害,矫正人员有无滥用权力、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除了服刑人员可以行使申诉、控告、检举权利外,服刑人员的家属可以帮助和代为行使,通过行使这些权利,维护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的正当权利,监督司法和行政行为,确保司法、执法公正。

第三节 社区居民的权益保护

一、保护社区居民权益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一个主要体现。行刑社会化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提高社会力量在行刑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充分利用民众在揭露、监督、防范、矫正、教育犯罪中的作用,在非监禁的社会环境中帮助服刑人员完成刑罚的执行并顺利回归社会。因此,社区矫正最为集中地体现了民众参与对犯罪分子矫正的作用,也是民众参与矫正犯罪程度最高的行刑社会化项目。但是民众参与社区矫正除了培植其热情外,必须维护其合法权益。就社区矫正而言,保障社区居民的权益,主要体现在安全感,即涉及居民人身、财产的安全,不能因为社区矫正而危及社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影响社区的稳定和秩序。社区矫正试点开始时,曾有人提出这是“放虎归山”,充分说明人们曾经出现的担心。还有人们形成的思维定式,总认为罪犯改造应该在监狱进行,并且认为对罪犯的改造和教育与自己没有关系,这是政府的工作。为此,对社区矫正产生某种恐惧和不安的心理。但事实上这种担忧最终被证实是多余的,原因有:一是我国确定社区矫正的5种类型对象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如缓刑的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禁止累犯。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些条件决定了社区服刑人员的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小,或者通过一定时期的监禁矫正已经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是否具备缓刑、假释的条件要通过一定程序来决定的。二是社区矫正虽然将服刑人员放置社区,但这些服刑人员必须接受矫正机关的严格监管和考核,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其人身和权利还受到一定范围的限制和制约。三是如果服刑人员有不服监管现象,就必须撤销缓刑和收监;如果构成新的犯罪将接受依法追诉。四是多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证明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后的重新犯罪率不到1%。

二、做好社区居民权益保护的工作,提升社区矫正的社会效果

在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为了保护社区居民的权益,我们必须:

第一,树立正确的社区矫正理念,注重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对立统一。“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所追求的直接目的是社会的稳定,而社会的稳定有待于对公民的权利给予充分的保障,只有社会中公民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社会稳定并不是最终的目的,最终目的是使社会大众的物质和精神文化方面的需要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因而,现代刑法的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应该是尽可能的趋于统一,加强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是刑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那种重社会轻个人或重个人轻社会的倾向都是不足取的。”加强社区居民权益的保护,是保障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区安全与和谐的需要。

第二,加强和完善犯罪人人格调查制度,把好社区服刑人员关。社区矫正制度,必须与维护社区安全相统一,才能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才能有更强的生命力。

在监狱管理的模式下,服刑人员与社会高度隔离,环境封闭,行为能力和行为方式高度监狱化,导致其对社会环境缺乏适应能力。因此,这种模式不利于防止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开放的、非监禁的刑罚方式,具有很多优点。如,罪犯仍然可以生活在自己家中,享有更多的人身自由,情绪也更加稳定,能防止严重犯罪分子与其他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提高改造质量,促使犯罪人格向社会人格回归,从而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尽管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的维护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要在实施过程降低社区矫正适用的风险,实现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的统一,合理的制度安排是非常必要的,而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是制度设计的关键一环。从维护社区安全的角度来讲,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只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即主要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判决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对罪犯的个人情况、家庭状况、犯罪原因、犯罪后表现等进行调查,并评估罪犯可能给社区带来的危险程度,从而对该案适用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提供建议。因此,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可以防止社区矫正的滥用,降低社区矫正适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