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住有所居:住房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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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篇

18.什么是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

答: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是指,在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因地制宜、分类救助,自力更生、多方帮扶”的原则下,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救助住房建设方案经市、县建设部门认定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资质的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危旧房,或者通过租金补助的方式,由救助对象就地租用闲置房。

19.我是农村住房困难群众,能与城里人一样享受政府的住房救助吗?

答:2006年,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92号),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有明确规定,只要符合相关条件,您就可以与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样,向政府申请住房救助。

20.我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享受政府的农村住房救助?

答: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以下任一种,就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住房补救:

(1)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3)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21.我是农村五保户,为什么当地政府不同意给我农村住房救助?

答:《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只有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才能享受住房补助。我们估计您所在的当地有适合农村五保户集中养老的地方,可以保证您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如果当地没有适合农村五保户集中养老的地方,您可以拿浙江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文件,找当地政府部门反映您的要求。

22.我与女儿一家居住在50平方米的房子里,能申请农村住房救助吗?

答:如果您加上女儿一家按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2平方米,不属于住房困难户,就不能申请住房救助。若小于12平方米,则可向当地政府申请。

23.我若申请到了政府的农村住房救助,可以有多大面积?

答:若您要求对现有住房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选择置换、租用的方式,则按照实际的在册人口数计算面积,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若您要求对现有住房进行修缮,则按照现有住房面积修缮。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部分地区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减了救助方式,并采用“户”的面积标准,如:

衢州市衢江区:新建、改建、翻建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扩建的,参照审批时大、中、小户标准,按不足面积计算;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置换、租用的,参照审批时大、中、小户标准。

衢州市开化县:新建、改建、翻建、扩建的,建筑面积都不得突破审批时大、中、小户标准;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计算;置换的参照审批时大、中、小户标准。

温岭市:救助主要是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修缮、置换等方式进行,住房面积以受助户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宜超过100平方米。

临安市:新建、改建建筑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户籍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进行;置换、租用的面积,按上述标准掌握。

24.政府的农村救助房,工程质量能保证吗?

答:能保证。政府出台的《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对农村救助房质量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25.我怎么申请农村救助房,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有关农村住房救助的工作程序如下:

(1)申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需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以及低保证明等材料。

(2)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3)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建设、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原因。

审查结果应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核准:县级建设、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要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列出分批救助计划,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因灾倒房需救助家庭的有关资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实。核定后,列入救助对象。

26.我应在何时申请住房救助?

答:住房救助的申请、评议、审查、核准工作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所以您应该在年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案例

桐庐市横村镇胜峰村的朱金仙老人一家是特困户,之前一直住在一幢房龄为50多年的泥木结构的房子里,屋漏房危,每到汛期雨水多时,就得搬到其他地方去住,平时下雨就要把家里大大小小的盆子拿来接水。2008年他家被列为住房救助对象,在拿到县、乡镇的补助后,自己只花了几千元钱就造起了80多平方的新房。老人高兴地说道:“现在新房子不用接(水),也不会漏(水),下雨也不用担心,住在新房子这里安心。”

浙江是我国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之一,每年台风等灾害造成农房大量倒塌,给广大农民群众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2006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成为全国第一个开设农村住房保险品种的省份。它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以“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为原则,旨在探索出一种“政府+市场”的新型农村救灾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