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贯穿于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全过程,是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法提出的总体性和普遍性的要求。城市管理领域的执法对象比较特殊,主要是无证摊贩、违章建筑、侵占道路等违法行为,行为主体大多数是弱势群体。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城市管理执法难的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但是执法难问题必须通过规范、文明、科学执法来解决。城市管理执法除了要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之外,还必须注重社会效果。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
(1)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合法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因此都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但要注意,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是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的。比如规章设定的高额罚款额超越上位法所规定范围,即是违法,不能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必须是合法的。属于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只能由执法部门来行使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九条规定得很明确:“由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执法部门在执法时还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相关的越权行为主要表现是: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而这是当初在设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时所明确禁止的;滥用权力,主要是违反法定的幅度和范围乱使用权力。
(3)相关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合法性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想法和作法还有一定普遍性,而这是非常有害的,在执法过程中如果不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则往往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
二、合理、公正原则
合理原则是和谐执法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行政处罚如果仅仅在形式上是合法的,是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实施的,却明显不适当,则是不符合合理、公正原则的。坚持执法合理、公正原则,最重要、关键的是要正确行使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实施的权力。在立法中,立法机关往往会给执法部门运用行政裁量权留下一定“空间”,以便于处理实践中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要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做到既合法又合理、公正,克服执法的随意性,切实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和切身利益。合理、公正的侧重点各有所不同:合理原则主要是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正原则侧重于要求执法人员对各个相对人一视同仁,相同性质和情节的,不论相对人的地位、权势、名望、有无“关系”等,都应当一样处理,不能厚此薄彼。
三、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执法过程公开、透明,这是合法、合理、公正原则的外在表现和必然要求。执法公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1)执法的依据必须公开,不能依据内部文件来执法。
(2)执法的程序对相对人是公开的,比如获取证据的渠道是公开的,检查是公开的,处罚决定是公开的。
(3)执法过程中,相对人有申辩和了解情况的权利。公开原则的意义在于使每一个行政管理相对人能获得同等的信息,使行为有据可依;每一次公开的执法程序更是一次现场法制教育过程,是很好的法制宣传方式;公开原则还是反腐倡廉的好方法,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
四、关于“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
“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的主要要求是:
(1)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从传统的“管制型”执法转变为“服务型”执法。
(2)改进执法方式,日常执法应当重在及时制止违法倾向、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将工作重点放在如何对相对人进行处罚上。
(3)在执法时,要以“礼”为先,加强说服教育,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坚持执法纠错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做到纠正在先,加强教育劝导,尽可能避免对当事人造成损害,注重保护相对人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注重社会效果”
“注重社会效果”是指执法部门执法必须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不能单纯地追求所谓的法律效果,不顾社会效果。要体现注重社会效果,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要注重了解民意,倾听民声,增进执法者与相对人之间的了解和沟通,取得人民群众的了解、理解与支持。(2)要切实解决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问题,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像城市常见的停车难、行路难等问题,不能单靠“堵”,而要“堵疏”结合。执法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策,并及时向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切实、有效、可行的建议,从源头上破解执法难题。(3)要提高服务意识,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经营者,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省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
设区的市的执法部门应当做好对县级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责的规定。
一、关于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只在市、县两级实施,市、县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而省一级并不设立执法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明确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发〔2002〕17号文件和《条例》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有:
(1)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提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作方案和相关实施方案,开展组建执法部门和调整、精简原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等相关工作。
(3)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执法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对有关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法律培训,努力提高依法执法水平。
(4)要健全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机制和纪律约束制度,教育、督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以及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
(5)对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可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6)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协作,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效实施。
(7)对于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的重大治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等等。市、县两级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主要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
应该说,省人民政府对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重视的,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并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我省在2005年4月即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浙江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小组”;2008年11月对协调小组成员作了调整,调整后的组长仍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有三人分别是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法制办主任和省建设厅厅长,成员有8人,分别是省公安厅副厅长、省财政厅纪检组长、省人事厅副厅长、省编委办副主任、省建设厅纪检组长、省环保局纪检组长、省工商局副局长和省法制办副主任。
二、关于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相关职责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法制办)。省法制办是省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专门机构。
“浙江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小组”所下设的办公室,就设在省法制办,并由省法制办负责人兼任该办公室主任。省法制办除了代表省人民政府对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和审核等具体工作外,还对各地开展该项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根据国发〔2002〕17号文件和《条例》的规定,省法制办的协调和监督职责主要有:(1)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省法制办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省法制办核发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
(2)依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负责全省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3)密切关注全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省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顺利实施,等等。
三、关于省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
执法部门只在市、县两级设立,而在省一级并不设立。国发〔2002〕17号文件规定,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执法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执法部门是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也就是说,省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是执法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不少部门提出,执法部门履行了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职权,权力大、责任重,为了加强对各地执法部门的监督、制约,保证全省法治的统一,《条例》应当明确规定省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执法部门的相关业务指导职责。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七+X”项行政处罚权,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室外无照经营、侵占城市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在省一级,目前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主要对应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其中,省建设厅一家就对应了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和市政公用这四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些方面行政管理的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且执法难度大。省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市、县执法部门的相关业务指导工作,同时还要支持基层开展该项工作。
四、关于设区的市的执法部门对县级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职责设区的市的执法部门的职责与县级执法部门之间主要是业务指导关系,主要包括:(1)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县级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所在的设区的市的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设区的市的执法部门可以就全市范围内的执法难点、热点问题统一具体的处理方法、执法手段,统一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标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