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释义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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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执法监督(3)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对分属于各行政职能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进行了重新调整配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交出全部或一部分行政处罚权给执法部门。这部分移交给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极易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仍保留的行政处罚权混淆。同时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和多面性,各个行政管理部门从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出发,强调自身职能的重要性和专业性,在行政执法中各自为政,无法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合力。如实践中发生过执法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因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的禁止性违法行为,在立案处理过程中,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却为该相对人补办了相关手续,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时间补批在执法部门发现处理之前,致使执法部门无法有效地依法进行处罚。而对相关管理部门而言,行政处罚权转移后,在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执法部门及时予以查处,否则就会影响行政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使在同一个领域内重新调整配置的行政权力运行顺畅,使合理的制度设计发挥最佳的行政效能,各个相关部门就必须站好自己的岗,不越权,不推诿,不失职。调整和理顺审批、管理、处罚三者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互相配合,形成管理共识,从而避免互相扯皮、推诿等现象的出现。

为解决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协作不畅,配合不力等问题,本《条例》已在第四章专门就执法协作做了详细规定,如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提供专业技术鉴定等,从制度上确保双方都能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审批和处罚信息,从机制上促进双方的协作,从而将审批许可和行政处罚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有效的管理系统,共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都应该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行政执法协作,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效实施。

为了保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机制的顺利运行,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对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协调与配合工作的监督内容,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相对独立的各个部门有机联系起来,形成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规范化执法新局面。

在这个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统一行政执法体系中,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是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这也是其职责的重点。二是要承担适当的、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宣传教育以及一定的协调、组织职能。执法监督检查要以全方位巡查为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违法当事人,组织协调主要是在具体执行的法律方面。在日常巡查和其他执法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存在应当移送案件不移送的、应当出具专业技术鉴定不出具的、应当提供与查处案件有关的资料不提供的等不配合执法的行为,或者存在监管不力、发现重大安全、治安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时,应当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是履行审批许可职能,必要时对不履行执法部门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作出撤销许可的决定。二是专业管理和事后监管,履行日常的管理监督检查和鉴定。重点是定期监督检查审批许可的履行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抄告执法部门进行立案查处。三是强化政策调研和政策制定工作,根据日常管理的实际效果和执法机构的反馈,不断改进管理政策,从源头上控制违法现象的产生。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执法部门有不按法定程序处罚、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违法行为,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时,应当向执法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救济的规定。

“有权利必有救济”、“有侵害必有保护”。现代行政法治要求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必须予以法律上的补救,这就是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对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总称,即行政救济是对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制度化的救济,主要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一种层级监督方式,行政诉讼是法院监督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监督方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防止行政腐败,规范行政行为。

一、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复议范围。申请行政复议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执法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执法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认为执法部门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执法部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复议管辖。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某一行政争议发生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确定行政复议的管辖是实现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具体地行使复议权的先决条件,同时,确定行政复议的管辖也是复议申请人能够实现其复议申请权的先决条件。《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规定:“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机关依法受理。”据此,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实践中不同情况,复议管辖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对设区的市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省级不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当事人应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设区的市、县(市、区)均设立行政执法局的,对县级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市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

(3)县(市)设立行政执法局,而设区的市未设立行政执法局的,对县(市)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4)义乌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义乌市人民政府或者金华市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

二、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对行政争议采取诉讼途径进行救济,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设置的司法救济途径,使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的或间接地通过司法的途径获得救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部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警告、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执法部门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执法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认为执法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