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MPA教学案例汇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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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建立健全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案例研究(4)

11.建立专业管理机构

专业化的管理机构有利于规范化操作。目前,我国大部分县未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门的管理机构,甚至没有安排专人负责此业务,这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所以应尽快建立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农民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基金运营机构。

三、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区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

(一)引言

自2000年以来,中央高密度重视与兑现“重农”承诺,以城带乡、反哺农业的步伐已经启动,并不断加快。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指出我国从总体上已经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发展阶段。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第六章第四节“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入了一个中央政府高度重视的关键性探索与发展阶段。

但是,我国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从1986年开始探索,1991年进行试点。虽然经历了探索试点、稳步发展、整顿规范几个阶段,但仍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制度覆盖面小、共济性差、保障水平低,旧农保制度的覆盖面一般还停留在一个县;二是管理水平不高,监管不力,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机构设置不健全,旧农保工作中出现了很多漏洞,比如农保基金管理上的问题;三是制度的稳定性较差,各地在具体工作上由于认识、掌握程度不一样,往往依靠自己摸索,自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方式、方法千差万别,发展极不平衡。

因此,正值中央高度重视我国“三农”问题,倡导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之际,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在“十一五”规划大背景之下,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进行与当地社会经济状况、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创新与探索。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之“观念创新”

农保制度的创新、农保工作的推进,首先需要思想观念先行。观念影响行动!近年来,随着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普遍关注农民民生问题,学者热衷于“三农”问题的全方位研究,在要不要建立、能不能建立农保制度上的认识上已逐步达成共识,但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的筹资模式、账户设计、社会风险等方面仍受到旧农保政策的影响与根深蒂固的家庭养老保障思想的制约。因此,农保工作中的观念创新意义重大!

1.逐步建立“有限财政”观念,进一步明确农保的责任分担机制

中国的公共财政预算面临诸多部门的竞争。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央号召下,在“十一五”规划就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一整个社会保障框架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结合地方财政,在“有限财政”的理念下扩大参保人群,增强大数法则的保险基数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资金筹集方式,责任主体明确,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但中央的有限财政必须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地方财政应当重视农保工作的发展进程,并给予一定的配套。

2.继续增强重点在“有条件地方”和“有条件人群”中开展农保工作的观念,进一步挖掘农保工作探索的新试验田

农保工作既要承认地区差异的客观存在,又不能忽视其本身固有的“强制性”特征,这两方面作用的博弈决定了“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农保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地在全国推广,而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局部强制,全局自愿”的方案,即只能“在有条件地区、有条件人群中积极稳妥地发展”。

一个地区是否是“有条件”开展农保的地区,关键在于该地区的目标参保人是否具备参保“条件”,而具体的“参保条件”是指,以个人缴费能力和村集体财政的补助能力确定的缴费额能否达到方案的缴费标准值。这种“有条件地区”和“有条件人群”的判定需要非常严密的科学论证,必须建立在大量抽样调查数据与计算机模式判定、数据仿真的基础之上。

3.强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风险意识,进一步完善对农保工作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认识

风险与保险是一对双生子。世界上如果不存在风险,不可能有保险的存在;反之,如果保险离开了风险,也不可能存在。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本身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风险,其主要体现在农保基金运营的保值增值方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初始比例、覆盖率的增长,以及农保基金选择哪些金融工具进行投资,如何监管和控制风险,都将影响到农保基金的运营,乃至整个农保工作的兴败。

但是,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风险意识,不知道如何进行风险分析、预测与评估。如果没有一套很好的农保基金运营的分析技术以及风险预测与调控系统,那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参数(包括参保人数、参保覆盖率、缴费比例、缴费月数等等)将无法进行科学假定与检验。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之“模式创新”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目前在我国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的条件,因此我们必须在“有条件地方”和“有条件人群”中开展。经过国家农村社会保险研究中心四年来的相关研究,基本形成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分不同群体特征的模式创新。

1.适合于农民工流动性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为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可以探索建立个人账户在地区间随人转移的可转移性的制度(portablesecurity),以及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可灵活的弹性社会保险制度(flexible security)。

2.适合于失地农民的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储备金相结合的多方案养老保险模式

根据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中心对**市**区(县)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可行性方案的研究与测算,假设养老保险缴费部分中,(1)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承担缴费总额的40%,集体承担缴费总额的20%组成;(2)基础养老金由政府财政补贴承担缴费总额的20%,集体承担缴费总额的20%组成;(3)储备金由集体统筹金(从集体补偿款中预留一部分,用作在进入领取期时根据当年的低保线一次性补贴个人账户差额)与财政准备金(政府财政提供领取期个人账户不足部分)组成,养老保险年领取标准为910元,领取标准一般按照农村低保线上浮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