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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让宪政引导民德(15)

第一,群众不是同质的群体,而是由作为个体的少数人和其他多数人所构成。多数人并不属于同一群体,而是分别属于多个由熟人形成的小群体。例如,游行队伍先是由一些学校的学生小群体形成,他们是同学、朋友、熟人,在行进时又有别的人或人群加入进来。参加游行的人有的是出于激情,有的是由于同伴压力,有的根本就是跟着看热闹的。蔡洋也是这样偶然加入到游行队伍里的,队伍里有他的农民工朋友和熟人,他们是一堆的,大学生们并不一定与他们扎堆。

第二,加入到群众队伍中的人们并不全是一个动机。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参与动机。而且,一些人的动机随时可能影响另一些人,使他们形成新的动机。例如,以“爱国”动机开始的集会可能向另一些动机转化(如反官腐、仇富、反政府)。又例如,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民众集会,开始是表示哀悼,但也有可能转变为民众对政府救助不力的抗议或对富人的愤怒发泄。冯小刚在2012年11月的《锵锵三人行》节日上就曾说:“你们就等着吧,你看看,就是抗日,再过两天如果没管,就转成抗富。然后就冲到你们别墅区里头,把你们家砸了,把你的东西拿走了。”因此,政府维稳对任何民众集会都不能掉以轻心或放松管制。

第三,群众人流并不会使所有的人完全失去个人理性意识,而且,群众集会并不总是以暴力或暴乱的方式进行。民主社会中的群众抗议绝大多数是和平、理性的,群众集会受宪法保护,是民众在行使他们的公民权利。把群众集会与暴乱等同起来,对任何群众集会都会采用暴力防范,这是专制国家权力对待民众集会的方式,也是它禁止和剥夺民众合法权利的借口。

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2001年的一项非暴力维稳研究发现,群众运动有前中后三个阶段的过程。前阶段是“汇集”(assemblingprocess),即民众开始逐渐汇集到一起。中阶段是一时性的“聚拢”(thetemporarygathering),这时候,聚拢的民众形成了集会,但是集会中人们并不是个个都百分之百投入,人群中的许多个人存在着各种程度的“流离”和不同想法。最后阶段是“离散”(thedispersingprocess),这时候,有的人会离去,有的人则会加入较小人群,转移到其他地方去。

在民主、法治的国家里,和平而非暴力的民众集会受到宪法的保护。宪法不允许政府权力把所有的民众集会都当成“暴乱”来镇压。“暴乱”只是指“在聚集的人群中有人用暴力伤害别人或损坏别人的财产”。根据美国和欧洲的研究资料,从1830年至1930年,从1960年至今,“发生暴力伤害和损毁财产的示威不到百分之十。”可见将群众示威与暴乱等同起来是没有道理的。英国利物浦大学的克里夫德·斯托特(CliffordStott)教授指出,如果警方总是用暴力来维持秩序,那么,就连一开始是和平、冷静的集会也可能随时演化成暴乱,“警方不分青红皂白地使用暴力,会使群众因为痛恨和反对警察的非法行为而产生一种同仇敌忾的团结一致”,这时候,就连那些本来和平、理性的个人也有可能卷入群众暴力行为。

“被操控”不是脱罪的理由

经典群众理论和现代群众理论之所以有明显的不同,一个重要原因是它们以不同的群众为自己的经验观察对象。经典群众理论的经验观察对象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革命运动和20世纪极权国家(如纳粹德国、苏联、“文革”时的中国)里的群众。现代群众理论的经验观察对象则主要是自由民主国家的公民群众,他们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受到较好的公民教育,有相当的公民政治经验,有较好的自我控制意识和能力。这两种群众理论所观察的不同群众并不具有两种不同的“本质”,他们不过是在受操控程度和抵御操控能力上有所不同的两类群众。

群众越容易受操控,说明他们抵御操控的能力越低下,反过来说也是一样。群众容易受操控,抵御操控的能力低下,这又是与他们长期受到宣传操控和被洗脑联系在一起的。群众受宣传的影响程度越深,就越容易被宣传后面的政治势力所操控。

虽然民众所受的人群操控与他们所接受的宣传有关,但宣传并不就等于人群行为操控。宣传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为行为操控做准备,而人群行为操控则是在有效宣传的基础上,发动针对具体对象的行动。这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可以在“文革”中的打砸抢分子和反日运动中的蔡洋式人物身上看出来。

他们都是长期以来受到一种与宪政法治相抵牾的领袖、主义、革命信仰宣传。他们被灌输了“革命就是暴力”“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等偏执想法。这种宣传造成了一种思维定势,那就是,只要是为了某种“高尚”的信仰,你就可以和“同志”“战友”们一起采取“革命行动”,不择手段地去残害“敌人”,夺取或毁掉他们的财产。这种宣传曾蛊惑许多人理直气壮地“打土豪、分田地”,也使得蔡洋可以振振有词地用“爱国”来为自己的暴行辩护。它同样也让许多在“文革”中残害、杀害无辜者的“红卫兵小将”和“造反派”至今对自己的暴行毫无悔意。他们自认为当年是在“捍卫毛主席革命路线”,“防止资本主义在中国复辟”,为这么高尚的目的,“弄死几个人算得了什么”。

用法律来惩处在反日游行中施暴伤人的蔡洋和其他罪犯是必要的,也是正确的。但是,有了这个法律惩处并不等于就已经有了对他们犯罪原因的全面认识,更不等于已经有了对人群操控或宣传操控的必要认知。因此,像蔡洋这样的“爱国行凶”事件以后还可能不断发生。蔡洋的犯罪不仅仅是他个人的过错,也不能从他个人或家族成员的“反常”去找原因。真正的,具有普遍教训意义的原因恐怕还在于人群操控和不当宣传对于个人行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就此而论,同时了解经典的与现代的群众理论对我们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群众理论可以帮助我们透过表面现象,更全面地理解犯罪环境与犯罪行为的关系。蔡洋犯罪的主要原因不是他的性格异常,不是因为他家庭中某些成员有精神病史,不是因为他小时候吃过生肉,或者在经理的奥迪车上撒过尿。更重要的,也更具有普遍性的原因恐怕还是“我是爱国的,为爱国做的任何事情都没错”,而这正是特定宣传和教育长期潜移默化的结果。“文革”中无数的例子证明,性格并不异常的人照样会用暴力残害,甚至杀害他人,犯罪程度大大超过蔡洋。在人群操控的情境中,暴力行动不是异常的,而是正常的。这正是人群操控的可怕之处,也是我们必须对它有所认识的根本理由。

群众理论也可以帮助我们在对待历史与现实中的相似案例时,做出比较合理的分析、比较,避免自相矛盾的说法,这样才更有说服力,也可以提出必要的问题。例如,火烧赵家楼事件与蔡洋事件是同一类事件,而“文革”中的红卫兵打砸抢虽然同类,但更复杂。既然是同类事件,为什么追究罪责的情况不同?这种不同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合理性何在?经典群众理论和现代群众理论应该结合在一起,而不是割裂或对立起来。经典群众理论往往是出于对群众的恐惧,所以强调它的非理性和暴力。而现代群众理论则具有更强的民主意识,因此强调和平的群众行动和理性的个人判断。中国的社会转型应该伴随着从前一种群众向后一种群众的转变来进行。当然,发生这种转变不能仅仅靠人们单纯的愿望,而是取决于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的发展,因为没有民主的政治环境,没有好的公民素质,群众的素质是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变的。

27制度造就的“坏人”:与《新民周刊》的访谈

18世纪出生于萨伏伊(Savoy)的外交家和哲学家德·梅斯特(JosephdeMaistre)说过,任何制度都是由生活在那个制度中的人们自己造就的,最恶劣的制度就是恶棍统治暴徒的制度。在这样的制度里,是不可能有所谓的“好人”的。任何一个普通人进入这种制度当中,他就会成为加害者、迫害者、凶手和刽子手,受害者和加害者二者的角色身份是可以互换的。

《朗读者》和《刺杀希特勒》的热映让60多年前的那段惨绝人寰的往事再次浮现在人们的心头。纳粹暴行被记录在耻辱柱上。可是,当汉娜·阿伦特恪守着旁观者与犹太人之间的身份界限,同时又满怀着捍卫正义的幻想和一睹刽子手真面目的宿愿,向“关押在玻璃亭中的刽子手”艾克曼投去好奇的一瞥时,她的内心之海被一次突如其来的涨潮所吞没了。她努力将眼前这个并不粗野的男子与罪恶滔天的艾克曼分离开来,以极度冷静的口吻,她写道:“如何能分清下级实行上级布置下来的命令是否具有犯罪性质的东西?”汉娜·阿伦特触及到了国家犯罪最让人感到彷徨无措的痛处。

对军人来说,服从是天职这条人所共知的清规戒律不仅意味着军队中森严的等级关系的存在,意味着完成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而且使军队中的责任归属问题变成了难以把握的理论盲区。要求上级在下达命令的同时也在下放着法律责任,要求下级同时肩负起监督上级的道德倾向、评判命令正确性的职责显然是不现实的。在驱人去死和因违抗军令而获罪之间相隔着的并不是一念之差的距离,而是一望无际的大海。当然,以此来为他们洗脱罪责又肯定使人无法接受。阿伦特的质问使整个耶路撒冷对艾克曼的审判成了一个巨大的悖论:我们在情感上能够判他的罪,但是在法律和哲学的层面上却不行。如果一定要在他的身上树起一座代表着受难者的憎恨的十字架,那也只能是以色列人报复的脏水,而不能代表法律的精神。

对于阿伦特、纳粹和极权,美国圣玛利学院英文系教授徐贲先生有着深入的研究,此次,正在季风书园演讲的他在开讲之前接受了《新民周刊》记者的专访,展开了一次关于记忆、政治、现代性与大屠杀的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