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商贸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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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争议解决法(3)

(3)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想一想】

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生效与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有什么区别?

4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任务4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分析

任务案例一:

家住无锡市滨湖区、今年刚满15周岁的小明与大李因财产纠纷到无锡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审理后于2007年3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并当场递送给了双方当事人。后小明父母对仲裁裁决不满意,于是他们于2007年9月6日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该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受理了该案。

请问: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任务案例二:

个体户小刘与个体户小汪因买卖纠纷将案件提交给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的争议主要有A、B、C、D四点,其中D点争议是环保部门对小刘的卫生罚款处理决定,但小刘认为这是小汪售货给自己在卸货时不慎造成,因此该罚款应由小汪承担。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将这四点争议都列为仲裁事项。同时在仲裁过程中小汪为了获胜,请三名仲裁中的两名吃饭并送了礼。最后仲裁裁决的结果却是小汪输了,小汪对此不服,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

请问:法院应如处理该案?

任务案例三:

甲与乙因合同纠纷到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经审理作出了甲败诉的裁决。但甲不服气,因此不愿执行该裁决。乙遂向自己住所地的A市B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而甲则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不予执行的请求,并声称仲裁庭共开庭三次,而自己只被通知参加了两次,其中第二次开庭未被通知参加。

请问:如果甲的声明属实,A市B区法院能否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决?为什么?

项目1—任务4知识点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根据《仲裁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申请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2)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3)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有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于撤销的情形。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个月内作出裁定,其裁决主要分两种情况:

(1)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仲裁裁决不具备法定撤销事由的,应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想一想】

人民法院要求仲裁庭进行重新仲裁,仲裁庭是否一定要进行重新仲裁?为什么?

(2)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仲裁裁决存在法院法律规定的撤销事由的,应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如果在受理申请发现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但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并及时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即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执行仲裁裁决。

(2)当事人须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法院提交申请书、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法院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即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进行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进行审查时,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小知识】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程序,而由受理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撤销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结果是裁决撤销,则终止执行程序;反之则恢复执行程序。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想一想】

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与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两种法律程序有什么不同?

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项目2运用仲裁解决国际商贸纠纷的分析训练

任务国际商事仲裁分析

任务案例一:

美国商人John与中国甲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因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仲裁机关解决,并约定仲裁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协商确定。后在合同履行中果然发生了纠纷,于是双方选定相关人员组成了一个临时仲裁庭,并约定了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然后该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交的相关材料并根据双方选择的日本法律解决了这一案件。

请问:这一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有没有什么问题?为什么?

任务案例二:

A国的甲公司与B国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对争议解决选择了仲裁方式,并要求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同时合同确定了解决争议的法律为C国法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甲乙公司组建了临时仲裁庭解决争议。临时仲裁庭在审理时发现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地点确定为仲裁员的居所地,但根据C国法律,其要求对涉外合同这一争议的仲裁解决一定要在被诉人的住所地进行。

请问:该案中争议仲裁地应为什么地方?为什么?

项目2—任务知识点(一)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与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其国际商事争议交付第三者,由第三者按照一定程序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方式。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双方具有不同国籍,或其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或争议标的、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并且争议是因商事交往而产生的。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1广泛的国际性

这主要表现在:几乎所有的常设仲裁机构都聘用了许多不同国家的专业人员作仲裁员,许多国家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由不同国籍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2高度的自治性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高度的自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或仲裁的组织形式。

【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地点。

(3)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审理案件的仲裁员。

(4)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进行仲裁的程序。

(5)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法律,除了可选择解决争议应予适用的实体法外,在确定所适用的仲裁程序方面,也体现了对当事人的意思的自治的尊重,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适用的程序法。

3一定的强制性

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事先的约定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有关国际公约、协议的规定向执行地国家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4相当的灵活性

国际商事仲裁比国内民商事仲裁的灵活性更大,特别是在临时仲裁中更是如此。只要不违反“自然公正”,仲裁员怎么裁决都可以。

5很强的权威性

由于仲裁员是由各行各业的专家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组成,所以,许多仲裁案件都是由有关问题的专家来审理,因此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也有很强的权威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

1临时仲裁

这是不通过常设仲裁机构的协助,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庭处理完争议案件即自动解散。

在临时仲裁中,仲裁程序的每一环节都由双方当事人控制。其中由双方当事人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1)仲裁员的指定方法及其管辖范围或权力。

(2)仲裁地点。其既可以明确约定某一具体的地点,也可以以仲裁员的住所地或惯常居住地作为仲裁地点。

(3)仲裁程序。其既可以选择某一国家的仲裁规定或某一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某一有权威的国际组织拟订的仲裁规则(如1967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并可以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些必要的改动或补充。

2机构仲裁

【想一想】

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各有什么优点和缺点?

这是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常设仲裁机构是指固定性的、专门从事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组织,它制定有自己的组织章程和仲裁规则,设立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和行政管理制度。常设仲裁的行政管理和组织工作,为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提供便利条件,如依照有关规定代为指定仲裁员、递送文件和证据材料、为仲裁庭开庭安排记录员和配备翻译、收取仲裁费用等。通过机构仲裁方式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是比较普遍的做法。

(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比较重要的常设国际仲裁机构有:国际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于1976年4月28日由联合国第31次大会正式通过。但该规则对联合国成员国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仅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以书面方式约定选择适用。

当事人约定采用其仲裁规则时,可作如下规定:“由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的有关的任何争议、争端或请求,或有关本合同的违约、终止或无效应按照目前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予以解决。”

该仲裁规则分为4章,共41条,主要内容如下:

(1)规则的适用范围、仲裁的通知和代理。该规则总则规定,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凡与该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交付仲裁时,该争议应根据该规则予以解决,但双方当事人如果书面约定对此有所修改时,则从其约定;仲裁应受该规则的支配,但该规则的任何规定如与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适用于仲裁的法律相抵触时,应服从法律的规定。

所有为实施规则的通知,包括通知书、通告或建议,如被认为已送达收件人或已送达其惯常居所、营业所或通信处,则被认为已送交。如经调查而未能找到上述处所,则可送交最后所知的收件人的居所或营业所。

申诉人应将仲裁通知书送交被诉人。自被诉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仲裁程序即已开始。仲裁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将争议提交仲裁的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和地址;所根据的仲裁条款或单独仲裁协议;与争议发生的有关的合同的说明;请求的一般性质,如涉及金额时,指明其数额;所要求的救济或补偿;对仲裁员的人数提出建议,也可提议任命1名仲裁员和提及任命仲裁员的机构。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选定代理人或辅助人,并通知对方其是代理性质还是辅助性质。

【想一想】

如何理解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中的“有任命权”的机构?